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背景
海岸线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资源价值,关系国家海洋生态安全、海洋经济绿色发展和沿海地区民生福祉。依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等制度精神,要求沿海各省(区、市)实施海岸线年度调查统计和建立常态化动态监视监测机制,切实掌握海岸线动态变化。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海洋管理)部分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318号)及《2022年温州市海岸线及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实施方案》(2022年5月)要求,以及根据县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能力建设要求,由县级海域使用监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海岸线及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工作,准确掌握海岸线的位置、长度、类型及开发利用现状等基本情况;开展包括区域用海规划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疑点疑区核查工作在内的海域动态监测,为海岸线及海域资源精细化管理提供决策支撑。
2017年10月,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认真核查海域使用疑点疑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的意见》(国海管字〔2017〕54号)。针对个别省市存在查处不力的现象。提出“加强海域使用疑点疑区监测与核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加强督察力度,惩处渎职失职、违法违纪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查处违法违规用海作为依法治海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立监督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实现海域管理信息、执法信息和监视监测信息的共享,推进海域使用监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等要求。
海岛监视监测是《海岛保护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获取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状况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家海洋局下发的“关于建立县级以上常态化海岛监视监测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海岛监视监测工作实行年度任务制度,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区内海岛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年度工作方案。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资环〔2021〕6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13号)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海洋管理)部分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2〕3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苍南县海洋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及年度预算绩效考核目标,决定开展2022年苍南县海岸线及海域海岛综合技术服务工作。以“常态化,全覆盖”为目标,推进深化苍南县海洋空间动态监视监测业务开展,提高监管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苍南县年度海洋空间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发挥海域使用动态监管系统在海域管理中的作用,维护海域使用秩序,及时发现和遏制违法违规用海行为。
二、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工作依据
1、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10年3月);
(3)《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2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
(5)《贯彻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国海发〔2017〕15号);
(6)《贯彻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国海发〔2017〕15号);
(7)《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2016〕25号);
(8)《国家海洋局关于建立县级以上常态化海岛监视监测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海洋局,2015年);
(9)《浙江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浙海渔规〔2017〕14 号);
(10)《浙江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方案》(浙海渔规〔2018〕2号);
(11)《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浙政办发〔2017〕103号);
(12)《海域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国家海洋局,2017年6月);
(1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11月);
(14)《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15)《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正)》(2018年10月20日);
(16)《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浙政函〔2011〕308号);
(17)《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浙政发〔2011〕48号)。
2、技术规范
(1)《全国海岸线修测技术规程》(自然资源部,2019年7月);
(2)《海岸线调查统计技术规范》(DB33/T 2106—2018);
(3)《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海洋局,2017年1月);
(4)《海域使用疑点疑区监测核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海洋局,2017年1月);
(5)《海域使用疑点疑区(卫星遥感)监测核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自然资源部,2018年12月);
(6)《海域卫星遥感动态监测技术规程》(国海管字〔2014〕500号);
(7)《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HY/T 251-2018);
(8)《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9)《海岛统计调查制度》(自然资源部,2018年);
(10)《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2009);
(11)《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国海规范〔2017〕3号);
(12)《WZCORS网络RTK测量技术规定(试行)》(2011年);
(13)《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海岛调查技术规程》(2005年)。
(二)工作内容
1、海岸线监视监测
(1)监测海岸线类型、位置、长度等属性变化情况。
(2)监测海岸线使用及其变化情况(新增、变更、注销),包括海岸线使用的项目名称、用海类型、用海方式、范围等,已使用的海岸线类型、位置、长度等;尤其是沿岸新增填海、围海和构筑物等用海情况的核实与分析。
(3)监测海岸线整治修复情况,包括项目来源、项目名称、整治修复类型、岸线位置及长度、实施情况等,落实海岸线“占补平衡”情况。
(4)依据《全国海岸线修测技术规程》及《海岸线调查统计技术规范》等规程,对海岸线进行数据分类统计,提供监测数据动态变化及原因分析。
2、海域动态监测
(1)根据上级下达的疑点疑区核查任务,对辖区内的疑点疑区开展初步筛查和现场核查工作。
(2)对本年度新增、续期、变更及注销等用海项目提供录入及维护工作,对海域使用金征收进行核对。
3、海岛监视监测
(1)采用遥感监测、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室内分析等监视监测手段,基于2021年度海岛监视监测成果,对苍南县海域范围内海岛的基本要素变化情况进行监视监测。
(2)对13个海岛进行常态化监视监测,海岛类型包括浙江重要海岛、开发利用海岛、争议海岛、市重点海岛海岛,监视监测内容包括保护对象、海岛岸线、岛陆污染、海岛整治修复、人为活动、植被覆盖、用岛情况和地质灾害等。监测海岛及内容如下:
表1 2022年苍南县监视监测海岛名录
序号 |
海岛名称 |
海岛类型 |
选岛依据 |
监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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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星仔岛 |
无居民海岛 |
浙闽争议海岛 |
人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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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星仔岛 |
无居民海岛 |
浙闽争议海岛 |
人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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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关岛 |
有居民海岛 |
开发利用海岛 |
人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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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苍南官山岛 |
无居民海岛 |
开发利用海岛 |
人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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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前屿山屿 |
无居民海岛 |
旅游娱乐用岛 |
人为活动、岛陆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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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老君屿 |
无居民海岛 |
旅游娱乐用岛 |
人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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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门仔屿 |
无居民海岛 |
工程用岛 |
人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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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美人岛 |
无居民海岛 |
工程用岛 |
人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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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南乌贼礁 |
无居民海岛 |
灭失风险 |
人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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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凤凰礁 |
无居民海岛 |
受海洋工程影响海岛 |
人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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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姓礁 |
无居民海岛 |
受海洋工程影响海岛 |
人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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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尖石头片屿 |
无居民海岛 |
待开发海岛 |
人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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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南山仔屿 |
无居民海岛 |
生态修复 |
人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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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13个 |
4、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监测
(1)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要求,对无居民海岛遗留问题处置图斑进行调查监测及图斑报送。
(2)根据《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测量规范》(HY/T 250-2018)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补充填报技术规程》(自然资源部,2020年)等相关规程规范对开发利用图斑进行跟踪监测。
(3)以2021年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调查为基准,利用遥感、调访结合现场勘测等技术手段,监测苍南县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现状,包括海岛存续情况、开发利用情况、海岛审批状况、违法违规用岛查处情况、特殊保护海岛情况。
(三)监测频率
海岸线监视监测每季度2次及海域动态监测每季度1次;海岛监视监测一年1次。
(四)提交成果
根据海岸线及海域海岛监测工作提交《2022年苍南县海岸线及海域海岛监视监测报告》文本、矢量及附件集。
根据无居民海岛调查监测工作提交《2022年苍南县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监测报告》文本、矢量及附件集。
(五)项目实施进度要求及提交成果
2022年7-11月:完成项目前期资料收集及分析整理;完成海岸线及海域海岛现场监视监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场调查。定期提交监视监测季度工作报告。
2022年12月:整理工作资料,编制《2022年苍南县海岸线及海域海岛监视监测报告》、《2022年苍南县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监测报告》。以上成果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并提交。
2023年1-6月:提供后续技术服务,继续完成第一、二季度监测工作,定期提交季度监测报告。
三、商务条款
1、产品或成果提交:通过验收的成果文本一式10份,包括光盘。
2、成果维护期
成果交付使用后一年内供应商须免费提供成果维护任务,维护期从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算。
3、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在收到供应商提供的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40%,供应商将所有内容完成,提交最终成果并通过评审后,采购方在收到供应商正式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