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 购 需 求
一、采购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
根据《嘉兴市本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嘉政民老[2018]115号),结合市委第七巡察组巡察意见,结合建设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管理运行工作实际,开展街道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采购招标。
(二) 服务范围:
本次采购服务范围涉及建设街道共计5个社区和1个示范型,具体划分以下:
子城社区,南杨社区,百福弄社区,瓶山社区,丁家桥社区和街道示范型
序号 |
服务范围 |
建设等级要求 |
招标控制单价 (万元/年) |
1 |
子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3A |
10 |
2 |
南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5A |
16 |
3 |
百福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3A |
10 |
4 |
瓶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3A |
10 |
5 |
丁家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4A |
12 |
6 |
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示范型 |
20 |
备注: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积由社区几个适合老年人活动场所拼凑计算。子城社区居家养老场所由县南街178号、秀州路55号、县南街78号等组成,南杨社区居家养老场所由安乐路125号、砖桥街81号等组成, 百福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场所由中山名都2号楼底、勤俭路1095号、环城西路793号等组成,瓶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场所由汤家弄15号、中山东路399弄5号等组成,丁家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在秀州路572号内。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场所包含老年食堂(中标人负责食堂的运营管理)。
(三) 服务期限:
一年(合同签订之日起)。
注:具体起止日期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方式为统招分签。
二、采购项目内容
居住在建设街道辖区内60周岁以上的所有居家老人。服务点分为6个(5个社区及1个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一)服务内容
①社区照料中心服务内容
1、走进老人家庭:采集老人基本信息,开展相应服务并整理档案资料。
2、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协助评估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收入状况及服务需求。
3、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托老、用餐(配、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服务。
4、健康保健服务: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服务。
5、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包括知识讲座、上网阅览、组织琴棋书画活动等服务。
6、精神慰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聊天谈心、心理疏导、协助交友等服务。
7、法律维权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等服务。
8、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或必要低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和邻里守望、老年人互助服务。
9、省、市、区民政部门要求新增“十四五”及其他服务内容。
②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内容
1、生活服务。提供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设施及服务,开展上门服务。
2、康复护理服务。提供康复护理训练和指导、健康监测和指导、用药提醒和指导等服务。
3、托养服务。为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居家、日托、中短期全托服务,向长期照料老人的家庭提供喘息服务。
4、家庭支持服务。开展必要低偿或无偿护老者培训,为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或半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护理、康复、照顾服务技术指导和帮助。对独居老人每周至少见面一次、空巢老人每周至少电话慰问一次。
5、社会工作、心理疏导服务。
6、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
7、省、市、区民政部门要求新增“十四五”及其他服务内容。省、市、区民政部门要求新增的其他服务内容。
8、配合街道做好为老服务相关工作。
3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场所包含老年食堂(每周一至周六午餐)
1、堂食优惠对象
南湖区户籍且居住在南湖区域内,年满65周岁或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特惠对象
南湖区户籍且居住在南湖区域内的居家老年人,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2.1年满60周岁以上未满80周岁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长护险享受对象,养老服务补贴对象。
2.2空巢老年人。
(1)孤寡老年人:无赡养人的独居老年人(单个老年人)。
(2)纯老家庭:无赡养人但夫妻双方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
(3)留守老年人:赡养人长期居住在嘉兴市以外的老年人。
(4)困境老年人:赡养人因病、因残无照料能力的老年人。
赡养人是指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员,包括出嫁女儿等。
3、 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4、每人每餐由财政补助5元(其中4元为餐费补贴、1元为上门配送费补贴)普惠制公益价和特惠制补贴限于每天中餐,助餐补贴不发放现金,通过助餐价格优惠的方式体现。餐食公益指导价原则上一荤一素8元/餐、一荤两素10元/餐,因老人需求可选择更多的菜品同时适当加价,加价标准1荤菜不能超过5元,1素菜不得超过3元。
(二)服务形式
中标人在服务期间为本社区辖区内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还应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或依托社区或其他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呼叫信息处理平台等,为照料中心服务延伸进家庭提供信息化支撑。根据对应等级要求组织相应活动。
三、本项目对中标人的要求:
(一)社区照料中心的运行管理:
1、照料中心按省级地方标准《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837—2011)实行星级管理。
2、照料中心应配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成立一支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助老活动。
3、照料中心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各项制度应予以公示,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人员职责分工等。
