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采购需求
说明:
1.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之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请以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的规定为准。
3.“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及“商务条款”中“实质性要求”是指带“▲”的项目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项目条款或已经指明不满足按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项目条款。
4.投标人必须自行为其投标产品侵犯其他投标人或专利人的专利成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具有产品专利的投标人应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与其自有产品专利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能就其产品的专利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被侵权问题提出异议。
5.招标文件中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为英文文本的请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6.项目采购需求具有国家或其他强制性标准、规范等要求的,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相关强制性认证资料,否则投标无效。
7.本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所使用的标准或应用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最新标准或较高标准执行。
8.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9.所属行业依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服务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10.投标人可选择其中一个分标参与投标也可选择所有分标参与投标,但只能成为一个分标的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综合得分进行排名,按A分标→B分标→C分标→D分标→E分标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按分标顺序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不可同时作为其余分标的中标候选人。若进入详评的投标人个数少于分标个数时,则按此循环,可累计中标。
一、任务分配表
第一阶段任务分配表(1041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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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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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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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品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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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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饼干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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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饮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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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冻食品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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薯类和膨化食品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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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及相关制品 |
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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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 |
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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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制品 |
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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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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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糖 |
5 |
||
水产制品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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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粉及淀粉制品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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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产品 |
15 |
||
食品添加剂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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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食品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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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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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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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食用农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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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亚类 |
食品品种 |
食品细类 |
合计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肉 |
猪肉 |
3 |
禽肉 |
鸡肉 |
2 |
|
蔬菜 |
豆芽 |
豆芽 |
43 |
鳞茎类蔬菜 |
韭菜 |
24 |
|
叶菜类蔬菜 |
芹菜 |
40 |
|
普通白菜 |
20 |
||
茄果类蔬菜 |
辣椒 |
11 |
|
蔬菜 |
豆类蔬菜 |
豇豆 |
32 |
水产品 |
淡水产品 |
淡水鱼 |
6 |
贝类 |
贝类 |
17 |
|
水果 |
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 |
草莓 |
27 |
鲜蛋 |
鲜蛋 |
鸡蛋 |
9 |
其他禽蛋 |
6 |
||
第二阶段任务分配表(2432批) |
|||
品种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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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 |
1772 |
||
食品亚类 |
食品品种 |
食品细类 |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肉 |
猪肉 |
30 |
牛肉 |
20 |
||
羊肉 |
16 |
||
畜副产品 |
猪肝 |
10 |
|
禽肉 |
鸡肉(重点品种:乌鸡) |
53 |
|
蔬菜 |
鳞茎类蔬菜 |
韭菜 |
87 |
叶菜类蔬菜 |
芹菜 |
100 |
|
菠菜 |
48 |
||
普通白菜 |
83 |
||
油麦菜 |
55 |
||
茄果类蔬菜 |
辣椒 |
65 |
|
茄子 |
