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 购 需 求
(以下采购需求和评分细则部分由采购人: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提供并负责解释)
前注:
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可;
2、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列出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各项服务等全部费用。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整体通过采购人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应自行勘察项目现场,如供应商因未及时勘察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成交后无法完工,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3、如对本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或澄清要求,请按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方式联系,或接受答疑截止时间前联系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条款须满足或优于采购文件要求,否则响应无效;非★条款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后酌情评审。
一、项目背景
为落实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安徽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2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相关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21﹞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安徽省各市将年度综合能源消费在0.5-1万吨标准煤范围内的7大行业及自备电厂列为市级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经认真统计和梳理,宣城市共列出27家市级重点企业,《通知》要求市级重点企业响应行业技术规范,认真核算并报告其2020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编制排放监测计划,并由辖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工作,因此,我市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27家重点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开展第三方核查工作,实现碳排放的可监测、可核查、可报告,逐步建立和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夯实碳排放权交易及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工作的基础,助推宣城市按期实现碳达峰。
二、项目内容
1、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相关文件要求,协助重点企业进行核查工作前相关数据填报、形成排放报告的单位不得与实际开展第三方核查的单位为同一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宣城市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担2020年度宣城市年综合能耗0.5-1万吨标准煤企业碳排放核查报告的服务机构。通过文本核查、数据核查和实地核查,依据规范性技术文件要求,完成各重点企业碳排放水平核查报告及监测计划审核报告。企业名单具体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区县 |
行业代码 |
行业名称 |
1 |
宣城亨元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宣州区 |
2611 |
无机酸制造 |
2 |
泰山石膏(宣城)有限公司 |
宣州区 |
3024 |
轻质建筑材料制造 |
3 |
安徽申兰华色材有限公司 |
宣州区 |
2645 |
染料制造 |
4 |
郎溪理昂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
郎溪县 |
4411 |
火力发电 |
5 |
安徽安德陶生态陶瓷有限公司 |
郎溪县 |
3071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6 |
安徽灵峰耐磨件有限公司 |
郎溪县 |
3391 |
黑色金属铸造 |
7 |
广德县新远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广德市 |
3130 |
钢压延加工 |
8 |
安徽青龙钙业有限责任公司 |
广德市 |
3012 |
石灰和石膏制造 |
9 |
广德腾狮钙业有限公司 |
广德市 |
3012 |
石灰和石膏制造 |
10 |
安徽轩鸣新材料有限公司 |
广德市 |
3024 |
轻质建筑材料制造 |
11 |
安徽永茂泰铝业有限公司 |
广德市 |
3216 |
铝冶炼 |
12 |
安徽众和建筑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
广德市 |
3071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13 |
安徽科蓝特铝业有限公司 |
广德市 |
3252 |
铝压延加工 |
14 |
安徽吉曜玻璃微纤有限公司 |
广德市 |
3034 |
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 |
15 |
华新医材(安徽)有限公司 |
广德市 |
2915 |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 |
16 |
欧文斯科宁(广德)岩棉制造有限公司 |
广德市 |
3034 |
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 |
17 |
安徽盛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广德市 |
3071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18 |
安徽方舟建材有限公司 |
广德市 |
3021 |
水泥制品制造 |
19 |
梦牌新材料(宁国)有限公司 |
宁国市 |
3024 |
轻质建筑材料制造 |
20 |
安徽皇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宁国市 |
3024 |
轻质建筑材料制造 |
21 |
安徽中扬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
宁国市 |
3031 |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22 |
宁国恒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 |
宁国市 |
3024 |
轻质建筑材料制造 |
23 |
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宁国市 |
2619 |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24 |
安徽宝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宁国市 |
3130 |
钢压延加工 |
25 |
安徽富凯特材有限公司 |
绩溪县 |
3120 |
炼钢行业 |
26 |
安徽中鼎动力有限公司 |
市经开区 |
3391 |
黑色金属铸造 |
27 |
安徽生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市经开区 |
3252 |
铝压延加工 |
三、项目成果
(一)技术要求
核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各阶段对技术要求如下:
1、准备阶段
一是成立核查小组。根据企业的技术特点、设施规模、数据收集复杂程度以及核查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等实际情况,组成至少两名核查员的核查小组实施核查,并指定一名核查组长。
二是明确核查准则。开展核查活动时应遵循国家及我市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主要包括核查工作规则、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等。
2、实施阶段
