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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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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02230000211450 发布时间:2022-02-23 文档页数:47页 所需下载券:10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项目

项目需求

一、服务内容:

扬州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普查项目普查对象为扬州市范围内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实际存在的房屋建筑(包括城镇房屋和农村房屋)及市政设施(公路、桥梁和供水设施)。扬州市内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基本情况见下表:

房屋建筑

237.7714万栋

备注:上述数据为系统图斑量,具体以实际为准。

市政道路

1024条

市政桥梁

1086座

供水设施

22座厂站、450公里

根据江苏省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的要求,采用统一下发的工作底图和软件,在扬州市各县(市、区),功能区开始外业调查的同时,供应商①须安排不少于40个专业技术人员进驻市住建局普查办公室,配合采购人对各区县开展工作指导,赴各县市区开展工作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行承担。②在各县市区数据汇交后另外安排人员开展数据质检工作,并及时反馈质检核查结果,对未通过审核的县(市、区)应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更新和再次汇交。确保数据质量一次性通过省级审核,并在各地完成后形成市级调查成果,达到汇交标准。

二、工作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 12 号);

2.国普办《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国灾险普办发〔2020〕2 号);

3.国普办《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修订版,国灾险普办发〔2021〕 6 号);

4.国普办《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与成果汇交和入库管理办法》(国灾险普办发〔2021〕8 号);

5.住建部办公厅《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方案》(建办质函〔2021〕248 号);

6.省住建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苏建函设计[2021]465号)。

三、时间要求

整个项目须在2022年3月2日前全部完成,在扬州市各县(市、区)、功能区完成数据汇交后10日内完成数据质检,若个别地区出现须进行二次抽样核查的,应在该地区整改完成并再次提交市级质检申请后的10日内调查完毕,直至比对结果符合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可顺延至省级验收通过时间。

四、成果要求

(一)基本情况

一是完成情况。包括:所汇交数据区域在本次普查标准时点的房屋建筑总栋数,其中城镇房屋栋数,农村房屋栋数;完成调查总栋数、完成率,其中城镇房屋完成栋数、完成率;农村房屋完成栋数、完成率;对未完成部分的合理说明(相关说明可列为附件)。完成调查的房屋总面积数,其中城镇房屋面积数,农村房 屋面积数。

二是组织实施情况。包括:组织实施模式是以第三方机构为主还是以发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为主,第三方机构来源、背景、专业能力,委托程序、委托模式等;内业数据收集整理了哪些部门的已有业务数据资料,资料总数量(份数、条数)等;外业调查起止时间,调查期间投入人次、外业工作人数峰值;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是过程管理情况。包括:按照有关文件对房屋建筑调查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情况;在调查的各个阶段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况;设置的调查单元个数;对调查人员和调查单元建立的管理模式、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可列为附件);设区 市级、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下级进行支持指导和督促检查的主题、方式、频率、人次、效果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质检核查情况。

一是软件质检情况。包括:质检数据条数,历次质检发现的问题清单及其整改情况,所发现问题按照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归类情况等,相关资料如篇幅较长可列为附件。

二是人工核查情况。包括:抽检是否委托第三方,第三方机构来源、背景、专业能力,委托程序、委托模式等;抽检的调查单元或行政区域个数、覆盖率,抽检房屋总栋数、占比,抽检城镇房屋栋数和占比,抽检农村房屋栋数和占比,对抽检覆盖面和数量占比能否反映本级房屋建筑调查数据的总体质量水平的论证情况,相关论证程序(如会议纪要)等;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是数据成果验收情况。包括:验收程序、验收通过率等。

(三)结论。

对所汇交调查数据整体质量水平的结论性意见。

五、其他

(1)外业抽检采取分级抽检的方法,抽检比例按以下原则进行:

① 城镇或农村房屋建筑:抽检比例不小于各县(市、区)调查总量的 0.6%,且原则上覆盖到每个县;

② 市政道路、桥梁设施:抽检比例不小于各县(市、区)调查总量的 0.6%;

③ 市政供水厂站设施:供水设施进行 100%的质检核查。

抽检审核结果应同前期调查结果进行比对,如果个别调查区域出现差异大于10%的情况,应责令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对该地区按之前 2 倍的抽样数量进行第二次抽样检查,直至比对结果符合要求为止。

设区市数据质量审核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的,应遵循回避原则,同一机构不得承担自身所调查数据的质检核查业务。

(2)核查技术规范确定的抽检方法和抽检比例,对成果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复核,同时从数量、密度对比、离群点分析等方面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并出具完成核查的报告。

(3)项目实施中涉及到的相关保密数据、资料、文档等按照相应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中标供应商有对资料保密的义务。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该资料或者开发和生产其他产品;中标供应商可根据需要对资料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

(4)普查从业人员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 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资料。普查资料与成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 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房屋建筑和道路桥梁普查以外的目的。 未经采购人同意,关于本项目的任何情况均不得私自对外发布或散播,否则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5)如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在扬州市各县(市、区)、功能区同类项目中被推荐为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的则该项目应回避。

六、权属和知识产权和保密要求

(1)投标文件的权属

1、本项目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拥有。

2、本项目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拥有。

3、本项目成果署名权和申报奖励的权利归属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拥有。

4、所有投标文件使用权归采购人所有,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5、项目按照采购人要求落实保密工作。

(2)知识产权

 1、供应商应保证提交的全部文件不会侵犯其他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供应商应保证,如果响应文件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供应商已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供应商应进一步保证,采购人使用其成果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并应当使采购人免于因被指控侵犯上述权利产生的任何责任,若采购人使用其成果被指控侵犯上述权利,供应商应赔偿招标人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 2、供应商成交后参与本项目研究的资料、成果等知识产权归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拥有,有关的信息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 3、供应商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成果。供应商有责任对涉及项目的重要信息进行保密,并承担由于泄密所带来的全部责任。供应商如因为项目的开展需要或在使用成果和申请奖项等关系产权归属,必须提前得到采购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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