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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江北区公共照明养护大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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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05250000250163 发布时间:2022-05-25 文档页数:84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2年度江北区公共照明养护大修项目

 招 标 需 求

 

项目名称:2022年度江北区公共照明养护大修项目

一、项目概况

1、为保障公共照明设施运行健康稳定,落实江北区公共照明养管全域一体化、城乡融合目标,满足市民工作和生活的需要,启动本次2022年度江北区公共照明养护大修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主要对公共照明设施的拆装、移位、补缺、更换、修理,总体预算400万元/年。

2、本次采购主体为宁波市江北区城市公共照明实施管理中心,中标单位需分别与宁波市江北区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照明中心)、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甬江街道办事处、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前江街道办事处、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签订服务合同。中标单位服从照明中心统一管理和任务指派,根据派工单据向签发单位结算费用。

3、投标人应有完善的服务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良好的材料采购渠道,积极配合采购人承担社会责任。应保障施工质量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采购人的技术要求,并对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负责。

4、预算说明:总体预算约400万元/年;宁波市江北区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中心约250万元/年、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甬江街道办事处约30万元/年、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约30万元/年、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约30万元/年、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前江街道办事处约30万元/年、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约30万元/年。

5、项目实施说明:宁波市江北区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中心采购部分在合同服务期限内根据委派单按计划时间实施完毕;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甬江街道办事处、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前江街道办事处、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的采购部分,根据各采购人资金实际到位的具体金额、时间情况实施。投标人须充分考虑。

6、中标人数量: 2

二、项目范围

1、服务地点:宁波市江北区行政区域内。具体的服务地点和服务内容以实际委派项目为准。

2、服务期限:服务期限2年,即2022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为期24个月,合同一年一签。后续合同的签订以采购人根据中标人在上一年度的合同履约、考核情况及财政资金审批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采购文件设有最高限价的,不得高于最高限价。采购文件设有折扣率范围的,不得超出折扣率范围。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费用结算依据自报折扣率。

中标单位最终所得项目费用=委派项目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所得结算价*折扣率。

3、工作内容:照明中心指派的江北区内公共照明设施的拆装、移位、补缺、更换、修理等。公共照明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灯头、灯杆、控制器、支架、电线电缆、工作井、配电箱及其他附属设施或配件。

4、质保期:单个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年。

5、施工工期:以派工单指定日期为准,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日历天。

三、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

1、采购预算:暂定400万元/年。定点2家单位,由采购人按项目实际情况和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能力合理分配。

2、费用支付:(1)在子合同金额确定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具体支付比例按企业规模类型选定(中小/小微企业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预付款不低于20%。供应商为大型企业不设定),乙方于合同签订前书面承诺放弃预付款或降低预付款支付比例的,可不适用本条款。(2)投标人向照明中心提供竣工资料,经照明中心验收同意后,投标人凭决算书向各派工单签发单位申领服务费用。签发单位支付至决算金额的60%,每季度支付一次。(3)所有委派项目经招标人审核完成后支付至审核价款结合中标折扣率后金额的90%,余款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息);(4)每季度付款时间节点一般为1月、4月、7月、10月,如投标人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则费用顺延至下次支付。

预算金额不作为合同支付金额,支付金额以具体项目采购人审核结果为准。

费用支付举例:
某月1日采购人发出派工单指定中标人完成某作业任务。
2日中标人现场踏勘后预估工作量为3万元报采购人审核同意,双方在派工单上确认子合同金额,派工单作为子合同载体,同日中标人开展施工作业。采购人应付预付款1.2万元,中标人应交履约保证金750元。

5日,中标人完成作业,报采购人验收,验收通过后,采购人审核实际工作量并双方确认调整子合同金额为2.5万元,在派工单上明确,根据支付条款,采购人应付进度款2.25万元(包含预付款)。
8日,采购人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中标人因已完成子合同工作内容,不再支付履约保证金。

3、费用结算依据:

(1)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转发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8]601号)、《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建〔2019〕92号),浙江省及宁波市有关造价文件和规定。

(2)取费:企业管理费及利润按相应工程三类中间值取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市区一般工程中值计算,施工组织措施费计入以下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成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二次搬运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税金按浙建建发(2019)92号规定9.0%计取。其他项目费为分部分项工程费*30%计取。

(3)人工、材料价格的计取:

人工单价按采购人委派施工任务当月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计取;材料单价按采购人委派施工任务当月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计取;《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参考同期《浙江造价信息》信息价,上述信息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参照除税市场价。

(4)由于本项目为日常养护大修服务工程,

工程费用低于8万元(含本数)时:根据上述(1)、(3)结算依据及其他项目费为分部分项工程费*30%计取后确定工程费用,工程费用再结合中标折扣率支付工程款。

工程费用高于8万元(不含本数)时:根据上述(1)~(3)结算依据确定的工程费用再结合中标折扣率支付工程款。

施工中能用计日工方式确认的,由投标人提出申请,采购人确认。按计日工方式确认造价的,工程费结算方式为工日单价乘工日数,再结合中标折扣率支付工程款。

四、服务要求

1、施工质量: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采购人的技术要求,过程监管中未符合强制性要求的应无条件返工。

