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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批西乡塘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图斑摸排工作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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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6150000160781 发布时间:2021-06-15 文档页数:49页 所需下载券:10
第二、三批西乡塘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图斑摸排工作服务采购项目

服务需求

一、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自治区、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协调机制 办发[2020] 1号)、《全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房治办发 [2020]1号)要求,查清南宁市西乡塘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底数,结合我区实际,采购能承担如下技术工作的机构。

二、技术要求

(一)服务内容:第二、三批西乡塘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图斑摸排工作服务采购项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摸排工作,摸清南宁市西乡塘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底数,建立南宁市西乡塘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和数据库,为分步整治、分类处置存量问题奠定基础,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摸排范围

1.摸排对象

本次摸排对象为南宁市西乡塘区2013年1月1日以来各类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之前个别或部分已经建设但与2013 年以来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有整体关联性的房屋,要一并摸排。

2.耕地界定

占用的耕地是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成果为耕地且未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或现状为应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以及“二调”后各年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途径新增加的耕地或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主要包括:长年耕种的纯耕地,休耕、撂荒的耕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等用地(包括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可调整地类),应按照耕地管理的设施农业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地面已硬化的主要用于乡村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的乡村广场等用地以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耕地,但林业管理部门认定为林地、草地的土地等。

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建设的房屋,无论全部或者部分违法占用耕地(包括国有或集体的),都要纳入摸排范围。对实际已经建设但因各种原因导致“二调”时调查为耕地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也要纳入摸排范围,但可以举证说明。举证材料包括合法合规的用地审批手续、村委会证明材料、相应时点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等。

3.用地手续

乱占耕地建房是指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占用各类耕地建设房屋。如因停批造成多年未批准宅基地的;不符合分户条件等原因未能批准宅基地的;不符合规划未能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用地计划指标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缴纳相关费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虽有手续但不合法合规的。

4.不纳入本次摸排范围的房屋

(1)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土地上的房屋,已合法审批的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2)已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含之前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且未扩建违法占用耕地的房屋。

(3)已依法取得临时用地手续且尚未到期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

(4)在“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中已整改到位的设施农业用地上的房屋。

(5)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 [2020] 3号)要求的种植业、养殖业房屋。

(6)已在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中纳入整治范围的房屋。

二)摸排类型

1.住宅类

对农村宅基地类住宅,以宗为单元开展摸排,并认定房屋是否符合当地“一户一宅”政策或“分户条件”。对单元楼式的多户住宅,以项目为单元开展摸排。摸清房屋类型、建设和使用情况、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住宅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摸排结果和认定情况要予以公示。

2.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

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类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3.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

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类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产业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各类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含违法违规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建设的经营性非农房屋,不符合设施农用地相关规定的养殖业、种植业房屋),均应按其实际用途归入以,上类型,并填写相应的信息采集表。

(四)技术方法

一)摸排图斑来源

第二、三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图斑包括:自治区下发第二批指引图斑、国家下发遥感监测图斑和地方自主调查图斑。

1.自治区下发指引图斑。自治区层面于2020年9月下发全市各县(区)、开发区摸排指引图斑,图斑总数为6663个。

2.国家下发遥感监测图班。国家层面组织将提取2013年以来乱占耕地建房遥感监测图斑,以县(区)为单元统一下发,图斑总数为7609个。

3.地方自主调查图斑。国家、自治区下发的指引图斑,是作为各县(区)、开发区开展摸排工作的线索,不能作为摸排调查的最终依据。对国家、自治区下发指引图斑中有遗漏的,各县(区)、开发区须实事求是进行自主提取、自主调查,务必确保摸排到位;对下发有错误的,须修改完善,务必保证与实地现状一致。

二)开展摸排调查

先按自治区下发指引图斑组织摸排工作,待国家下发遥感监测图班后,再和自治区下发指引图斑进行叠加分析,对完全重叠的图斑可剔除不重复摸排,对部分重叠或不重叠的图斑须逐一补充摸排调查。针对部分重叠或不重叠的图斑,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按照要求集中力量开展国家下发图斑摸排调查,再适时加快推进自治区下发图斑的补充摸排。此外,还应充分应用上一阶段工作成果(第一批下发图斑),以提高摸排效率。

