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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区常态化海岸线及海域海岛监视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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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2020000379889 文档页数:51页 所需下载券:10
洞头区常态化海岸线及海域海岛监视监测项目

采购内容及要求

任务由来及目的

海岸线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资源价值,关系国家海洋生态安全、海洋经济绿色发展和沿海地区民生福祉。依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等制度精神,要求沿海各省(区、市)实施海岸线年度调查统计和建立常态化动态监视监测机制,切实掌握海岸线动态变化。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海洋管理)部分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2〕372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度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海洋管理)海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评估相关任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2〕1205号)要求,以及根据县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能力建设要求,由县级海域使用监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海岸线及海域常态化监视监测工作,开展包括洞头区海岸线的位置、长度、类型及开发利用现状等监视监测、洞头区零星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核查监测、疑点疑区核查工作在内的动态监视监测工作,为海岸线及海域资源精细化管理提供决策支撑。

2017年10月,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认真核查海域使用疑点疑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的意见》(国海管字〔2017〕54号)。针对个别省市存在查处不力的现象。提出“加强海域使用疑点疑区监测与核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加强督察力度,惩处渎职失职、违法违纪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查处违法违规用海作为依法治海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立监督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实现海域管理信息、执法信息和监视监测信息的共享,推进海域使用监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等要求。

201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分类处置历史围填海遗留问题,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开发利用合法秩序。截至2022年4月,自然资源部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共计洞头海域疑点疑区为27处(个别图斑多次发现)。同期,生态环境部督查工作“回头看”又下发7处图斑,其中4处涉及违法用海的行为。针对违法问题,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举一反三”,组织开展常态化海岸线及海岛巡查工作,尽早发现,有效遏制违法用海用岛行为。

海岛监视监测是《海岛保护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获取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状况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家海洋局下发的“关于建立县级以上常态化海岛监视监测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海岛监视监测工作实行年度任务制度,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区内海岛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年度工作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新修测海岸线与原有海岸线之间区域管控要求的函》(2021年12月2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新修测海岸线与原有海岸线之间区域有关图斑报送要求的函》(2022年1月25日)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新修测海岸线向陆一侧与原有海岸线之间区域有关图斑报送的通知》(2022年2月25日)等文件要求,需要开展洞头区新修测海岸线向陆一侧与原有海岸线之间区域(以下简称“两线之间”)图斑上报调查工作

工作依据

2.1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20103月);

3)《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2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

5)《贯彻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国海发〔2017〕15号);

6)《贯彻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国海发〔2017〕15号);

7)《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201625号);

(8)《国家海洋局关于建立县级以上常态化海岛监视监测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海洋局,2015年);

9)《浙江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浙海渔规〔2017〕14 号);

10)《浙江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方案》(浙海渔规〔2018〕2号);

11)《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浙政办发〔2017〕103号);

(12)《海域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国家海洋局,2017年6月

1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11月);

14)《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15)《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正)》(2018年1020);

(16)《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浙政函2011308号);   

(17)《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浙政发201148号)

2.2 技术规范

(1)《全国海岸线修测技术规程》(自然资源部,2019年7月);

2)《海岸线调查统计技术规范》(DB33/T 2106—2018)

3)《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海洋局,2017年1月

4《海域使用疑点疑区监测核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海洋局,2017年1月

5)《海域使用疑点疑区(卫星遥感)监测核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自然资源部,2018年12月);

6)《海域卫星遥感动态监测技术规程》(国海管字〔2014500

(7)《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HY/T 251-2018)

8)《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9)《海岛统计调查制度》(自然资源部,2018年);

10)《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2009);

11)《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国海规范〔2017〕3号);

12)WZCORS网络RTK测量技术规定(试行)》(2011年);

13)《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海岛调查技术规程》(2005年)。

、工作内容

3.1海岸线巡查监测

(1)巡查监测海岸线类型、位置、长度等属性的变化情况;

2)巡查监测海岸线使用的变化情况(新增、变更、注销),包括海岸线使用的项目名称、用海类型、用海方式、范围等,已使用的海岸线类型、位置、长度等;

3)巡查监测海岸线沿岸新增填海、围海和构筑物用海情况,包括用海项目名称、位置、范围、状态、类型、方式等。

3.2海域动态监测

(1)根据上级下达的疑点疑区核查任务,对辖区内的疑点疑区开展初步筛查和现场核查工作。

(2)对本年度新增、续期、变更及注销等用海项目提供录入及维护工作,对海域使用金征收进行核对。

3.3 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核查

(1)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落实情况:针对生态修复重点、生态修复目标及措施进行跟踪监测。

(2)违法违规围填海查处情况:监督围填海处罚情况,掌握处罚相关资料。根据处罚结果及围填海用海主体拆除限期,监视监测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拆除情况。

(3)围填海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产业准入要求,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要求,是否满足《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要求,是否存在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等。

(4)历史遗留问题图斑审批情况:根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掌握围填海图斑审批情况及相关资料,审批方式包括申请审批和招拍挂出让。

3.4海岛监视监测

(1)采用遥感监测、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室内分析等监视监测手段,基于2021年度海岛监视监测成果,对洞头区海域范围内海岛的基本要素变化情况进行监视监测。

(2)对洞头海域23海岛进行重点监视监测,内容包括主要保护对象、海岛岸线、海岛整治修复、人为活动、岛陆污染、地质灾害、植被覆盖。

(3)对无居民海岛岸线及海岛开发利用进行巡查。

3.5洞头区“两线之间”图斑调查上报

提取和梳理“两线”之间图斑,构建矢量数据库,对存在疑问的图斑区域进行现场踏勘确认,获取上报图斑的现场影像等资料,整理相关审批、立案处罚材料并上报

监测、工作频率

海岸线监测巡查每月1次,海域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核查每季度1次;海岛监测和“两线之间”图斑调查工作1次。

提交成果

根据海岸线及海域海岛监测工作提交《洞头区常态化海岸线及海域海岛监视监测项目报告》文本、矢量及附件集。

根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核查监测工作提交《洞头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核查报告》文本、矢量及附件集。

根据洞头区“两线之间”图斑调查上报工作提交《洞头区“两线之间”图斑调查报告》文本、矢量及附件集。

六、技术要求

数学基础:大地坐标系统采用CGCS2000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二期);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中央经线为东经123°,3°分带;深度基准采用理论最低潮面

实地勘查:定位中误差一般不大于±定位1m,高程测量误差一般不大于±0.1m;

遥感监测:使用的最新遥感影像的空间分辨率优于2m;

七、项目实施进度要求及提交成果

2023年4月:完成项目前期资料收集及分析整理;完成海岸线及海域海岛现场监视监测;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核查。定期提交监视监测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核查季度工作报告。

2023年5月:整理收集的资料及工作资料,编制《洞头区常态化海岸线及海域海岛监视监测项目报告》《洞头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核查报告》《洞头区“两线之间”图斑调查报告》等成果,并提交验收

2023年6月:完成成果报告提交和归档工作,并提供后续技术服务。

八、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

(2)完成成果报告提交和归档工作并通过验收后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50%。(供应商必须开具合同金额100%的正式税务发票)。

(实际支付款项时间以财政拨款时间为准)

九、成果维护期

本项目成果免费维护期为验收合格后1年。

十、报价要求

供应商报价包含完成上述范围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资料收集整理费、遥感影像费、现场调查及测量费、报告编制费、其他工作费、差旅费、资料装订印刷费、人员劳务费船舶租赁费、专业调查器材费、办公消耗性物品费以及管理费、税金、利润、成果验收涉及的审查等相关费用、风险费、招标代理费以及成交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计入的其它费用等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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