2、施工材料:包工包料,但安装的材料必须经采购人认可,符合采购人的技术要求,拆除的材料必须经采购人同意方可处理。

五、技术方案

1、工作流程:采购人确定项目需求,初定预算后指定一家定点单位踏勘现场根据预算报施工进度计划。采购人派工,投标人根据派工单施工,采购人过程监管、考核、验收签证。投标人报竣工资料,决算审核后列入季度支付计划,采购人年度审核后支付余款。

2、工程变更:因客观原因已派工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投标人书面报采购人,采购人在派工单上签证作废,另行派工。

原施工方案需要调整但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征求采购人同意并在派工单上签注后方可实施。决算金额不得超过派工单上预算控制金额。

▲3、人员配备:每家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须配备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名(具备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安全员1名,电工至少2人,持有电工上岗证(工种为“低压电工作业”或“安装、维修”),至少2人持有登高作业证。所有人员均须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须提交公告发布之日前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书复印件,均盖单位公章并附于投标文件内。人员要求配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无效标处理。【须提供拟派本项目人员配备表(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合同履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所有配备人员应在采购人处备案相关信息。

4、设备要求:具有相应的施工、维修设备如高空作业车、其他车辆、发电机、电焊机等及零星配套辅材。(须提供针对本项目拟投入设备承诺函)

5、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施工组织能力,投标人应根据招标需求附件1中案例要求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方案与安全保护方案。

六、建设标准

1、本项目使用材料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2、施工质量要求

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采购人的技术要求,过程监管中未符合强制性要求的应无条件返工。

3、安全文明生产

投标人应有完善的服务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良好的材料采购渠道,保障施工生产安全。施工人员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按工种持证上岗,统一着装,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工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施工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和作业,施工过程中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施工完毕后做到工完料清场净,投标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一年不少于二次的安全教育培训。

七、考核标准

1、按照《照明中心设施养护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2、养护大修现场考核内容包括:①安全文明生产制度执行;②养护施工质量;③维护响应时效;④材料选用;⑤社会评价。

3、考核结果一般与合同款支付挂钩,养护大修合同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实付合同款=应付款 - 扣罚金额(扣罚金额在季度支付款中统筹)

4、考核细则

4.1养护施工质量考核标准

(1)照明设施未按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的,不符合其强制性条款的,投标人按2000元/处支付采购人违约金。 
(2)日常养护敷设电缆埋深未达40cm的,投标人须按600元/处支付采购人违约金(采购人同意外);擅自接续中断电缆的,投标人须按400元/次支付采购人违约金;照明设施竣工后24个月内累计有3次故障或3次投诉或累计2次事故的投标人须按2000元/次支付采购人违约金。 
(3)不按派工单要求施工的,投标人按600元/次支付采购人违约金。

4.2安全文明生产制度执行考核标准

(1) 未按照明养护服务操作规程和合同要求开展工作,投标人须按200元/次支付采购人违约金,未按照宁波市和江北区安全生产相关规程开展工作的,投标人须按1000元/次支付采购人违约金;未按照宁波市和江北区文明施工相关规程开展工作的,投标人须按600元/次支付采购人违约金。

(2) 养护人员未持证上岗,擅自变更养护人员的,每出现一次,投标人须按1000元/人次支付采购人违约金,养护人员未取得相关证件的,投标人须按2000元/人次支付采购人违约金,班组长未携带工作证的,每出现一次,投标人须按200元/次支付采购人违约金。

(3)未及时清理场地、未穿绝缘鞋、未戴安全帽、未穿工作服或工作服标识与养护企业不一致的,每出现一次,投标人须支付采购人违约金200元。

(4)未按要求管理养护车辆的,每发现一次,投标人须支付采购人违约金400元。

(5)施工或保修期内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投标人须按2000元/次支付采购人违约金,并赔偿采购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3维护响应时效考核标准

(1)养护单位联络专人变更未与采购人确认备案的,或联络专人无响应的,投标人须按2000元/次支付采购人违约金。

(2)未按派工单时限完成日常养护大修的,除书面说明原因外,每延迟一天,投标人须支付采购人违约金200元。

(3)未按要求提供大修资料和决算的,投标人须按400元/次支付采购人违约金。

4.4社会评价

(1)未经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亮灯或通电的,每出现一次,投标人须支付采购人违约金600元;日常养护大修未通知相关管理部门的,每出现一起,投标人须支付采购人违约金600元。

(2)投标人以采购人名义擅自承接业务,造成损失或影响恶劣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投标人须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采购人违约金。

(3)投标人或投标人施工的范围被媒体曝光或有其他负面舆情的,投标人须按1000元/次支付采购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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