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湖州市南浔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初级农产品定量检测项目
二、服务期限:合同期限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三、检测数量及要求
类 别 |
样品种类 |
数量(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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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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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产品 |
蔬菜、水果、食用菌 |
初级农产品定量检测(种植业 250 批次),其中监督抽检150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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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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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产品 |
羊肉、猪肝、猪肉 禽肉、禽蛋 |
初级农产品定量检测(畜禽产品100 批次、水产品 250 批次,合计 350 批次),其中监督抽检210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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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 |
淡水鱼、鳖类 甲壳类 |
湖州市南浔区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参数要求
类 别 |
样品种类 |
监测项目 |
检测依据 |
标段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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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产品 |
蔬菜、水果、食用菌 |
敌敌畏、二嗪磷、乐果、毒死蜱、对硫磷、水胺硫磷、丙溴磷、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甲基异柳磷、三唑磷、杀螟硫磷、百菌清、三唑酮、联苯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六六六、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三氯杀螨醇、腐霉利、异菌脲、啶虫脒、多菌灵、克百威、阿维菌素 |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NY/T 761-2008) GB23200.113-2018或GB/T20769-2008或NY/T761-2008或GB23200.8-2016 GB23200.20-2016或GB 23200.19-2016等 |
标段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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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 产品 |
羊肉、 猪肝 |
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西马特罗 |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农质发〔2014〕5号); 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9-2006) |
猪肉 |
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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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肉、禽蛋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和达氟沙星;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氯霉素、氟苯尼考(含氟苯尼考胺)、 |
动物性食品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4-2008);鸡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色谱法(农业部781公告-6-2006);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 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1317-2007;GB 31650-2019;农业部公告第2292 号;动物源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医发﹝2016﹞3号附录7)、动物源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医发﹝2017﹞1号附录4)、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 22338-2008)、出口动物源食品中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1865-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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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水产品 |
淡水鱼、鳖类 |
氯霉素、孔雀石绿(有色、无色)、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氟苯尼考(含氟苯尼考胺) |
五氯酚钠检测按《水产品中五氯苯酚及其钠盐残留量的测定》(SC/T 3030)标准执行;孔雀石绿检测按《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质法检测(GB/T 19857-2005)标准执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检测按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1311-2007标准执行;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6-2006;己烯雌酚检测按《水产品中己烯雌酚残留检测 气相色谱-质谱法》(农业部1163号公告-9-2009);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水产品中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农业部 1077 号公告-1-2008;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6-2006) |
甲壳类 |
氯霉素、孔雀石绿(有色、无色)、五氯酚钠、己烯雌酚;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氟苯尼考(含氟苯尼考胺) |
四、商务要求:
(一)两个标项的付款方式:在疫情期间,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要求,制定如以下付款方式:
(1)采购人自采购合同生效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支付预付款,也即合同金额的20%。
(2)采购金额剩余款项于采购项目履行完毕并经过采购人书面确认后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
采购人应自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15日内将上述相关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合同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采购人在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之前,有权要求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与预付款金额相对应的担保措施,担保措施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1、采购人应按照供应商要求提交与检测有关的材料及必要的检测依据或文本。
2、供应商需要提供检测样品采样服务,配置采样人员和车辆,并按市场价格当场向受检当事人支付样品费。
3、供应商必须对样品的一切检测数据和检测技术要求保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将与样品有关的技术资料用于任何经营及开发活动。
4、根据《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湖农发〔2022〕5号)文件要求,针对以上各类别批次检测量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微调),但总量不超过 600 批次,各供应商应将可能会增加的成本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因分类批次调整而引起的费用增加,采购人不额外支付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