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 购 需 求
一、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采购人管辖范围内普陀城区(包括东港、沈家门、鲁家峙)的市政道路设施日常巡查及日常维修养护(单项面积≤1000㎡的工程)。单项维修面积>1000㎡的工程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二、服务期:2022年8月1日0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服务形式及要求
1、服务形式:包工包料,即完成本项目的所有人工、材料、机械全部由承包人负责提供。
2、服务要求
(1)投标人应建立巡查制度,制定巡查计划,做好巡查台账,及时记录巡查现场发现的问题并拍照,每月将巡查台账汇总上报给采购人。如进行维修养护施工的,完工后,应将所有资料汇总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给采购人。
(2)投标人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要求安排巡查,巡查面积约188万m2,主干道一天一巡;次干道及支路三天一巡;背街小巷一周一巡。按规范要求建立“一路一档”,格式详见《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附录B《表B-1城镇道路静态数据》,并需在一年内完成。
(3)投标人巡查时,发现非涉及安全隐患的维修养护问题的,应当在3日内将《设施损坏单》书面上报采购人,经采购人书面批示后3日内进场施工;发现涉及安全隐患的维修养护问题的,投标人应即时告知采购人,并设置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如紧急可经采购人同意后先行施工,现场记录和照片等资料后补交给采购人。
(4)采购人发现问题后直接派发《设施损坏单》给投标人的,投标人应在接到采购人《设施损坏单》后,非涉及安全隐患的维修养护项目,3天内必须进场施工;涉及安全隐患的维修养护项目,承包人必须在1小时内到场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如紧急,可直接进场施工。
(5)对市政公共消火栓系统进行巡检时,投标人每月进行一次外观和标志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启闭测试、压力测试、排放余水等,并做好巡检记录报采购人和消防部门;在合同期内,根据采购人需求,开展油漆翻新;遇低温严寒天气,投标人接采购人通知后,对市政公共消火栓系统进行保温(保温材料甲供),确保消火栓能正常使用。巡检发现市政消火栓设施损坏或不符合规定使用要求的,投标人应做好明显标注并立马上报采购人及消防部门。
5.1、投标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消火栓的巡检、保养工作,积极配合采购人在市政消火栓方面的工作,在接到采购人通知2小时内,必须派员到现场进行处理。
5.2、向甲方和消防部门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分布图等资料,并在一季度内完成所有消火栓分布图的绘制工作,有新消火栓时及时更新。
5.3、投标人按《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GB/T 36122—2018)要求做好巡检和保养工作,做好记录和影像资料,形成台帐,每月向采购人上报巡检和保养的书面资料和台账。巡检现场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采购人并上报书面资料。
5.4、投标人应遵守有关安全、消防、施工等各方面的规定以及采购人的有关要求,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5、市政公共消火栓被撞,发生断裂、严重倾斜、严重漏水等情况不能正常使用的,投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的抢修工作。
5.6、投标人应建立市政消火栓规范化运行管理的相关制度,包括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巡查检测制度、保养制度等等,并报采购人备案。
5.7、投标人必须根据《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GB/T 36122—2018)的规定开展消火栓的相关工作。
(6)投标人应及时根据实地测量数据办理签证及交工验收,单项工程完成后10天内提交给采购人,由监理单位、采购人对工程量签证及验收情况进行书面批示。因投标人原因延期办理无法确认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工程签证单应采用统一专用规格式样,注明维修时间、维修地点、具体维修数量及工艺等,并附维修前后的现场对比照片及现场施工照,依据《设施损坏单》发生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编号。交工验收如不合格造成返工整改的,相应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拒不进行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缮,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当季服务费中扣除。
(7)防台防汛期间,需成立8人以上的防汛队伍,抢修工作服由采购人统一安排。
(8)遇到应急抢修或采购人特殊要求时,投标人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安全维护或应急处理。如因投标人到位不及时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投标人承担。
(9)在服务期内,投标人相关负责人须确保24小时电话畅通,发包人可随时联系到人。
(10)本项目质量保修期为6个月,从单个维修项目(采购人明确的零星项目除外)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四、质量要求
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2、《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
3、《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17)
4、《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
5、《钢纤维混凝土检查井盖》(GB26537-2011)
6、《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
7、《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
8、《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
五、巡查道路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仅供参考)
一、市政道路主干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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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东路 |
海莲路 |
鲁中路(正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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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中路 |
海印路 |
鲁滨路(北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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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西路 |
海洲路 |
天吴路(东海中路-329国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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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 |
海天大道 |
海印北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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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建路 |
鲁川路(中路) |
海莲北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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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政道路次干道支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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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路 |
北安路 |
莲桥路(大桥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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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路 |
伏虎北路 |
鲁洲路(西二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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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街 |
外河口路 |
红山路(南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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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厂路 |
游泳池路 |
红山路(希望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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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市大街 |
蒲湾二区道路 |
鲁海路(东一街北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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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厂路 |
蒲湾一区道路 |
鲁海路(东一街南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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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河路 |
新开路 |
鲁海路(东一街延伸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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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路 |
荷外路 |
海城铭园西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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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华路 |
荷里路 |
海华北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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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路 |
缪家塘路 |
海珠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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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辉街 |
西大街 |
兴港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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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昌街 |
宫下路 |
沙田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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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秀街 |
健民路 |
绿园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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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街 |
大茶湾路 |
规划一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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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正街 |
天打岩路 |
银港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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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街 |
戚家湾路 |
文康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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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榭街 |
东大街 |
规划一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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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岛路 |
文化路 |
山海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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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路 |
