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内容
1.1任务由来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围填海专项督察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浙政函〔2019〕23号)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对《温州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所列图斑,根据处置方案、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生态评估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对辖区内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上的图斑进行监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全面掌握法前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组织开展无居民海岛遗留问题处理与常态化监视监测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全面掌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为严管严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分类处置历史遗留用岛、全面加强监管提供决策依据。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省白然资源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资环〔2021〕6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13号)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海洋管理)部分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2〕3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乐清市海洋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及年度预算绩效考核目标,决定开展2022年乐清市海岸线及海域海岛综合技术服务工作。以“常态化,全覆盖”为目标,推进深化乐清市海洋空间动态监视监测业务开展,提高监管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乐清市年度海洋空间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发挥海域使用动态监管系统在海域管理中的作用,维护海域使用秩序,及时发现和遏制违法违规用海行为。
1.2工作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10年3月);
(3)《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2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
(5)《贯彻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国海发〔2017〕15号);
(6)《贯彻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国海发〔2017〕15号);
(7)《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2016〕25号);
(8)《国家海洋局关于建立县级以上常态化海岛监视监测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海洋局,2015年);
(9)《浙江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浙海渔规〔2017〕14 号);
(10)《浙江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方案》(浙海渔规〔2018〕2号);
(11)《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浙政办发〔2017〕103号);
(12)《海域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国家海洋局,2017年6月);
(1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11月);
(14)《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15)《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正)》(2018年10月20日);
(16)《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浙政函〔2011〕308号);
(17)《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浙政发〔2011〕48号)。
1.2.2 技术规范
(1)《全国海岸线修测技术规程》(自然资源部,2019年7月);
(2)《海岸线调查统计技术规范》(DB33/T 2106—2018);
(3)《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海洋局,2017年1月);
(4)《海域使用疑点疑区监测核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海洋局,2017年1月);
(5)《海域使用疑点疑区(卫星遥感)监测核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自然资源部,2018年12月);
(6)《海域卫星遥感动态监测技术规程》(国海管字〔2014〕500号);
(7)《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HY/T 251-2018);
(8)《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9)《海岛统计调查制度》(自然资源部,2018年);
(10)《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2009);
(11)《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国海规范〔2017〕3号);
(12)《WZCORS网络RTK测量技术规定(试行)》(2011年);
(13)《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海岛调查技术规程》(2005年)。
5.2.3 任务及资金文件
(1)《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省白然资源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资环〔2021〕69号);
(2)《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13号);
(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海洋管理)部分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2〕372号)。
1.3工作内容
1.3.1海岸线调查监测
(1)监测海岸线类型、位置、长度等属性变化情况。
(2)监测海岸线使用及其变化情况(新增、变更、注销),包括海岸线使用的项目名称、用海类型、用海方式、范围等,已使用的海岸线类型、位置、长度等;尤其是沿岸新增填海、围海和构筑物等用海情况的核实与分析。
(3)监测海岸线整治修复情况,包括项目来源、项目名称、整治修复类型、岸线位置及长度、实施情况等。
(4)依据《全国海岸线修测技术规程》及《海岸线调查统计技术规范》等规程,对海岸线进行数据分类统计,提供监测数据动态变化及原因分析。
1.3.2海域动态监测
(1)根据上级下达的疑点疑区核查任务,对辖区内的疑点疑区开展初步筛查和现场核查工作。
(2)对本年度新增、续期、变更及注销等用海项目提供录入及维护工作,对海域使用金征收进行核对。
(3)根据上报备案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生态评估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对辖区内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上的图斑进行监管,及时掌握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动态进展情况。
1.3.3海岛监视监测
(1)采用遥感监测、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室内分析等监视监测手段,基于2021年度海岛监视监测成果,对乐清市海域范围内海岛的基本要素变化情况进行监视监测。
(2)对乐清市9.5个海岛进行重点监视监测,内容包括主要保护对象、海岛整治修复、人为活动等。
1.3.4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监测
(1)以2021年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补充填报成果为基准,更新2022年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状况,包括海岛存续情况、开发利用情况、海岛审批状况、违法违规用岛查处情况、特殊保护海岛情况。
(2)基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及权属信息,以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填报工作为基础,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集成分析与补充调查,查清已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现状和相关权属信息,全面掌握乐清市管辖范围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确定问题清单,开展相应评估,提出处置措施。
(3)对法后已批准使用的无居民海岛开展开发利用状况、植被情况等监测。对比审批材料,核查用岛位置和范围是否存在变化,及时发现是否存在违法用岛情况。掌握全部已批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现状。
1.4监测频率
海岸线及海域每季度1次;海岛一年1次。
1.5提交成果
根据海岸线及海域海岛监测工作提交《2022年乐清市海岸线及海域海岛监视监测报告》文本、矢量及附件集。
根据无居民海岛调查监测工作提交《2022年乐清市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监测报告》文本、矢量及附件集。
二、技术要求
数学基础:大地坐标系统采用CGCS2000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二期);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中央经线为123°,3°分带;深度基准采用理论最低潮面。
实地勘查:定位中误差一般不大于±定位1m,高程测量误差一般不大于±0.1m;
遥感监测:使用的最新遥感影像的空间分辨率优于2m;
监测时段:2022年1月至12月;
时间基准:2022年12月31日。
三、项目实施进度要求及提交成果
2022年8-11月:完成项目前期资料收集及分析整理;完成海岸线及海域海岛现场监视监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场调查监测。定期提交监视监测季度工作报告。
2022年12月:整理工作资料,编制《2022年乐清市海岸线及海域海岛监视监测报告》、《2022年乐清市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监测报告》。以上成果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并提交业主。
2023年1-6月:提供后续技术服务,继续完成第一、二季度监测工作,定期提交季度监测报告。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50%作为预付款;
2.供应商提交最终成果并验收通过后,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