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
1.项目名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项目
2.采购内容和服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省土壤和固废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的通知》和《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一件事”改革方案》(浙环发〔2021〕20号),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
3.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
对服务期内建设用地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开展评审工作。包括对全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初步审查,组织评审会、复核(报告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的复核)、出具意见以及会务的组织安排、沟通联系等。评审工作参照《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一件事”改革方案》(浙环发〔2021〕20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及绍兴市相关文件执行。
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开展审核工作,保证和维护审核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诚实性、保密性,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审核任务。
4.工作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4月底。
5.资料档案及保密要求:
5.1中标人应当对全部作业情况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将相关资料移交给采购人。
5.2中标人须主动采取保密措施对与本项目有关的质控资料及数据中涉及企业、商业保密信息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如发现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由此引起全部责任须由中标人承担。
5.3中标人应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采购人的信息安全。
6.结算方式:
(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2.5%的履约保证金。
(2)按照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精神,采购人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且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总额的70%政府采购预付款。
(3)2022年11月底前支付尾款。
(4)完成所有工作,经上级部门认可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上级部门对工作结果的认可情况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5)发票及采购人要求的相关结款所需资料应随付款进度及时提供。若中标人在申请付款时未能提供相应发票及采购人要求的相关结款所需资料的,采购人有权延期付款,且不视为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