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与区域范围
1、服务内容
供应商负责把柳市镇东风、长虹、柳江、象阳、蟾东、黄华七里港(蟾东、黄华七里港为勾臂式垃圾运输车)等垃圾中转站、北白象镇樟湾垃圾中转站垃圾运送至永嘉绿色动力焚烧厂和温州临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每日运输至永嘉绿色动力焚烧厂的垃圾数量约250吨,每日运输至温州临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垃圾数量约200吨。
二、服务要求与质量标准
1、垃圾清运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辆应满足环保、安全等交通运输管理要求。车容应整洁,标志应清晰,“其他垃圾”的标识明显可见。
(2)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滴、漏、撒现象。不得沿路污染城市路面,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3)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
(4)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5)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保持整洁、卫生状态,不得影响环保和市容市貌。
2、规范作业
(1)作业人员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缺岗、离岗,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消极怠工,不得酒后作业;不得集聚闲聊,不做与作业无关的事。
(2)垃圾运输车辆应经常检查,及时发现排除故障,不得带故障运行;所有车辆停放必须遵守交通法规。
(3)加强作业车辆的日常管理,确保专车专用,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4)根据采购的要求和自身实际作业标准建立相关台账,做好车辆使用记录。
3、遇有重大活动或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力量听从采购人的指挥和调度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做好相关工作。
4、制定详尽的运输实施方案、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文明安全施工措施和垃圾外运环保措施,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各种人员及车辆、设备的管理制度,圆满完成本项目的任务。
5、须服从垃圾中转站当地环卫所相关垃圾清运事项的日常调配管理和安排。
6、乐清垃圾中转站可能进行提升改造,垃圾运输车对接时需做相应的调整,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保证每日正常的运输能力。报价时充分考虑由此可能增加的费用,自行承担报价风险。
7、本招标文件中的服务内容和要求不得被认为是详尽无遗的,无论规定与否,供应商应提供所有本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但供应商认为完成本项目必须要提供的服务,费用计入报价中。
三、投入人员及设备要求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1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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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总质量15吨(及以上)对接式垃圾运输车 |
不少于11辆 |
提供的垃圾运输车辆须和垃圾中转站现有设备配套使用 |
3 |
总质量25吨(及以上)勾臂式垃圾运输车 |
不少于8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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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总质量18吨(及以上)压缩式垃圾运输车 |
不少于5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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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车辆驾驶员 |
不少于2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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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人员和车辆配置、数量不得低于上表要求,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供应商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在上表基础上自行添加其他作业人员和车辆,所需的费用全部计入投标总价。 3、拟投入本项目运行的机动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及安全行驶要求。 4、车辆驾驶员须持有与驾驶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且具备熟练驾驶经验,严禁违规、无证驾驶。 |
说明:1、供应商投入本项目垃圾运输车可以自有或租赁,投标时垃圾运输车须提供以下材料:
★1)如车辆自有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提供原件的扫描件);2)如车辆租赁的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产权单位的租赁协议(提供原件的扫描件)。不提供作无效标处理。
2、要求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一周内所有车辆设备进场。
3、供应商投标前须自行去各垃圾中转站进行仔细的现场勘察,确认各垃圾中转站场地、装卸空间、位置、设备等各种因素,取得准确的报价依据,充分考虑提供的垃圾运输车辆和垃圾中转站原有设备的配套性,自行承担报价风险。
为不影响垃圾中转站的正常运行,自行考察时间为2022年05月30日到06月01日。现场勘察所有安全问题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四、其他要求
1、服务期内中标供应商所属人员、车辆如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包括给第三方造成损害)全部责任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依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采购人概不负责。
2、本项目所涉及的人员住房和作业车辆、工具、服装均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负责解决。
3、作业车辆的临时停放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负责。
4、中标供应商须自行负责车辆保险及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及安全、环保责任等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采购人有权定期对中标供应商的车辆进行各方面的检查工作并提出相关意见。
5、投标承诺投入车辆或人员,如发现有随意代替、变更的,在2次以内则扣除该车次运输费用。发现三次的,采购单位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不负任何赔偿,因特殊原因向采购单位申请批准的除外。
6、运输服务路途中有滴、漏、撒现象的,或经媒体曝光的除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采购单位将扣除该车次垃圾运输服务费用。
7、本项目垃圾清运日常工作安排应当服从垃圾中转站所在地镇、街道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如出现不接受当地镇、街道工作人员调度管理的,将上报给采购人,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8、中标供应商为非乐清地区企业的须在签订合同前在乐清市成立项目服务机构。
五、服务期限
1、本次采购合同期为12个月。
2、如未到12个月服务期,服务费用已达到合同总金额,本项目合同终止。
3、如合同服务期12个月已到,合同期内每日平均运输量大于等于300吨,而合同总金额未使用完,则合同在12个月后终止。
4、如合同期12个月内每日平均运输量少于300吨,服务期可以在原来的12个月基础上延长,最长延期不超过12个月。
六、付款方式
1、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合同总金额2.5%的履约保证金(汇款至采购人账户或采用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合同期结束无服务问题后的15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2、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预付款。
3、付款方式为每月按实结算一次,下个月的15日支付前一个月的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服务费结算时首先抵扣预付款,预付款扣完后再另行支付。
(以上每笔款项的支付以财政部门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为准)。
七、报价要求
供应商应考虑企业自身实力、经验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因素,根据采购要求,详细说明所能提供的各项具体服务内容,自主确定报价。
运送垃圾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每日运输量可能多于或少于450吨,结算按实际运输量进行计算,运输价格不予调整。供应商不得以运输数量的不确定性要求增加运输费用。
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无论垃圾是从柳市、象阳、黄华、北白象等哪个中转站运出,均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供应商不得以运距长短提出调价要求。供应商报价时充分考虑上述情况,自行承担报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