58 |
||
豆类蔬菜 |
豇豆 |
91 |
|
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
姜 |
37 |
|
豆芽 |
豆芽 |
100 |
|
水产品 |
贝类 |
贝类(重点品种:花蛤、花螺等) |
52 |
淡水产品 |
淡水鱼(重点品种:黄颡鱼、鲶鱼、鳊鱼、鲈鱼、鲫鱼、黑鱼、草鱼、鲤鱼、鲢鱼、、鳙鱼、鳜鱼、黄鳝 等) |
32 |
|
淡水虾 |
15 |
||
海水产品 |
海水鱼(重点品种:多宝鱼、黄鱼、海鲈 鱼等) |
12 |
|
海水虾(重点品种:虾蛄、基围虾等) |
15 |
||
海水蟹(重点品种:梭子蟹等) |
12 |
||
其他水产品 |
其他水产品(重点品种:牛蛙) |
28 |
|
水果 |
热带和亚热带水果 |
香蕉 |
34 |
柑橘类水果 |
柑、橘 |
31 |
|
橙 |
30 |
||
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 |
草莓 |
42 |
|
猕猴桃 |
27 |
||
鲜蛋 |
鲜蛋 |
鸡蛋 |
50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禽肉 |
鸭肉 |
15 |
蔬菜 |
鳞茎类蔬菜 |
葱 |
19 |
洋葱 |
12 |
||
芸薹属类蔬菜 |
青花菜(西兰花) |
34 |
|
菜薹(菜心) |
28 |
||
叶菜类蔬菜 |
叶用莴苣(生菜) |
23 |
|
雍菜(空心菜) |
14 |
||
茄果类蔬菜 |
番茄 |
13 |
|
甜椒 |
11 |
||
瓜类蔬菜 |
黄瓜 |
12 |
|
苦瓜 |
13 |
||
豆类蔬菜 |
菜豆 |
16 |
|
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
马铃薯 |
9 |
|
山药 |
13 |
||
胡萝卜 |
17 |
||
萝卜 |
18 |
||
甘薯 |
22 |
||
芋 |
33 |
||
水果类 |
仁果类 |
苹果 |
10 |
梨 |
5 |
||
核果类水果 |
桃 |
12 |
|
油桃 |
8 |
||
枣 |
16 |
||
热带和亚热带水果 |
芒果 |
17 |
|
龙眼 |
20 |
||
|
金桔 |
18 |
|
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 |
葡萄 |
33 |
|
西番莲(百香果) |
21 |
||
瓜果类水果 |
西瓜 |
17 |
|
甜瓜类 |
14 |
||
鲜蛋 |
鲜蛋 |
其他禽蛋 |
26 |
餐饮食品 |
457 |
||
餐饮具 |
复用餐饮具 |
复用餐饮具(集中消毒) |
218 |
米面及其制品(自制) |
小麦粉制品(自制) |
发酵面制品(自制) |
84 |
油炸面制品(自制) |
155 |
||
流通环节 |
203 |
||
糕点 |
糕点 |
糕点 |
14 |
蔬菜制品 |
酱腌菜 |
酱腌菜 |
32 |
蔬菜干制品 |
自然干制品、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 |
81 |
|
食用菌制品 |
干制食用菌 |
37 |
|
水果制品 |
蜜饯 |
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糕类 |
32 |
水果干制品 |
水果干制品(干枸杞、葡萄干) |
7 |
|
你点我检 |
800 |
二、项目要求
A分标、B分标、C分标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一)A分标、B分标、C分标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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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 |
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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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抽样检验服务 |
1项 |
一、项目要求 1.需提供的抽检服务品种及项目详见招标文件附件1:《2021年各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及检验项目表》。 2.各分标抽检批次的下限数量: A分标:第一阶段食品: 635批次;第二阶段食品≥993批次。 B分标:第一阶段食品: 406批次;第二阶段食品≥896批次。 C分标:第二阶段食品≥543批次。 3.报价相关费用(包括检验费、样品购置费、样本抽样、差旅费、邮寄费、人工费、税金等),费用包干。 二、技术需求及要求
▲2.成果要求:检验完成且相关数据报送须在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提交;按具体方案时间节点要求提供质量分析报告。 ▲3.服务工作要求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检验工作有关纪律要求,确保检验结果真实有效;检验活动中无重大差错,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其检测范围涵盖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中相应的食品品种和检验项目; (2)负责样品的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的寄送、结果分析、异议处理和检验过程中技术问题的处理工作; (3)必须接受采购人对承担检验任务工作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积极参加与检验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4)能按时完成采购人安排的临时性和应急性任务。 4.其他要求 投标人具有与承担的食品监督抽检任务相匹配的工作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设施;拥有运行良好的实验室管理体系,授权范围涵盖承担的食品监督抽检监测任务中相应的食品品种和监督抽检项目。具有相应的检验和质量分析人员,参与检验的有关人员具有检验员证或上岗证,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体要求为: (1)具有固定且能够独立运行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投标项目检测所需的抽样、检验检测、运输贮存(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等设施设备,能够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承检任务需要。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检验工作场所实验室平面图及投标人拥有的相关设施和设备清单,并附投标人实验室有效的房屋产权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及仪器设备购置一览表。 (2)具有稳定的抽样、检验和技术管理人员,为本项目投入从事食品检验相关人员总数不低于30人,且直接从事食品检验工作满2年及以上的检验人员占直接从事食品检验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含),能保证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检验和技术管理人员熟悉有关食品检验的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至少从事食品检验管理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投标人本单位从事食品检验工作满2年(含)以上具有中级或以上系列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5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技术人员名单、人员职称(资格)证书及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3个月由投标人代缴纳社保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承担抽样任务的,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独立抽样人员、抽样工具、设备等条件;熟悉食品抽样程序,按照要求派出不少于2人的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工作,抽样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抽样人员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准确、完整记录抽样信息,抽样程序符合规定。投标文件中提供专职抽样人员名单及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3个月由投标人代缴纳社保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抽样工具、设备清单。 ▲(3)能严格遵守检验工作委托时间进度安排和及时报送检验报告、质量分析报告等规定的材料。具体时限要求为:接到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出具通过CA认证的电子检验报告书。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应当在检验结论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出具通过CA认证的电子检验报告书。另有合同约定的,依约定执行。 ▲(4)24小时限时报告要求: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无误后24小时之内,将限时报告表上传系统,并报告组织实施抽检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5)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能够完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上报和结果分析工作;按照“谁采集、谁录入;谁检验、谁录入”的原则,应当在抽样完成2个工作日内将抽样信息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检验结论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数据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工作。录入的信息、数据应当及时、准确。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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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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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出率要求 |
