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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食堂外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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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12240000202719 文档页数:56页 所需下载券:10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食堂外包服务

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职工食堂(餐饮)外包服务主要负责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翔宇北道3号办公区食堂(简称第一食堂)和水渡口大道18号办公区食堂(简称第二食堂)的食品加工制作、售卖、送餐、厨房和餐厅的保洁等以及与提供餐饮有关的服务,负责售卖采购人购买的扶贫产品以及其它商品。供应商可售卖自行采购的其它食材、食品等商品。

二、项目人员最低配置及要求

序号

岗位

数量

备   注

第一食堂

1

项目经理

1人

具有不低于2年餐饮服务管理经验,有一定的沟通、管理、协调能力,不得兼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2

厨师长

1人

5年及以上餐饮经历,具有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资格证书,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

厨师

4人

其中一人擅长卤菜。3年及以上餐饮经历,具有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资格证书,年龄不超过55周岁。

4

面点师

4人

3年及以上餐饮经历,具有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资格证书,年龄不超过55周岁。

5

服务员

3人

负责自助餐摆放、外卖售卖、接待小厅服务等,容貌端正,年龄不超过35周岁。

6

其他服务

人员

3人

负责理菜、清洁等,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小计

16人

 

第二食堂

1

厨师长

1人

5年及以上餐饮经历,具有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资格证书,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

厨师

3人

其中一人擅长卤菜。3年及以上餐饮经历,具有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资格证书,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

面点师

3人

3年及以上餐饮经历,具有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资格证书,年龄不超过55周岁。

4

服务员

2人

负责自助餐摆放、外卖售卖、接待小厅服务等,容貌端正,年龄不超过35周岁。

5

其他服务人员

5人

负责理菜、清洁、送餐,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其中1人持有C照(含)以上驾驶证等。

小计

14人

 

总计

30人

 

注:1、各供应商针对本项目人员配置不得低于上述人员配置的最低要求,否则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供应商参加磋商时,必须提供项目经理、厨师长、厨师、面点师工作经验证明(合同扫描件或用工单位出具证明扫描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及全部人员身份证(扫描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3、所有项目人员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无不良记录,懂得一定礼仪常识。投标人中标后须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人员的证书,否则视为虚假应标,采购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上报财政监管部门,由中标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服务工作具体要求:

(一)食品加工制作、售卖相关需求

1、提供的餐饮(服务)主要包括工作日早餐、午餐和第一食堂的晚餐,工作日晚上的面点等外卖,一周2次的卤菜外卖,重要节日的食品外卖,临时性培训及公务接待用餐,以及因工作需要的休息日加班工作餐。相关就餐人数大约为:第一食堂早、午餐约300人左右,晚餐50人左右;第二食堂早、午餐约300人左右(含政务服务中心约80人午餐,需投标人送餐)。阶段性培训就餐人员每期50人左右,外卖按需供应。

早餐——应提供两种稀饭(或馄饨、面条等),八种以上面食(如包子、馒头、油条、烧卖等),两种以上现制菜品(如炒菜、凉拌蔬菜);

中餐――应提供六菜、两汤、一主食;

晚餐——应提供两种稀饭(或馄饨、面条等),四种以上面食(如包子、馒头等),两种以上现制菜品(如炒菜、凉拌蔬菜);

外卖供应―—应提供每个工作日三种面点、每周三、五的四种以上卤菜、重要节日外卖。经双方协商可增加品种。

公务接待用餐―—按采购人的要求购买原材料、制作,并按原材料的采购价开具餐饮发票与采购人结算。

早餐、午餐、晚餐和外卖分别提供不少于一小时的有效就餐和供应时间,且应当保证份量充足。早餐供应时间为上班前一小时,午餐、晚餐和晚上外卖供应时间从下班时间开始。

2、负责提供车辆,工作日期间按时将午餐、外卖等配送到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签订合同时,应提供自有或租赁车辆相关证明。

3、负责每周午餐菜谱和外卖品种制定,每周四前将下一周菜谱报给采购人审核,并按审核确定的菜谱烹饪供应。

4、安排的食堂工作人员应无传染病或其他不适合从事餐饮行业的疾病,并持《健康证》上岗,且定期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进行健康体检。

5、安排的食堂工作人员在食堂上班期间,应当遵守采购人办公区的管理规定,不得随意进入采购人办公区域及其他不适宜进入的区域,影响甲方正常办公。

6、应做好生产、安全、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确保食堂的正常供应。每天自行检查水电气等安全,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1)做好食堂内外保洁,保持窗明、地光、桌椅干净整洁,炉台、案、柜等光洁卫生;每天指定专人对餐具、厨具进行消毒。

