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山区公办中小学午餐配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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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8230000172950 发布时间:2021-08-23 文档页数:79页 所需下载券:10
蜀山区公办中小学午餐配送服务

采购需求

前注:

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1

付款方式

按合同约定支付

2

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

服务期限

本项目合同期限为壹年,合同期满,学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学校、学生及家长满意度不低于85%,则可续签下一年,续签不超过2次。

4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项目概况

第1包:

本项目配送对象为蜀山区产业园、小庙镇、井岗镇、南七街道范围内计14所无食堂的学校(校区)。本项目只供应中餐。各学校对就餐人数不作承诺,各校在校学生数源于2020年9月份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仅供参考);餐费标准为:中餐按每人每天10-13元标准,具体由各学校在充分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后,和中标方商量确定。

配送午餐单位

经营学校范围

在校学生数

学校地址

合肥市新城小学

920

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长江西路898号(新加坡花园城内)

合肥市小庙中心校

1707

蜀山区小庙镇建设路3号

合肥市香樟雅苑小学

788

合作化南路15号

合肥市蜀新苑小学

1228

合肥市蜀山区稻香路381号

合肥市乐农新村小学教育集团蜀麓校区

1085

田埠西路与振兴路交口东北角

合肥市黄山路小学西校区

1043

石台路中段

合肥市黄山路小学东校区

541

石台路与皖河路交口

蜀山区特殊教育学校

0

合肥市长江西路与方兴大道交口

合肥市大柏中学

98

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大柏社区大柏中学

合肥市习友路教育集团磨子潭路小学

520

磨子潭路与侯店路交口

合肥市安居苑小学西城校区

324

小庙中学西南侧,教育新村南侧

世华小学

 200

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大柏社区大柏中学

明德小学

 235

小庙镇皇嘉景苑北侧

合肥市振兴小学

 0

皖山路与天狮路交口

 第2包:

本项目配送对象为西园、琥珀、五里墩3个街道和井岗镇范围内计15所无食堂的学校(校区)。本项目只供应中餐。各学校对就餐人数不作承诺,各校在校学生数源于2020年9月份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仅供参考);餐费标准为:中餐按每人每天10-13元标准,具体由各学校在充分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后,和中标方商量确定。

配送午餐单位

经营学校范围

在校学生数

学校地址

五十中东校西园校区

1946

肥西路65号

合肥市颐和佳苑小学教育集团(金牛路校区)

2464

合肥市蜀山区金牛路65号

合肥市西园新村小学北校西园校区

1920

合肥市蜀山区西园路3号

合肥市西园新村小学北校安大校区

856

肥西路3号

合肥市蜀山小学

1757

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荷花路1000号

合肥市十里庙小学北区

596

合肥市蜀山区樊洼路68号

合肥市十里庙小学南区

600

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64号

合肥市乐农新村小学教育集团长江路校区

1584

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184号

合肥市乐农新村小学教育集团奥林校区

834

合作化路和霍山路交口

合肥市琥珀中学(琥珀校区)

1043

合肥市蜀山区琥珀山庄北村

合肥市琥珀小学西区

613

蜀山区清溪路琥珀小学西区

合肥市琥珀小学东区

1178

合肥市蜀山区琥珀山庄南村安庆路与琥珀大道交口

合肥市凤凰城小学

1168

潜山路史河路

合肥市颐和中学

 887

史河路与金牛路交口

安医大附小

1105

梅山中路69号

 第3包:

本项目配送对象为荷叶地、笔架山、西园、南七3个街道范围内计13所无食堂的学校(校区)。本项目只供应中餐。各学校对就餐人数不作承诺,各校在校学生数源于2020年9月份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仅供参考);餐费标准为:中餐按每人每天10-13元标准,具体由各学校在充分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后,和中标方商量确定。

配送午餐单位

经营学校范围

在校学生数

学校地址

合肥市习友路小学

4102

习友路1988号

合肥市西园新村小学南校

2333

合肥市政务区长河西路6号

合肥市五十中学西校

1561

合肥市蜀山区贵池路55号

合肥市潜山路学校(丽景校区)

