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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人民政府华侨路办事处2022年度非生活垃圾清运处置劳务外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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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07120000282058 发布时间:2022-07-12 文档页数:48页 所需下载券:10
鼓楼区人民政府华侨路办事处2022年度非生活垃圾清运处置劳务外包项目

项目要求

一、项目名称:鼓楼区人民政府华侨路街道办事处 2022 年度非生活垃圾清运处置劳务外包项目。二、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三、项目概况:为创立优质的生活环境、保持城市整洁,对鼓楼区人民政府华侨路街道辖区内无物业小区的非生活垃圾清运处置,以保证市容市貌。

四、服务内容:采购人委托中标单位将辖区内无物业小区的非生活垃圾清运至政府相关部门指定位置,   并按要求处置。

五、商务条款要求:

1、承包方式:270 万元/年,采用总价包干方式。

2、承包人一律不得将本项目分包、转包及变相经济转承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包资格,作违约处   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

3、招标作业内容及要求:(1)、报价范围:本合同价款包括乙方服务费、工本费、工资、奖金、奖   励、管理费、利润、税金、保险费、差旅费、工具费、机械设备费、作业过程中的装车、外运、卸车、二   次倒运、消纳而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节日慰问费、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各项税费、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本合同履行期间产 生的所有费用,招标人不再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另有约定除外)。

(2)、垃圾清运:垃圾为非生活垃圾,主要包括装修、建筑垃圾、杂物垃圾等其它垃圾,当天垃圾及   时完成清运或堆放至指定位置。

①、中标人必须在每天下午 17:00 前将辖区内的非生活垃圾清运完毕,并应保持收集点及其周边环境的整洁。

②、具体清运路线和清运时间将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具体约定。

③、在重大节假日期间或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增加工作人员及清运密度,确保各收集点的垃圾及时   清运,不影响辖区内环境的整洁、美观。

(3)、中标单位必须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运输车辆及工具专门为采购人提供垃圾清运服务,所需   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项目配置

①、人员及设备配置要求:乙方必须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 运输车辆及工具专门为甲方提供垃圾清运服务。垃圾收集人员:不得少于 14 人,由清运公司负责调配(五小工程车司机 2 人,铲车司机 1 人,装

车工人 2 人,三轮车驾驶员及工人 8 人,电动雾炮降尘车驾驶员兼操作人员 1 人,具体配备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②、收集车辆:必须为密闭自动升降式的五小工程车、自卸式载货汽车。平时每天保持 2 台出勤,如遇甲方突击保障任务需要,则需按甲方要求增加运力,确保按时完成垃圾运输任务。

③、装车铲车 1 台。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使用国六以上油品,排放达标。

④、电动垃圾收集车不得少于 4 台(含 4 名驾驶人员)。

⑤、电动雾炮降尘车不得少于 1 台,确保垃圾清运湿法作业,抑制扬尘。

4、垃圾收集、清运、处置服务的开展均不得影响甲方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同时在履约过程中应自觉配合甲方工作、规范 管理、文明作业,自觉接受甲方及各部门领导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

4.1、收集车辆:必须为密闭自动升降式、符合南京市最新标准的五小工程车。平时每天保持 2 台出勤,如遇甲方突击保障任务需要,则需按甲方要求增加运力,确保按时完成垃圾运输任务。

5、在履约过程中,应自觉维护甲方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 严禁在清运过程中从事甲方授权范围以外的事宜,不得向社区和个人擅自收取任何费用。

6、应确保进场工作人员无刑事犯罪记录,进场工作人员均统一着装、佩戴工卡,自觉遵守甲方制定   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 服从甲方对出入辖区小区车辆、物品的查验,并且对其调配的工作人员在辖区的一切行为负责。

7、进入辖区的清运车辆必须外观整洁、车况良好、有编号,有监督电话、有负责单位,并符合政府   部门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尾气、噪音等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的检测标准;做好防污染措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沿途散落、遗漏垃圾。

6、进入辖区的清运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各社(小)区车辆管理制度,按   交通规则及社(小) 区内的路标、交通指示牌指引行驶。

8、作业时及收工后车辆应摆(停)放地点适当,不影响行人和交通;存放、保管自行负责。

9、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操作规范,确 保安全,发生各种意外事故自行按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10、作业时不能将垃圾、污水溅到行人身上;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堆放至指定地点。

11、保持垃圾桶等设施的整洁完好,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破损的,负责赔偿。

12、遇到乱丢、乱扔、渣土抛洒污染路面等不文明行为及未及时按要求处置垃圾的住户、居民应进行   劝阻,并进行市容环卫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到说话文明,以理服人,对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向甲方或有关部门报告。

13、应加强对作业安全、质量管理,做好作业安全、质量自查日记并报监管部门,每月月底前向管理   部门提交本月工作情况自查表、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和下月作业安排计划。

14、质量要求:详见南京市城管局《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办法》

15、管理要求

(1)中标单位应加强对作业安全、质量管理,做好作业安全、质量自查日记并报监管部门,每月月底前   向管理部门提交本月工作情况自查表、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和下月作业安排计划。

(2)规范管理、文明作业,自觉接受采购人及上级各部门领导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   整改。

(3)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操作规范,确保安全,发生各种意外事故由中标单位自行按   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4)中标单位不得向社区和个人擅自收取任何费用。

