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背景
海域监视监测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海域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国家海洋局,2017年6月)等文件精神,推进瓯江口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瓯江口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与管理业务,提高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技术支撑能力和水平,规范海域监管工作内容和业务流程,贯彻落实依法管海、生态用海,强化海域综合管理和健全海域使用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瓯江口海域动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发挥海域使用动态监管系统在海域管理中的作用,维护海域使用秩序,及时发现和遏制违法违规用海行为。
根据国家海洋局下发的“关于建立县级以上常态化海岛监视监测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由县级海域使用监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海岛监视监测工作。海岛监视监测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深入贯彻实施《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的要求、切实履行法律赋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岛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
海岸线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资源价值,关系国家海洋生态安全、海洋经济绿色发展和沿海地区民生福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201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依法治海、生态管海,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提供了重要依据。为贯彻中央深化改革要求,落实推进《办法》各项制度,原国家海洋局印发了《贯彻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和《贯彻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国海发〔2017〕15号),明确要求沿海各省(区、市)实施海岸线年度调查统计和建立常态化动态监视监测机制,定期开展海洋生态本底调查和海岸线调查统计工作,切实掌握海岸线动态变化,每年更新调查统计成果。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资环〔2021〕6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13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海洋管理)部分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2〕372号)等文件要求和县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能力建设要求,由县级海域使用监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海域、海岛、海岸线监视监测工作。
二、 工作内容及要求
2.2工作依据
2.2.1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10年3月);
(3)《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2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
(5)《贯彻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国海发〔2017〕15号);
(6)《贯彻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国海发〔2017〕15号);
(7)《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2016〕25号);
(8)《国家海洋局关于建立县级以上常态化海岛监视监测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海洋局,2015年);
(9)《浙江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浙海渔规〔2017〕14 号);
(10)《浙江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方案》(浙海渔规〔2018〕2号);
(11)《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浙政办发〔2017〕103号);
(12)《海域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国家海洋局,2017年6月);
(1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11月);
(14)《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15)《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正)》(2018年10月20日);
(16)《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浙政函〔2011〕308号);
(17)《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浙政发〔2011〕48号)。
2.2.2 技术规范
(1)《全国海岸线修测技术规程》(自然资源部,2019年7月);
(2)《海岸线调查统计技术规范》(DB33/T 2106—2018);
(3)《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海洋局,2017年1月);
(4)《海域使用疑点疑区监测核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海洋局,2017年1月);
(5)《海域使用疑点疑区(卫星遥感)监测核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自然资源部,2018年12月);
(6)《海域卫星遥感动态监测技术规程》(国海管字〔2014〕500号);
(7)《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HY/T 251-2018);
(8)《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9)《海岛统计调查制度》(自然资源部,2018年);
(10)《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2009);
(11)《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国海规范〔2017〕3号);
(12)《WZCORS网络RTK测量技术规定(试行)》(2011年);
(13)《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海岛调查技术规程》(2005年)。
2.3工作内容
2.3.1海域动态监测
(1)围填海区域现状
以2018年浙江省围填海现状调查数据为本底数据,对上报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图斑进行现场勘查,对比2018年区域围填状态、2020年、2021年与2022年现状,对比分析围填海图斑工程现状。
(2)围填海处置情况
根据《温州浅滩围填海工程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针对每个图斑采取的处理措施进行核查,并填写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核查表。
(3)生态修复开展情况
根据年度生态修复计划,核查生态修复措施开展情况,填写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生态修复核查表。
(4)疑点疑区初步筛查
利用遥感影像和国家海域动态监管系统,结合海域管理岸线、海洋功能区划、区域用海规划、海域权属数据等,采用人工解译的方式对海域使用遥感变化图斑进行筛选,对疑点疑区信息进行提取,通过现场监测确定疑点疑区用海位置、用海类型、用海面积、用海方式、审批情况等信息,摸清无证用海、擅自改变用途用海、超范围用海等情况。填写《疑点疑区现场测量记录表》。
(5)疑点疑区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查看疑点疑区斑块是否已确权,是否属于临时性用海,确认是否属于疑点疑区;测量疑点疑区实际拐点坐标,核实实际占用海岸线和海域情况;查验用海方式和用海类型,调查掌握用海实际情况和实际用海人;查看用海是否符合最新的海洋功能区划、区域用海规划,是否存在超面积、超界址情况;核实疑点疑区类型和用海动态情况,拍摄现场照片,做好相关记录。
进行现场测量,并制作宗海界址图、位置图,形成《疑点疑区现场核查记录表》。
2.3.2海岛监视监测
对灵昆岛的基本要素的变化情况进行监视监测。基本要素指海岛管理重点关注、反映海岛保护与利用状况的要素,包括海岛数量、岸线、植被覆盖、开发利用、形态使用等。采用遥感解译及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基本要素的变化情况进行监视监测。
2.3.3海岸线监测
(1)调查监测灵昆岛海岛海岸线类型、位置、长度等属性的变化情况;
(2)调查监测灵昆岛海岛海岸线使用的变化情况(新增、变更、注销),包括海岸线使用的项目名称、用海类型、用海方式、范围等,已使用的海岸线类型、位置、长度等;
(3)调查监测灵昆岛海岛沿岸新增填海、围海和构筑物用海情况,包括用海项目名称、位置、范围、状态、类型、方式等。
2.4监测频率
海岸线及海域监测每季度1次。
2.5提交成果
《2022年瓯江口海岸线及海域动态监视监测报告》文本、矢量及附件集;
三、 技术要求
数学基础:大地坐标系统采用CGCS2000坐标系;
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二期);
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中央经线为123°,3°分带;
深度基准采用理论最低潮面。
实地勘查:定位中误差一般不大于±定位1m,高程测量误差一般不大于±0.1m;
遥感监测:使用的最新遥感影像的空间分辨率优于2m;
监测时段:2022年1月至12月;
时间基准:2022年12月31日。
四、项目实施进度要求及提交成果
2022年7-11月:完成项目前期资料收集及分析整理;完成海域现场监视监测;定期提交监视监测季度工作报告。
2022年12月:整理工作资料,编制《2022年瓯江口海岸线及海域动态监视监测报告》。以上成果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并提交采购人。
2023年1-6月:提供后续技术服务。
五、验收方式
通过专家组验收。
六、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50%合同价款;
(2)《2022年瓯江口海域海岛海岸线监视监测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50%的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