4、照料中心提供的服务,应以无偿为原则。为老年人提供的休闲娱乐、图书阅览、知识讲座、聊天谈心、法律维权、志愿者服务等公益类项目以及健身、康复器材设备使用等建议实行零收费。为老年人提供的日托、就餐、送餐、家政等服务,可根据服务成本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5、中标人每年需将不同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上报招标方备案方可实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6、照料中心必须单独建账建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运营期限内服务人员工薪、日常运营开支(包括水电费、日用品、物料支出等)等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应提供足够的日常运营资金以确保照料中心的正常运转。
7、照料中心应丰富服务功能,增强自身运行能力,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8、照料中心应保持环境整洁,履行安全运行义务,加强各方面的管理,确保老年人的安全。
9、照料中心应制定应急预案,每年定期开展演练。
10、照料中心应当建立服务质量评估制度,经常听取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二)街道养老中心的运行管理:
街道养老中心除具有社区照料中心的运行管理外,同时还应当提供低偿(符合发改等相关规定)助餐、助浴、助洁、助医、为托养人员提供服务、康复辅助器具定期维护和对外租赁等服务。
(三)其它要求:
1、中标人中标后不得将本项目的服务内容全部或部分转让、转包给他人经营。中标人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接受招标人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
2、中标人在运营管理期间应维护照料中心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不得以集体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并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
3、中标人受托经营后,服务内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老年人推销各类保健品和相关药品。
4、中标人应当及时向监管方、委托方报告重大情况。年底服务结束期内,向合同委托方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有关情况)。
5、接受定期考核。运营期间,招标方及民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考核,中标人需无条件接受考核并积极配合。具体考核标准将根据有关行业规范以及中标人竞标时所提交的运营管理方案制订,并适时根据各级政府、部门新出台的文件和规范进行完善。
6、中标人须为本项目的正确履行在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内组建专门的运营机构,负责人事、财务、老人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等工作,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运营。
7、具有平稳过渡的措施,运营期内出现终止合同的情况时必须具有对照料老人妥善安置的承诺及具体的安置保障措施,并与继任者做好服务衔接。
8、运营期间,若服务中老年人出现安全问题,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9、承担嘉兴智慧健康养老平台的老年人照护报警异常情况的紧急处置,同时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在一年内建成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并将本辖区内老人信息纳入平台信息化管理,逐步进行完善。
10、运营期间,养老服务中心环境安静舒适,室内物品摆放整洁有序,环境卫生整洁干净,无痰迹、无烟头、无灰尘,做到每日至少清洁一次。
11、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财政、公安消防、食品卫生、环保、安全等部门综合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若因运营需要改变装修或改扩建的,应报委托方同意、备案,并明确经费承担,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本项目场地从事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12、承担如下运营风险:
(1)运营方工作人员在岗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发生自身人身伤害、伤亡,由运营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和道义上的责任。
(2)运营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聘用人员发生纠纷,均由运营方负责调解与处理,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运营方在本项目服务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因自身原因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均由运营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和道义上的责任,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人员要求
1、以上为运行服务的基本要求,须明确在片区内每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同时,以片区为单位,至少另行配备一名专职持证社工及若干保洁服务人员。
2、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场所包含老年食堂需配备运营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运行。
四、商务条款
1、付款条件:社区照料中心运营满6个月通过考核支付60%的运营经费(支付标准以社区照料中心运营费用均按运营期满前费用支付当月最新的评定等级标准及相应报价进行支付。如在服务期内发生考核成绩低于(或高于)中标时考评等级的情况,则按支付当月实际评定的等级支付相应服务费,由中标人原因出现不予评定的则不给予委托服务费用。),剩余部分待年终按当年度评定等级或考核结果进行结算;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满6个月通过考核支付80%的基础委托服务费,剩余部分的基础服务费和增加的服务费待年终考核后进行结算。
2、结算方式
采购单位根据财政支付相关规定结算货款,均按当年度评定(或复评)等级支付服务费用。
(一)社区照料中心
1、结算时,社区照料中心运营费用均按运营期满前费用支付当月最新的评定等级标准及相应报价进行支付。如在服务期内发生考核成绩低于(或高于)中标时考评等级的情况,则按支付当月实际评定的等级支付相应服务费,由中标人原因出现不予评定的则不给予委托服务费用。
(二)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1服务范围:(1)生活服务(日常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居家上门等);(2)康复护理服务(健康咨询和指导、健康监测、康复辅助训练、用药提醒等);(3)托养服务(助餐、助浴、住宿等);(4)家庭支持服务(照护技能培训、常用知识普及、心理知识辅导等);(5)社会工作(心理疏导等)服务;(6)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
2具有承接以上六大功能服务的则给予基础委托服务费用17万;
3采购人通过查看记录、走访、满意度测评等方式确定正常开展除托养服务外的五大服务再增加服务费3万。(具体的服务内容在合同签订时,由双方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协商明确)。
注:中标供应商负责承担街道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日常所需的小型适老设备、零星维修、氛围营造、活动开展、水电费等费用,涉及建筑物等大型维修由采购人承担。
3、营运服务期一年。
4、在合同运营期限内承担照料中心运营的全部成本,包含人力成本、办公成本、活动经费以及其他各项税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