一是文件审核。核查小组对企业碳排放报告、能源统计报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其他相关的文件进行审核。
二是制定核查计划。核查小组在文件审核基础上,对企业碳排放的范围和复杂性以及可能引起重大误报或违规的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核查计划,确定现场核查的思路和重点。
三是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工作内容应包括:启动会议;观察生产作业活动,查看主要生产运营系统;检查相关计量器具,包括其安装、维护、校准、实际精度等情况;收集、审阅和复制相关文件、记录、台帐和原始凭证等材料、证据;制定抽样方案;对相关原始凭证进行抽样,验证企业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与涉及生产运营、能源统计、财务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面谈和讨论;总结并记录核查活动、核查发现以及资料来源等。
四是评估和补充。核查小组应对通过文件审核和现场核查获取的数据和信息进一步评估,判断企业碳排放报告的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和透明性。
五是编制碳排放水平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核查报告,碳排放水平核查报告包括核查事项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现场核查工作记录、核查发现、总结等内容;监测计划核查报告包括概述,核查过程和方法,审核发现,审核结论、附件、支持性文件清单等内容。
六是技术审查。指定独立于核查小组的技术审查员对核查报告及相关工作记录、文档进行技术审查,内容包括核查活动是否按照相关规则进行、核查流程是否适当、核查记录是否完整、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充足等。
七是出具核查意见。核查机构应出具核查意见,告知企业经核查确定的碳排放量,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如经核查确定的碳排放量与碳排放报告存在差异的,核查机构应另附修正说明,对上述差异及其处理方式进行详细描述。
3、报告阶段
一是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由核查工作负责人、核查组长、核查小组成员和技术审查员签字,并加盖核查机构公章后提交给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将pdf电子版刻录成光盘也一并提交给市生态环境局。
二是核查报告修正。核查机构应当对市生态环境局在审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出澄清和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如有需要,应对核查报告作出修正和补充,并将经修正后的核查报告加盖核查机构公章提交给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将pdf电子版刻录成光盘也一并提交给市生态环境局。
三是归档和保存。核查机构应当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对核查活动中形成的全部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做好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保存文件包括:核查活动的相关工作文件;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报告;核查意见;从企业或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获取的用作核查证据的各种原始资料;技术审查记录;信息交流记录;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和材料。上述材料在合同最终履约结束后,一并上交市生态环境局。
(二)服务要求
出具的碳排放核查报告主要包括5部分内容,分别为核查事项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现场核查工作记录、核查发现和总结。
1、核查事项说明
包括核查目的和核查准则、报告年度、核查范围和内容、核查小组成员名单等。
2、企业基本情况
一是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所属行业、通讯地址、经营范围、组织构架等基本信息及企业报告年度内的主要产品(或中间产品)产能及产量、实际业务量、总产值等生产情况。
二是排放边界。包括企业地理边界、主要生产运营系统、主要生产工艺等边界描述及企业涉及的所有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概况。
3、现场核查工作记录
核查机构现场核查工作记录应通过表格的形式予以体现,内容包括:(1)核查工作步骤;(2)执行时间;(3)发生地点;(4)企业参与部门、人员及职务(主要配合人员应列明联系方式);(5)核查工作小组成员姓名。
4、核查发现
一是核查结果。详细描述抽样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包括抽样范围、抽样方法、抽样覆盖率和抽样结果。列明所有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涉及的能源、物料种类(包括化石燃料、原材料、产品、含碳废物、外购电力、外购热力等)、企业报告值、核查结果、数据获取方式、有无误差、导致误差的原因(如有)。明确相关参数来源(缺省值、检测值或计算值)并与企业报告值进行对比,如有误差,应予以说明。
二是核查发现说明。描述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的情况与碳排放报告中记录事项不一致或可能引起企业排放量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说明活动水平和相关参数缺乏完整性、数据缺失、数据缺乏代表性、测量误差等情形造成的不确定性。
5、总结
包括企业碳排放量汇总表及企业对《核查意见》的确认情况。
(三)成果文件
完成27家企业的碳排放核查报告,并提供电子版。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采购人所定行业的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3.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须具备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供应商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
2、法人授权委托书。(按格式上传)
3、供应商声明函;(按规定格式)
4、中小企业声明函。(按规定格式)
六、合同主要条款
1.付款方式:正式合同生效后十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50%;完成27家企业的碳排放核查报告后十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40%;通过采购人组织的抽查验收并提交电子版核查报告后十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10%。
2.合同争议处理: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宣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商检、计量、检测、评审、验收费用
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八、成果提交及时间要求
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相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完成核查工作,完成27家企业的碳排放核查报告并提供电子版。
九、验收要求
核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进行抽查评审(抽查评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总核查家数的60%),评审专家出具验收意见视为验收通过。
十、其他要求
制定完善的售后服务计划,对采购人提出的修改设计提出响应措施,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核查成果及相关资料应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同意,中标方不得自行删除、复制、修改、转移数据,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采购人提供的任何业务资料,中标方需认真保管、严格保密,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
十一、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