1.内业数据分析

市本级(不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开区)内业数据分析。市本级(不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开区)内业数据分析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本级各城区、开发区共同完成,其中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下发的指引图斑,结合“二调"最终成果数据库及遥感影像底图、2012-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最终成果数据库及遥感影像底图、第三次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及遥感影 像底图,2019 年四个季度和2020年一、二季度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现有城乡(村庄)规划数据库、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国家下发2010年以来新增耕地项目图斑、农转用审批备案数据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发证、林业部门相关管理数据等成果,开展内业数据分析,并形成分析表和电子底图予以下发;各城区、开发区负贵具体分析国家、自治区下发指引图斑与2012-2018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相关工作成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备案数据库、城乡(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大棚房”清理整治成果、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成果等数据的衔接情况,进一步明确摸排范围。通过内业分析,对不属于本次摸排范围的图斑,不再开展摸排调查,并在下发的图斑信息表上进行备注;对指引图.斑未覆盖到的需摸排图斑,要纳入摸排范围,摸排到位,不能遗漏。对需要摸排的全部图斑,可根据内业分析的结果,预填写信息采集表中的部分用地管理信息,待外业调查时进行核实确认。

2.外业摸排调查

对内业提取需摸排图斑,须逐图斑开展外业核实。对图斑中包含多个住宅宗地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产业项目的,要按住宅宗地或项目范围分割指引图斑,并以住宅宗地或项目为单元开展摸排调查;对信息采集表中需填写的内容,均需逐一核实。在进行外业摸排调查时,要从不同角度拍摄能全面反映房屋及占地状况的现场照片;房屋占地面积无国土调查、确权登记或地籍调查(测量)等成果可准确确定的,可采取皮尺丈量、图上勾绘等简便方法确定,在分类处置时,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准确测量;对指引图斑中遗漏或错误的宗地或项目,需要通过外业调查进行补充、完善。

3.分类填表

分类填表工作原则上应与外业摸排调查同步推进。根据房屋的实际用途,分类填写信息采集表,信息采集表上的内容原则上均需填写,对信息采集表采集内容存在多项选择的,原则上只能选择最主要的一项。信息采集表中的“填报人”由具体调查人签字;“审核人”由乡镇、街道或县(区)级专门整治机构的相关审核人员签字;“复核人”需要对信息表中的各项管理信息进行复核,可由管理信息涉及的各专业部门的核实人员签字。在信息采集表上,增加“图斑预编号”和“宗地编号”或“项目编号”项,信息采集表样例附件。

以信息采集表为基础,分别形成各级的住宅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产业类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行政村、乡镇(街道)和县(区)级的党政负责人,要在相应级别的台账上签字。

4.信息公示

对住宅类房屋的摸排要以村 (组 )为工作单元,通过民主决策、成果公示等方式,做到摸排结果和认定情况公开、透明、准确。摸排结果和认定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公示期内要拍摄公示的相关照片存档。

三)统一数据汇交

使用“国土调查云”平台与国家层面数据汇交平台进行数据对接,通过“国土调查云”平台向国家汇交平台.上报调查摸排结果,形成统计汇总结果。

四)建立摸排数据库

将摸排的宗地和项目范围按照坐标信息落到最新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上,并根据自治区统一确定的数据库标准,录入信息采集表中的各项属性信息,建立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调查摸排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市自然资源局汇总形成全市摸排数据库。

五)成果质量管控

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机制,充分采用公开、公示等方式,确保调查摸排结果真实、准确。每宗宅基地房屋或每个项目均要明确记录填报人、审核人、复核人等(均可多人),确保填报信息可追溯,要严格检验摸排结果,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县(区)级必须对调查宗地和项目进行100%的自检,并对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级层面将对各县(区)开发区上报的调查成果进行实地检查、抽查。自治区也将采取调研、督导,内业核查和外业抽查等方式,对摸排成果质量进行检验,对检查不通过的县(区),除要求必须全面组织整改外,还将在全区范围内公开通报。

(五)成果要求:

1.验收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规定、标准等。

2.质量标准:符合自然资源部以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该项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和办法等要求,并通过自治区相关部门的审查。

3.提交服务成果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提交服务成果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摸排工作。

(六)文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2.文件依据

(1)《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协调机制 办发〔2020〕1号)

(2)《全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房治办发〔2020〕1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全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状况调查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30号);

(4)《全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南自然资发〔2020〕1177号);

(5)《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

(6)《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

3.其他相关依据

三、商务要求

1.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

2.处理问题响应时间:接到采购单位处理问题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采购单位指定现场;

3.其他配合要求:根据工作对接会、协调会等意见相应修改完善摸排工作或检测内容;

4.磋商报价应包括实施和完成本项目规划修改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成果出版费、交通、通讯、保险、税费和利润,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最终磋商报价超出采购预算价的响应文件按无效磋商处理。

5.付款方式:

(1)采购人应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的70%。

(2)采购人在成果最终验收后并通过评审,应向成交供应商付清本项目合同总价剩余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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