监督抽检不合格检出率达4%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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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限 |
自各分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提供服务,至2021年11月20日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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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点 |
桂林市范围内,招标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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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委托 |
具体的抽检产品及抽检批次由采购人根据监管实际情况及中标人的价格优惠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每个分标要求抽检批次的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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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条件 |
1.中标人须按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抽检不合格率不得低于4%。若中标人达到工作要求,则采购人支付全部合同价款。若中标人未达到工作要求,则采购人按比例支付部分合同金额(每个分合同单独计算,最少不低于合同价款的80%)。实际支付的金额比例与工作要求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2.合同签订后15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的50%,余款于项目检验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中标人须开具等额发票给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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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要求 |
1、投标报价应参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的《关于正式核定全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3〕16号)的规定。 2.投标人按价格优惠率进行报价 结算费用支付计算方法:食品每批次抽样检验费用(含购样费)计费基准价≤921.39元; 采购人实际支付每批次抽样检验费用(含购样费)=计费基准价×(1-价格优惠率)。 3.本招标项目三个分标的最终合同金额分别为: A分标采购预算及最高限额: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 B分标采购预算及最高限额: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 C分标采购预算及最高限额: 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各分标具体的抽检产品及抽检批次由采购人根据监管实际情况及中标人的价格优惠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每个分标要求抽检批次的下限数量)。 4. 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包含中标人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任务(出具成果文件)所需的一切费用(含完成项目过程中所需的劳务、技术服务费、交通差旅费、资料印刷费、调研、材料、设备、仪器、运输、检测与试验、安全警戒、评审、咨询、会务、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的一切费用等各种费用在内),即包干价。合同价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 5.投标人须在投标报价明细表的附表:《2021年各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及检验项目表》中,注明是否具备各抽检项目的检验资质,每个“食品细类(四级)”的“抽检项目”中所列所有项目必须全部满足方为具备该“食品细类(四级)”项的检验资质,如有缺项,视为不具备该“食品细类(四级)”项的检验资质。 6.报价明细表的附表格式须依照招标文件的格式,表格中的项目不得更改,投标人须根据单位具备的检验资质情况在是否具备检验资质一栏中相应的“□”中涂黑或打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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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检机构服务要求 |
1.承检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检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承检机构应在收到样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2.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3.承检机构不得私自泄露、擅自使用或对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结果和相关信息。 4.承检机构不得接受被抽样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5.未经委托单位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6.承检机构应严格遵守桂林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7.中标人承检的检验任务必须由其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实验室负责检验,中标人不得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检验,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合同和中标资格。 8.在抽检服务过程中,发现出具虚假报告、透露检验结果的,采购人将对其不诚信行为进行通报并纳入信用记录上报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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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标准及要求 |
1.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报价时应考虑相关费用。 2.合同履行过程中,由采购单位根据服务单位所提供的服务对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服务单位投标文件承诺进行检验并记录,如不符合招标文件项目需要及技术需求以及提供虚假承诺的,按相关规定做违约处理,中标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采购人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3.中标人完成所有委托的抽检任务后,提供抽检项目品种数量明细及质量分析报告给采购人,由采购人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4.本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有其他要求的按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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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承检方要配合委托方开展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检结果表明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要求复检申请人或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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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购人对项目的特殊要求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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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的特殊要求及说明 |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本项目接受投标人对多个分标进行投标,每个投标人只允许中一个分标,评标顺序为:A分标—B分标—C分标,A分标中标人不推荐为B、C分标的中标人,B分标中标人不推荐为C分标的中标人。 |
*详情请见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