(5)保持垃圾桶等设施的整洁完好,承包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破损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

(6)垃圾清运时不能将垃圾、污水溅到行人身上,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堆放至指定地点。

(7)作业时车辆应摆(停)放地点适当,不影响行人和交通,收工后的存放由中标方自行负责。

(8)专用作业车辆要有编号,有监督电话、有负责单位、车辆停放自行负责。

(9)遇到乱丢、乱扔、渣土抛洒污染路面等不文明行为及未及时按要求处置垃圾的住户、居民应进行劝   阻,并进行市容环卫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到说话文明,以理服人,对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向   合同甲方或有关部门报告。

(10)区主管部门发现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对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6、员工劳动保障要求

(1)、乙方必须执行劳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员工保障的其他   规定。

(2)、乙方按规定为员工缴纳五险,不私搭乱建房屋。

(3)、乙方支付给员工的月工资(不含加班工资)需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并作为计算员工最低工资标   准的起点,以保障员工的合理报酬。员工的工资、岗位津贴、加班工资等必须确保 按月发放,乙方不得拖欠员工工资(含加班工资)。

(4)、定期对工人进行交通安全培训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定期对作业员工进行交通安全培训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维护员工的权益,定期为员   工体检(每年至少一次)。

17、商务条款要求:投标报价编制说明: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结合作业地段实际和企 业自身实力自主报价并将涉及到的费用按单项列出清单。有关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

费用包括不限于:

(1)作业成本经费:包含人工费用、机具(运输车辆)费用、管理费用、税费等其它必要的费用。人   工费用含人员工资、服装费等,人员月基本工资(不包括加班费)不得低于南京市最低标准。机具费用指   车辆运行成本等。

(2)合理利润:为行业必要收益。

(3)二次倒运:辖区内老旧小区较多,道路狭窄且长,大型车辆不宜进出,需小车清运,集中堆放后,   再次装车,所产生的多次倒运、装车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突发性及应急保障方面所发生的运输费,由中标单位承担。

(5)其他费用处理: 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  中应充分考虑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否则招标人将视投标价中已包括所有费用。

(6)中标人在合同执行中,除上述费用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由中标人负责的工作范围以外,需要招标人   协调或提供便利的工作应当在投标文件当中加以说明。

(7)重大活动时中标单位服从主管部门调配,因保障重大活动而产生的垃圾清运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8)中标人在合同执行中,经中标人发现投标人承诺文件有虚假承诺行为的,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   立即终止合同,经费结算至合同终止前一个月。

18、其他

(1)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向南京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固体垃圾处置核准。

(2)经评委评分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单位,按照推荐排名顺序确定承包人。如排名在前的中标单位放弃,   发包人依次确定排名其后推荐单位为承包人。

六、附件:

附件一:《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办法》

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行为,建立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体系,引导处置单位诚  信守法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渣土运输作业行为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建工局、市市政公用局  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承运单位进行考核。

各区、县市容管理部门及执法队伍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记录的   信息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归集和上报。

第三条 承运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将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许可证出借他人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参与处置招投标的,而自   己不实际参与处置活动的;

(二)承接应该进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投标的工程,而实际建筑单位未进行处置招投标

的;

(三)未到市容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许可手续而处置建筑垃圾的;

(四)未按指定的处置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

(五)未冲洗干净、未全密闭造成车辆运输过程中污染路面的;

(六)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进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活 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的;

(八)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或《建筑垃圾   处置作业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的;

(九)未按规定有效落实“四有两不”(四有:有围挡、有硬化地坪、有冲洗设施、有保洁   人员;两不:后挡板不超高,车轮、车身不带泥)的。

第四条 各区市容管理部门发现第三条所列行为的,根据工作权限对其进行登记、核实,由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 内,书面告知市行政执法支队,支队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信息进行登记、核实、归集,并于收到相关部门书面报告后的 7 日内上报市市容管理局。公安交管部门、建 工、市政、房产部门发现第三条所列行为的,7 日内将相关信息转递至市市容管理局。

市市容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相关信息后 3 日内,记入信用记录,并在市市容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五条 承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在考核中进行扣分:

(一)将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资质出借他人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参与处置招投标的,而自己   不实际参与处置活动的;每发现一次扣 30 分

(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进行处置的,每发现一次   扣 30 分;

(三)承接应该进行处置招投标的工程,而实际建设单位未进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投标   的,每发现一次扣 30 分;

(四)未到市容部门办理处置许可手续而处置建筑垃圾的,每发现一次扣 30 分。第六条 承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在考核中进行扣分:

(一)办理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许可手续后,未按指定的处置地点倾倒的,每发现一次扣 5分;

(二)未冲洗干净、未全密闭造成车辆运输过程中污染路面的,污染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

的,一次扣 5 分;污染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扣 3 分;

(三)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的,每发现一次扣 2 分;

(四)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或《建筑垃圾   处置作业许可证》运输的,每发现一次扣 2 分;

(五)未按规定执行“四有两不”的,有一项未落实的扣 0.5 分,全部扣完为 3 分。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考核情况纳入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投标管理。

第八条 市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情况,加强对建筑垃圾承运单位  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的周期按年度计算;周期满分为 30 分,最低为 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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