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先后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在摸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家底的基础上,加强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2021年1月,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浙江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厅〔2021〕56号),指导全省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鹿城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及市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温资规发〔2021〕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开展鹿城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地理国情监测数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水域调查、第三次水资源调查评价等现有相关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基础上通过清查工作,全面、真实、准确摸清我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基本情况、管理情况、资产情况和价值情况,获取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质量、价格、分布、用途、使用权和收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资产清查统计制度与汇交要求,基本摸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建立区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数据库,为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做好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为夯实自然资源部门履行“两统一”职责基础,落实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制度,为委托代理试点工作打好基础,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实物量+价值量,实物量为重点”的工作思路,开展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水、湿地和海洋等六类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并建立健全资产清查统计制度,基本摸清我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数据库。
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开展实物量清查,在建立资产清查价格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经济价值估算,汇总形成资产清查数据库。
根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查清实物量,核算价值量,对资产清查成果进行自检,建设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基于2019年度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三调”)数据、地理国情监测数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水域调查、第三次水资源调查评价等现有相关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按照“分类施策”“全覆盖” 的原则系统提取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水、海洋和湿地资源资产实物数据,通过内业数据整合更新和必要的外业补充调查,基本查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种类、权属、数量、质量、用途、分布等情况。在实物量清查的基础上,利用政府公示的价格体系、基准价、标定价等核算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开展图件编制、统计分析,最终建立数据库并进行逐级汇交,建设自然资源资产综合监管系统。
以2019年12月31日为清查统一时点,形成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本底数据,利用2020年度的数据及资料,结合必要的核查手段,对本底数据进行年度更新,形成2019年、2020年两期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数据。
以国土三调成果为基础,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按权属、地类提取全民所有土地、林地、水和湿地的界线和面积;矿产资源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为准;林木权属以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为准,森林实物量以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相关数据为基础进行赋值。
实物清查方面,国土三调中林地、湿地、水域等地类在本次清查中分别纳入森林、湿地、水资源资产清查,其他草地纳入未利用地统计。飞入飞出地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则开展调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查,保证调查成果不重不漏。价值核算方面,根据搜集的价值属性数据资料及实物量数据,依据资源特点分类制定价值核算方法,开展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核算。核算结果仅作为权益管理的参考(类似于财务账面价值),不作为市场交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的依据。
1.土地资源
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清查范围为全民所有农用地(不含国土三调中的林地、湿地、水域)、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1)可利用的成果资料和数据
国土三调成果、三调耕地质量分类成果、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省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省耕地保护监管平台数据、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监管系统数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数据、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及相关地籍调查数据等。
(2)清查要素
全民所有农用地:地类、面积、空间位置、耕地质量等内容。其中耕地清查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建设用地(包括全民所有的已设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已确权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面积、空间位置、土地使用权供应情况等内容。
全民所有未利用地:地类、面积、空间位置等内容。
其中,政府储备土地作为专项清查,范围涵盖除单独选址项目涉及的用地外,政府依法征收、收回、收购、优先购买的土地以及所有未明确使用权人的历史存量土地等全民所有土地资产。主要以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数据为基础,结合土地储备管理台账、农转用征收台账、批而未供台账数据等资料。清查要素包含地块空间位置、面积、名称、编号、规划用途等内容。
(3)价值核算
全民所有农用地采用基准地价或均质区域价格修正与调整后的清查价格来核算;全民所有建设用地通过现行基准地价修正与调整后的土地资产清查价格来核算;全民所有未利用地由于短期内无法利用,预期经济收益难以确定,缺乏估算依据,本次清查不要求核算经济价值,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核算;政府储备土地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或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经济价值。
2.矿产资源
(1)实物量清查
矿产资源资产清查范围为我省纳入统计的矿种。基于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矿业权登记信息系统数据库及储量核实报告等相关材料,结合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对所管理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属性信息进行采集,包括矿业权、数量、品级、资源储量类别、空间分布情况、开采方式、未有偿处置信息等;针对储量数据库缺失的空间信息或属性信息明显逻辑错误的需进行外业实地补充调查。
(2)价值核算
原则上各矿种选取3-5个矿产资源富集区,收集矿产资源富集区内生产矿山相关数据和材料,选择覆盖矿区范围内大、中、小型规模的生产矿山,采用净现值法或折现现金流量法测算标准矿山的矿产资源资产价格,再通过算术平均法得到该矿种分类型的资产清查价格,并估算经济价值。
3.森林资源
(1)实物量清查
以国土三调林地图斑为基础,叠加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林权登记信息等成果,形成以区级行政辖区为清查单位的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权属、数量、种类、质量等实物属性信息。包括:行政区、空间位置、地类、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林地权属、林木权属、森林类别、林种、优势树种(组)、平均年龄、龄组(生产阶段)、平均胸径、平均树高、株数、蓄积等。
(2)价值核算
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价值估算优先考虑根据国家价格体系建设省级价格体系,获取区域林地、林木平均价格,区级根据省级价格体系的林地调整系数及树种归并原则,将林地、林木平均价修正到图斑,测算各图斑价格,并估算经济价值。如国家价格体系未完成建设,也可考虑采用年金资本化法、林地期望价法、市场价倒算法、收获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等方法计算区级域林地、林木平均价。
4.水资源
(1)实物量清查
基于国土三调、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水域调查、第三次水资源调查评价、基础性地理国情监测等成果,提取全民所有河道、湖泊、水库、山塘、人工水道水域、其他水域水面等六类地表水的矢量数据,获取面积、容积等信息,利用水权数据进行全民所有水资源权属补充;基于环保部门提供的水质断面监测点数据,提取水域I类、II类、III类、IV类、V类、劣V类的监测断面个数或监测点位数。通过加工、整理、分析、归类汇总,获取水资源的数量、分布、质量等实物量信息。
