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概述
计划生育系列保险是全面深化生育关怀行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保险制度,保障子女死亡及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得到基本的治疗服务和必要的扶助,有效提高计生家庭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桐庐县卫生健康局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一家保险公司,为全县计生家庭及村级计生服务人员提供保险服务。
二、保险内容
1、被保险对象:具有桐庐户籍的,并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18周岁以下)及计生特殊家庭,村级计生服务员。
2、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年,保险期从2023年3月30日起计算(若2023年3月30日至本项目采购完成时间发生理赔的由中标单位负责),无等待期。
三、保险标准及来源
保障对象 |
保险内容 |
保障额度 |
备注 |
独生子女家庭 保险 |
意外身故保险金(小孩) |
8万元 |
因意外导致的身故赔付8万元。 |
疾病身故保险金(小孩) |
8万元 |
因疾病导致的身故赔付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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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大人) |
8万元 |
因意外导致的身故赔付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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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大人) |
5万元 |
因疾病导致的身故赔付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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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保险金(大人/小孩) |
8万元 |
因意外导致的残疾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按比例赔付残疾保险金,最高赔付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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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计生服务员 |
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8万 |
因意外导致的身故赔付8万元。 |
疾病身故3万 |
因疾病导致的身故赔付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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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8万 |
因意外导致的残疾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按比例怕赔付伤残保险金,最高赔付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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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1万 |
承担因意外引起的医疗费,100元以上,按90%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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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金 |
50元/日 |
最高赔付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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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特殊家庭 |
疾病身故 |
30000元/人 |
因疾病导致的身故赔付3万元。 |
意外身故 |
30000元/人 |
因意外导致的身故赔付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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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
30000元/人 |
因意外导致的残疾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按比例怕赔付伤残保险金,最高赔付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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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10000元/人 |
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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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费 |
10000元/人 |
使用救护车,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予以报销,单次限额1000元,一年限两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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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 |
8000元/人 |
最高赔付8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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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 |
150元/人/天 |
因疾病或意外住院的,150元每天给付保险金,单次最多90天,全年最多18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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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 |
200元/人/天 |
200元每天给付保险金,单次最多90天,全年最多180天。 |
四、保费标准及来源
▲A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每户每年保费人民币70元(预计投保数:12156户)。供应商投标报价超出上限价的作无效处理。
▲B计生村级服务员保险:每人每年100元(预计投保数:310人)。供应商投标报价超出上限价的作无效处理。
▲C计生特殊家庭保险:每人每年260元(预计投保数:1000人)。供应商投标报价超出上限价的作无效处理。
2.县卫生健康局作为投保人,负责该项目所需资金落实。
五、服务要求
1、协助管理。成交的保险公司,应组建专业服务团队,无偿协助并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开展保险的相关服务,并遵循投保人有关事故消息公布及各项保密守则和制度。
▲2.成交的保险公司不得将本项目所载义务、责任分出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否则将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3、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成交保险人必须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4、成交的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成交的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6、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及理由书。
7、保险公司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派专人受理索赔接报案。同时每月固定时间在县卫健局设立理赔点,受理理赔案件。
▲8.具有较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应在桐庐有理赔服务网点。
六、其他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保险业务经营范围,并经主营部门批准许可承接本项目保险业务。
2、成交人必须对符合理赔要求的参保人给予赔付,不得推迟或以其他借口不给予赔付。否则桐庐县卫生健康局将有权终止会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3、成交人要配合采购人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保险项目的保险知识、理赔程序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宣传推广活动,制作宣传手册,并合理支付宣传推广费用。
4、本项目为民生事项的服务项目长期实行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在合同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采购人将根据成交供应商的年度总结报告,进行最终考核,考核结果优秀的,在年度预算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采用一年一续签方式签订本项目合同,期限总长度不超过三年。(备注: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号文件执行)
七、付款方式
本项目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50%,采购人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保险事项全部完成后一次付清全部保险费(按实际统计人数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