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目的地 |
1 |
眼表分析仪 |
1套 |
嘉兴市妇幼保健院 |
2 |
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
序号 |
招标要求 |
一 |
名称:眼表分析仪 |
二 |
功能配置及技术参数 |
2.1 |
干眼相关检查 |
2.1.1 |
非侵入式泪液稳定度分析,提供非侵入式泪膜破裂时间 |
2.1.2 |
睑板腺红外透射技术照相 |
2.1.3 |
睑板腺分析系统,自动测量睑板腺生物学参数 |
2.1.4 |
泪河高度测量,可多点测量并给出平均值及标准差 |
2.1.5 |
泪膜脂质层观察 |
2.1.6 |
红眼分析系统 |
2.1.7 |
钴蓝光角膜点染观察 |
2.1.8 |
眼表干眼检查分析软件,干眼分型 |
2.2 |
角膜地形图 |
2.2.1 |
提供轴向曲率图、切向曲率图、屈光力图、高度图 |
2.2.2 |
提供角膜散光及轴向 |
2.2.3 |
提供水平可见虹膜直径 |
2.2.4 |
前表面圆锥角膜分析功能 |
2.2.5 |
角膜E值分析 |
序号 |
招标要求 |
1 |
保质期 |
▲1.1 |
保修期≥2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后只收取配件费,免人工费。 |
1.2 |
每年保质期内故障率不得超过14天,如使用率达不到要求,每超过1天质保期相应延长10天。保质期内因设备本身缺陷造成各种故障应由卖方免费技术服务和维修。 |
1.3 |
投标商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在保质期内提供的服务计划。 |
2 |
付款周期 |
2.1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货物验收合格并签收2个月内支付60%的合同款,余款10%在12个月后一次付清。如投标产品在验收后出现质量问题,厂家未积极处理或处理不力,买方有权延迟付款。 |
3 |
售后服务 |
3.1 |
在器械整个使用期内,卖方应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在接到用户维修要求后响应时间≤1小时,并在24小时内派员到达买方现场实施维修(如确实需要)。零配件在该设备停产后仍需保证10年的供应。故障最长修复时间在7个工作日之内,7个工作日内无法修复的,卖方应赔偿买方由停机造成的损失。一周内无法修复机器故障,必须提供同等次的备用机器。 |
3.2 |
投标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应详细说明其服务计划并列明收费标准:买保修合同的方式及相应的价格、按次计费的价格。投标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公司所能提供的各种保修方式(比如按年或按次等),并列出详细的收费清单和服务内容。提供维修点的分布情况,及配件供应情况。 |
3.3 |
对维修工程师的要求:维修前应将用户存储的扫描程序备份,维修结束后恢复原状。遵守用户的机房管理制度。 |
4 |
技术支持 |
4.1 |
中标商应提供免费软件升级,并及时提供设备新功能和临床应用的资料。 |
4.2 |
软件终身全免费现场维护、维修、安装 |
5 |
培训 |
5.1 |
卖方应对用户的维修人员提供培训,使其能对设备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及能对一般故障进行维修,并向培训人员提供维修图纸及维修手册、维修密码及软件备份。 |
5.2 |
卖方应对用户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使其能对设备进行熟练的操作。 |
5.3 |
上述二种培训的培训方式、地点、人员及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投标商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 |
6 |
安装调试 |
6.1 |
安装地点:嘉兴市妇幼保健院 |
6.2 |
安装完成时间:接到用户通知后1周内完成安装和调试,并正常运行,如果超出上述期限,卖方负责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设备安装调试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和功能要求的,每超出1天,卖方赔偿给买方合同总金额的0.5%。当累计赔偿金额到合同总价的5%时,买方有权终止全部合同,卖方必须退还全部货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买方的所有损失。 |
6.3 |
安装标准: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 |
6.4 |
安装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 |
6.5 |
投标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安装调试过程中医院需配合的内容。 |
6.6 |
随机资料:提供使用操作手册2份,维修手册1份。 |
7 |
验收 |
7.1 |
验收时间:货物到齐,设备工作正常1个月后。 |
7.2 |
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并根据合同条款逐项验收。买方对设备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 |
7.3 |
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性能或功能达不到要求,卖方必须更换有关部件,使货物最终达到规定的性能指标和功能要求,但必须在发现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货物安装完毕试运行正常一个月后,符合验收条件的,一周内双方签订验收报告。 |
7.4 |
验收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含检测、耗材等)由卖方承担,含在合同总价中。 |
8 |
交货 |
▲8.1 |
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到货 |
8.2 |
交货地点:嘉兴市妇幼保健院 |
8.3 |
货物生产日期:提供的货物必须为招标前6个月以内或招标之后生产的,否则买家有权拒收。 |
9 |
报价方式 |
9.1 |
所有投标价格为含税人民币价(含货物进口应交纳的进口环节税等一切税费、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和伴随服务费)并进行分项报价;质保期后的维保费单独报价(不包括在投标价中),选购件单独分项报价(不包括在投标价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