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内容
1、项目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第45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是《土地管理法》明确的六种公共利益情形之一,也是未来城市发展、产业发展开展土地征收的唯一前置条件,是未来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街道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15 号)以及《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138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2、工作范围
范围包括维扬开发区1号片区。
3、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发〔2019〕48号);
(10)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 号);
(11)《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15 号);
(12)《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138 号);
(13)其他国家、自然资源部、江苏省及邗江区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相关规划。
4、工作内容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维扬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成片开发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可包括一个或多个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以下简称开发片区)。开发片区的划分应充分考虑自然条件,以地理因素或交通基础设施为边界,尽量集中连片,相对完整。开发片区不得相互重叠。
(2)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3)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编制的开发实施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并应包括土地征收实施的年度计划。
(4)城市新区类和产城融合类开发片区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位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产业发展为主导,具有稳定的管理机构和明确的空间范围的产业园内,并且建设项目以工业为主导(片区内工矿用地、 仓储用地面积占片区总面积60%以上)的工业主导型开发片区,其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25%;经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公益性用地比例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5)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5、成果要求
规划成果包括方案文本、矢量数据、规划图件等。
(1)方案文本:成片开发方案应表述准确规范,简明扼要,文本内容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2)矢量数据:包括开发片区等所需相关图层矢量数据。
(3)规划图件:规划图件包含片区范围示意图、土地开发建设状况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国土空间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按照“XX片区与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衔接示意图”)、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图等图件。
6、时间和成果要求
2022年6月底前,完成论证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告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根据各方提出的意见形成成果,报请人大审议通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时间可结合上位指标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调整)。
7、验收标准
交付的成果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市各级政府及自然资源部、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对成片开发的有关要求,经专家评审论证通过,上报扬州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参照《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限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
8、知识产权
本项目从征集至最终成果提交过程中的各类成果(含初步技术路线)及知识产权均归采购人所有而不被视为侵权,研究单位须无条件提供。采购人对编制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和方案享有版权和使用权,并可以进行展览、印刷、出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