(2)价值核算
全民所有水资源资产只清查实物量,不要求估算经济价值,可根据需要自行探索核算。
5.湿地资源
(1)实物量清查
基于国土三调成果、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叠加湿地调查监测资料,对湿地区、图斑(斑块)、湿地类型、面积、空间位置等进行核实,对湿地的受威胁情况、保护情况、利用方式、水源补给状况、积水状况、流出状况等进行补充。
(2)价值核算
湿地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功能,其中红树林、沼泽地、森林沼泽、草甸沼泽、灌丛沼泽和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沿海、内陆滩涂以保护为主,侧重生态价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湿地经济价值核算研究。
6.海洋资源
(1)实物量清查
海域以宗海或图斑为单元,无居民海岛以海岛为清查单元。以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成果和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中的海域权属数据、围填海现状调查图斑和海洋功能区划等成果为基数和底图。以区级为清查单位,对海域和无居民海岛资源的种类、权属、数量、质量、用途、分布等实物信息进行核实提取。
(2)价值核算
按照浙江省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分类建立海域、无居民海岛清查价格,结合实物量清查结果,核算海洋资源资产经济价值。对于公益性用海用岛、特殊用海用岛、海洋保护区、保留区、新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核心区范围内尚未确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未确权未纳入可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资源资产只清查实物量,不估算经济价值。
7.使用人(管理人)信息补充调查
鼓励对各类未设立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配情况进行补充调查,查明实际管理人、经营人、使用人,以及管理方式,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分级代理试点做好准备。
8.探索生态价值、社会价值核算
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生态价值、社会价值核算,探索核算的方法、路径。
资产清查成果以区为单位,构建数据库。空间数据库采用空间图形文件Geodatabase格式进行存储,包含土地、矿产、森林、水、湿地、海洋资源六类空间数据,所有记录包含时间戳信息。
1)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关于印发《鹿城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温资规鹿〔2021〕46号);
2)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温资规发[2021]20号);
3)《浙江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试行)》(2020年2月);
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成果验收的通知》(浙自然资办函〔2020〕37号);
5)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的通知(浙自然资办函〔2021〕17号);
6)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56号);
7)《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试行)》(国统字〔2018〕220号);
8)《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市两级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19年4月,浙江省统计局;
9)《全面推开省市两级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17〕121号);
10)《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
11)《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2017年12月;
12)《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2)《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
3)《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4)《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
5)《浙江省水域调查技术导则》(修订),2019年7月,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7)《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2014年,国家林业局
8)《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0)《矿产资源分类细目》(1994 年 3 月 26 日国务院令第 152 号)
11)《地质矿产术语分类代码》(GB/T 9649)
1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
13)《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
14)《草地分类》(NY/T 2997-2016)
15)《海域使用分类》(HY/T 123-2009)
16)《海域分等定级》(GB/T 30745)
17)《海岛保护与利用标准体系》(HY-T 265)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1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 13989-2012)
20)《地理国情普查内容与指标》(GDPJ 01-2013)
21)《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
22)《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LY/T1721-2008)
23)《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
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清查数据集
(2)矿产资源资产清查数据集
(3)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数据集
(4)全民所有水资源资产清查数据集
(5)湿地资源资产清查数据集
(6)海洋资源资产清查数据集
(1)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清查图件
(2)矿产资源资产清查图件
(3)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图件
(4)全民所有水资源资产清查图件
(5)湿地资源资产清查图件
(6)海洋资源资产清查图件
(1)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清查报表
(2)矿产资源资产清查报表
(3)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报表
(4)全民所有水资源资产清查报表
(5)湿地资源资产清查报表
(6)海洋资源资产清查报表
(7)其他统计报表
(1)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2)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方案
(3)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分析评价报告
(4)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报告
(5)鹿城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以上成果文本数量:汇总成果10份;所有成果电子资料1份,须提交以上电子文件光盘2套。
在实施项目过程中,须按国家规定的工作规范、规程操作,调查成果须通过业主组织的检查验收。
1.成交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服务需要的项目组,按照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按约定向甲方汇报工作。同时,应向采购人委派4人以上(内业组)在采购人指定场所常驻办公,其中驻点技术人员1人由采购人统一调配安排工作。
2.项目最终成果需符合自然资源部、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各项规定的要求,并通过汇交。
3.成交人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
4.成交人负责免费对项目成果错误进行及时更正。
5.技术成果归属及保密:本项目所形成的项目成果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授权,成交人无权将相关信息发送给任何第三方。磋商供应商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为采购人保密,并签订保密协议。
1.质保期:▲自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不少于2年。
2.售后(技术)要求:
在项目终验结束后,成交人继续无偿提供2年的数据更新技术服务。
成交人负责对采购人进行项目成果日常操作应用的免费培训。
成交人负责免费对项目成果错误进行及时更正。
成交人能提供快速的售后服务响应,保证在6小时内到达服务现场。
3.交付时间
▲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实物量清查;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实物量成果复检和成果汇交;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价值核算成果复检和成果汇交。
4.付款条件
▲本项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完成实物量成果复检和汇交并初步通过验收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0%,即人民币(大写) 整(¥ 元);完成价值核算成果复检和汇交并通过验收后支付合同金额30%,即人民币(大写) 整(¥ 元);剩余10%在验收合格6个月后支付,即人民币(大写) 整(¥ 元)。
5.安全
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中应注意自身安全,成交人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文明安全教育,提供安全设施设备,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一切意外事故,均由成交人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