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内容:
本项目位于江都区境内。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三调”最新成果为基础,结合历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最新影像图及往年挂钩项目库,提取可做增减挂钩项目的图斑,通过实地现状调查,开展前期测绘、编制项目勘界报告和复垦项目规划方案,在项目竣工阶段进行竣工测绘,编制竣工勘界报告,项目在江苏省自然资源省-市-县三级政务协同平台报备。开展新增耕地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编制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
项目内容包含:前期测绘、竣工测绘、复垦项目规划方案编制、耕地质量等别评定。
服务内容 |
前期测绘 |
竣工测绘 |
复垦项目规划方案编制 |
耕地质量等别评定 |
项目规模 |
500(亩) |
500(亩) |
30(本) |
500(亩) |
二、技术依据
1、《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16);
2、《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16);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6);
4、《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TD/T1040-2013);
5、《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6、《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7、《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20082);
8、《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9、《1:500、1:1000、1:2000 外业数字化测图技术规程》(GB/T14912-2005);
10、《1:500、1:1000、1:2000 地形图图式》(GB/T20257-2007);
11、《1:5000、10000 地形图图式》(GB /T 5791-93);
12、《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GB/T17941-2008);
13、《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2008);
14、《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
15、《江苏省农用地分等研究成果》;
16、《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2013);
17、《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2018);
1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6—2008);
19、《节水灌溉技术规范》(GB/T50363-2018);
20、《江苏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2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24、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25、《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
26、《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项目库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2〕95号);
27、《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国土资发〔2014〕17号);
28、《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14〕77号);
29、《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和各类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国土资〔2017〕169号);
30、《自然资源部关于补充耕地项目报备入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21〕76号);
31、《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782 号)。
以上规范和标准如有变化,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三、项目要求
1、成果要求。符合相关测绘要求,满足现行国家及省、市、县(区)有关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提供的成果资料能确保通过审查部门的审核。
2、时间要求。自采购成功后,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图斑内业提取、实地核查、前期勘界报告编制、项目竣工测量和复垦项目规划方案编制。
(1)前期测绘阶段
按照增减挂钩项目立项申报要求,提取可复垦地块图斑,进行现场勘查测绘形成入库成果。
(2)规划方案编制阶段
依据前期测绘成果,编制复垦项目规划方案并在项目区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项目进行立项、入库。
(3)竣工测绘阶段
各镇政府对申报项目严格按照规划方案进行复垦,确保项目地块复垦到位,不留死角。分项目进行竣工测绘并形成竣工成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项目组织初验并申报市级验收。
(4)耕地质量等别评定阶段
竣工测绘确定最终新增耕地地块后,对复垦后新增耕地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判定新增耕地耕地质量等别,将评定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内容。
四、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后,360日历天完成。
五、其他
1、采购合同签订后根据甲方要求开展工作。
2、本项目新增耕地500亩为暂估量,最高限价按此测算,结算时须按实际发生量计算,实际数量多与少不得调整中标单价。结算总价为实际发生量*中标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