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 购 需 求
为了更好地发挥计划生育家庭系列保险在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浙江省计生协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计划生育家庭系列保险产品主推方案〉的通知》(浙计生协办〔20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遂昌县卫生健康局为我县遂昌籍独生子女家庭购买一份安康保险。
一、保险费:
项目名称 |
数量 |
保险期限 |
总预算(万元) |
2021年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险 |
18860户 |
一年 |
60万元 |
注:本项目招标人数为投保预估人数,具体人数以签订合同的人数为准,单价按照投标单价。(说明:卫生健康局不提供独生子女家庭具体名单和身份信息)
二、保险对象
遂昌县独生子女父母(指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及其独生子女且身体健康者作为保险人(指生育管理地是我县统计的对象)。(说明:以卫生健康局审核是否属于独生子女家庭)
三、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以及因意外伤害治疗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和补偿医疗费用,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金额。
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80%的比例支付保险金。
四、保险期限
五、保障内容
保险项目 |
保额 |
保障内容 |
意外身故、残疾 |
3万元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给付身故保险金3万元。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1.5万 |
承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其中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由社保支付后,剩余部分再按照80%给付。 |
疾病身故 |
1万 |
仅指在1998年1月1日后出身的独身子女因疾病导致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1万元。 |
六、保险事故发生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不含港澳台)。
七、理赔服务要求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保险责任范围、资料齐全的理赔案件在7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赔的,应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八、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15天内一次性付清。最终支付金额以各项投保数量乘以各项投保单价计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