(2)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剩菜、泔水应倒入指定垃圾桶内,严禁乱倒。

(3)负责每日食材验收工作,拒绝接受有安全隐患的食材,严禁使用已被污染或变质的食材以及各种原材料。

(4)做好防火、防盗、防投毒工作,厨房、食品库等重地无人时必须关门上锁。应当对每餐菜品取样留存,留存期限均为72小时。

(5)做好日常水、电的节约。

7、应建立建全食堂各项制度,明确各种工作岗位标准,定期对厨师、面点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不断提高工作质效和技术水平。

8、应有健全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按规定缴纳社保等费用,保持员工队伍相对稳定。未经采购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换人员。若采购人认为中标人使用的员工不能完成工作内容、存在违反采购人单位规章制度、有损采购人单位形象等不宜在食堂工作的,经采购人告知后,中标人应立即将相关员工调换且不得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9、应严格执行采购人有关的管理制度,统一着装、规范服务。

10、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向甲方报告。

11、供应商负责定期灭蟑、消鼠及捕杀其它有害昆虫。

12、供应商将餐厅垃圾、泔水放置在采购人指定地点。

13、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对餐厅进行任何改造,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经营。未经采购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食堂生产区域。

14、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行业规范,各项卫生指标均能达标。

15、供应商不得将食堂对外营业或在食堂内自己招待客人。

16、发生食品安全等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二)送餐要求

1、供应商负责工作日间按时将午餐、晚餐、外卖等从第二食堂配送到行政审批中心税务窗口。

2、交通工具、交通费用及途中安全等有供应商负责。

四、其他要求

1、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终止合同;如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进行赔偿。

2、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载明人员全部服务于采购人项目,发生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采购人认可,否则采购人可解除与其合同关系,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且供应商须赔偿采购人所有损失。

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当月应支付的外包服务费用中扣除:

(1)供应商未经采购人通知或允许,擅自提前或推迟就餐时间的,按次向采购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

(2)供应商擅自中断、中止餐饮、外卖供应的,或供应不足的(外卖以采购人点餐系统中预订的数量为准),应向采购人支付每人每日每餐10元、外卖不足部分等价值的误餐费用,并每次向采购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3)供应商违反安全卫生要求的,按次向采购人支付500元违约金。

(4)供应商工作人员违反着装、服务、车辆停放等要求的,按每人次向采购人支付100元违约金。

(5)供应商配备的人员不能尽职尽责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具有相应资格且能力更强的人员进场,更换后人员在一周内须适应本职工作,若不能适应的供应商应按2000元/人次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6)采购人将对项目经理、厨师长、厨师、面点师不定期点名,如果不在岗供应商按500元/人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一周内连续二次不在岗的供应商每次均按1000元/人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一月内连续四次不在岗的供应商每次均按2000元/人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7)采购人将对服务、勤杂人员不定期查验,如果不在岗或人数不足的供应商按200元/人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一周内连续二次不在岗或人数不足的,供应商每次均按500元/人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一月内连续四次不在岗或人数不足的,供应商每次均按1000元/人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8)供应商应做好平时节约水、电工作,采购人如发现供应商有浪费水、电现象按500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供应商应妥善使用采购人提供的餐具(各型盘、碗、碟),合同期内餐具的破损率控制在5%以内,超出部分供应商按采购人购买价的50%赔偿。

4、合同期限内,非因采购人原因导致食堂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损毁的,由供应商照价赔偿,并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误餐费、采购人临时聘请厨师产生的费用等)。

5、合同期限内,供应商违反合同要求对食堂进行改造的,采购人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并承担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6、发生非因采购人原因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包括:食物中毒事件,不洁食品产生的腹泻等后果的,由供应商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给采购人和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供应商给予全额赔偿。

7、发生其他食品安全、生产安全、消防等安全隐患问题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给采购人及就餐人员造成损失的,供应商给予全额赔偿。

8、采购人提供给供应商加工的食品原材料及其他辅料、作料和各种成品等,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供应商不得挪作他用。一经采购人发现,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每发现一次,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支付罚款2000元,供应商还需立即另行自费购买相同材料补足。

9、供应商必须确保食堂饭菜质量,应对进货质量严格验收把关,经得起专业部门检查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否则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全责;

10、供应商保证伙食质量,经过两次以上要求整改仍不符合采购人要求时,采购人可以不经一个月的提前告知而随时终止本协议,供应商不得有任何异议。

11、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供应商如欲解约,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并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而自行解约停办,采购人可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拒付管理费用,因供应商自行解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负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12、因停水、停电等非供应商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应当积极妥善地处理好已备餐菜,如因供应商懈怠造成损失扩大的,由供应商负责赔偿。

13、供应商工作人员在采购人工作区域内发生任何意外事故或纠纷,均由供应商负责处理,与采购人无关。

五、商务部分

(一)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年。合同到期后,如采购人职工满意度均在90%以上,经财政监管部门批准,可续签合同。

(二)服务地点:由采购人指定。

(三)付款方式: 采购人按月支付外包服务费用,每月2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一个月的食堂外包服务费用。(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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