876

潜山路277号盛世名城丽景花园

合肥市潜山路学校(贵池路校区)

1000

合肥市安居苑西村

合肥市绿怡小学

1721

合肥市蜀山区荷叶地路

合肥市嘉和苑小学

1632

合肥市潜山南路194号

合肥市稻香村小学

3209

合肥市岳西路2号

合肥市翠庭园小学

2753

合肥市蜀山区龙图路一号

合肥市奥体小学

1844

体育馆西路与演武路交口西南角

合肥市安居苑小学教育集团安居苑校区

2213

合肥市蜀山区陈村路安居苑小区23幢

合肥市安居苑小学(天鹅花园校区)

853

合作化南路77号天鹅花园内

合肥市湖东小学

521

东至路与湖东路交口西南角

 三、服务需求

1、本采购项目立足于引进具有丰富的学校集体用餐配送经验,能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及风险的社会餐饮机构进行经营及管理。中标供应商必须坚持为教学、学生员工服务的方向,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所提供的饮食卫生可口、价格合理、服务周到。

2、具体集体用餐配送价格要求:

投标供应商按中小学学生餐10-13元/餐/人的标准,向采购人学校按时按量供餐,投标供应商必须响应此价格要求。

3、投标单位须在以上标准内提供中餐各套餐的菜品、荤素配比等标准并拿出方案(一周每天不重样),学生餐每餐不得少于一大荤(全荤)、一小荤(半荤半素)、两素菜。最终根据发包方决定套餐方案。中标供应商提前一周向学校公布下周一周的套餐,不低于2套,供学校选择。

4、所有集体配送米饭不限量供应,且有免费汤配送。

5、采购人要求:原料投入率>65%(原料投入率=食品原料采购成本/盒饭供应价),不得突破。中标供应商应确保供应的菜品营养、份量满足学生就餐要求。

6、中标供应商须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要求承担全部的质量、安全、效益、风险责任。

7、中标供应商配送的食品所购买的原材料如:粮油、调味品、副食品、冷冻制品、豆制品、蔬菜、干货、洗涤与卫生用品等物资必须由正规企业生产销售,严禁使用转基因食品或其他加工产品。原辅材料质量要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原材料辅料感官指标达到如下要求:外观:包装整齐清洁、无破损、无外溢,标签内容清晰。色泽:具有食物各自特征的颜色,搭配合理,无异物。风味:食物鲜美,具有各类原料烹饪后的原香味,无异味。购入并使用通过非正规渠道采购的原材料或在日常供应中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中标供应商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根据事件决定是否解除集体用餐配送协议。

中标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严格保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各级强制性规范的要求。在中标后如出现因食用其提供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的事故发生,中标供应商应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8、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餐具和盛装饭菜汤容器应无毒、卫生、环保,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餐具和盛装饭菜汤容器清洗消毒杀菌应充分彻底,洗涤剂残留量不得超标。一旦发生因餐具、盛装饭菜汤容器材质不卫生或餐具、盛装饭菜汤容器清洁不彻底导致食品卫生事故或给师生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中标供应商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根据事件决定是否解除集体用餐配送协议。

9、中标供应商企业内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各项条款,并接受市、区食药监、卫生监督部门的督查,所有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员、搬运工和分餐人员等)必须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服务。应有健全的防鼠、防蝇、防尘“三防”措施(特别是分菜间、加工间、餐厅等场所的门窗)。

10、中标供应商应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盒饭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配备合格的检验人员、厨师和营养师。

11、中标后,中标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生产经营过程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并接受采购人、学校监督。

12、供餐方式为每日定时供应集体配送,中标供应商必须在与学校约定的具体时间内把集体配餐送至学校指定地点。提前送餐,学校有权拒绝签收。延迟送餐导致师生就餐时间延误的,中标供应商需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赔偿学校相关损失。

13、中标供应商须应确保学生准时吃到热饭热菜热汤。集体用餐配送必须采用规定的冷藏、加热保温、高温灭菌等方式,配送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热链工艺的膳食从烧熟到食用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膳食中心温度应保持高于60℃以上。不得加工供应生拌菜、改刀熟食、色拉、凉面、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14、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自有配送车辆应达到所有配送车辆的一定比例,运输应当采用封闭式专用车辆以及食品专用密闭运输容器。车辆运输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当注意操作卫生,防止膳食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中标供应商运输工具进入学校,必须接受学校统一管理,发生任何人员与设施损伤,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责任。运输过程中禁止人货混装。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学生与分餐人员150:1的比例配备相应分餐人员发放盒饭,按学校要求将午餐送达到教室或学校内其它集中用餐场所。分餐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证。

15、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必须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须负责在学校中午下课后的5-15分钟内将配餐送达各订餐学生,应在下午1点前负责将午餐盒及垃圾集中清理收回并清运出校园。负责学校提供存放场所的卫生安全等达标和日常维护保养(若有)。

16、中标供应商应当将当天供应的全部食品品种的成品留样(每品种不得少于125g),并按食品留样规定的方式、数量和时间保存。同时在免费提供给学校留样冰箱中按规定留样一盒。

17、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PP材质的塑料餐盒或不锈钢等其他符合工艺要求材质制成的餐具。非一次性餐具在使用前应彻底清洗,并采用化学、热力或清洗消毒设备进行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用具消毒卫生标准》等强制性规定。

18、集体用餐配送期间,中标供应商不得中途转包及单方面突然终止承包供应,否则采购人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19、供应商要接受采购人、学校的监督,对采购人、学校监督意见,应及时回复,并及时整改。

20、中标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为午餐配送投保公众责任险。

 

四、其他要求

1.因中标供应商配送不及时导致师生膳食供应延误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合同立即终止,采购人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2. 中标供应商应根据用餐单位的距离远近情况,做出合理供餐路线规划,餐饭装好后,应及时出车,按时送至用餐单位。因中标供应商配送不及时导致师生膳食供应延时,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0%,第三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60%并终止合同。

3.如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膳食出现质量上不符合学校的要求(如膳食中有虫子或其他异物、量太少、数量出现差错、未采取有效保温措施等)的情况,中标供应商需配合进行改善,如经学校三次提出仍无改进的,学校有权因此单方终止本合同。

4.凡经相关部门认定,如因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集体配送卫生质量(含餐具、盛装饭菜汤容器卫生质量)原因造成学校师生岀现食物中毒等卫生事故的,中标供应商除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外,还要全额承担因食物中毒发生造成后果的一切费用。采购人有权立即停止中标供应商供货,并暂扣当月所有供应午餐的营业款作为供方的赔偿预付款。

5.凡中标供应商向学校提供集体配送卫生质量(含餐具、盛装饭菜汤容器卫生质量)发生问题,影响食用,经有资质的第三方确认或采购人、学校、供应商三方确认,第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0%,第三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60%且取消合同。

6.如中标供应商所供集体配送的实际食品原料成本率(食品原料采购成本/盒饭供应价)低于集体配送供应商投标文件承诺的数值,中标供应商须按差额双倍赔偿学校。凡出现三次此类情况,合同立即终止,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7、学校定期对就餐师生开展问卷调查,问卷满意率达不到85%,中标供应商应立即整改。经整改后问卷满意率仍然达不到85%,中标供应商应立即再次整改,再次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学校有权与中标供应商解除合同。

8.蜀山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人对中标供应商原材料的进货渠道进行抽查,对所供膳食的质量送质检部门抽检,若发现食品原材料抽查结果与投标文件标准不符,采购人有权酌情予以没收保证金、解除合同等处罚。

9.中标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动物检疫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主动申报或接受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若受到监管部门处罚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0%,超过两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0、中标供应商应加强原材料采购、验收、储存管理,建立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严禁使用变质和过期食品。中标供应商对采购、加工、配送等全过程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建立食品追溯体系。

11、因中标供应商提供集体配送饭菜卫生、质量、安全、份量、温度等原因导致就餐师生人数变化,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2、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采购人将立即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

(9)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10)存在其它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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