中大街 |
新一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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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湾路 |
小蒲湾路 |
规划四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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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政道路街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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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1弄 |
文卫弄 |
长地爿路6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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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6弄 |
新街108弄 |
长地爿路7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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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7弄 |
新街93弄 |
蒲湾中横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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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8弄 |
新街154弄 |
蒲湾中横路1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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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9弄 |
游泳池路 |
蒲湾中横路2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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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10弄 |
长兴弄 |
蒲湾中横路3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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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10弄 |
小西湖弄 |
蒲湾中横路4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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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11弄 |
德仁坊弄 |
中沙头2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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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12弄 |
民济弄 |
大干4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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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13弄 |
广济弄 |
蒲湾东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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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13弄 |
群济弄 |
蒲湾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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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14弄 |
天房弄 |
蒲湾食品厂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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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15弄 |
创建弄 |
法院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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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16弄 |
郑家弄 |
陈家塘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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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17弄 |
建筑弄 |
蒲湾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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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18弄 |
郑家弄 |
蒲湾东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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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19弄 |
小溪坑弄 |
裕山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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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20弄 |
小蒲湾路1弄 |
金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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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21弄 |
小蒲湾路2弄 |
环卫西站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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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弄 |
小蒲湾路3弄 |
东海酒厂土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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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22弄 |
小蒲湾路5弄 |
半塘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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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23弄 |
小蒲湾路6弄 |
中沙头一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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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24弄 |
小蒲湾路7弄 |
中沙头二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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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25弄 |
兴建路1弄 |
舟洋宿舍楼一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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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26弄 |
兴建路2弄 |
舟洋宿舍楼二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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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27弄 |
兴建路3弄 |
舟洋宿舍楼三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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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28弄 |
兴建路4弄 |
舟洋宿舍楼四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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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29弄 |
兴建路5弄 |
舟洋宿舍楼五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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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30弄 |
兴建路6弄 |
舟洋宿舍楼六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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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港路31弄 |
兴建路7弄 |
舟洋宿舍楼七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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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道头弄 |
兴建路8弄 |
原中兴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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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弄 |
兴建路9弄 |
食品厂技校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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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兴弄 |
兴建路10弄 |
泗湾东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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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弄 |
大茶湾路1弄 |
定沈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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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小区东路 |
大茶湾路2弄 |
里西河河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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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小区西路 |
大茶湾路3弄 |
大干一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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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外溪坑弄 |
小茶湾路1弄 |
大干二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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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家弄 |
小茶湾路2弄 |
大干三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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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山山路 |
小茶湾路3弄 |
蒲湾北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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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眼路 |
小茶湾路4弄 |
长地版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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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山路 |
戚家湾路 |
万德堂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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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弄 |
上横路 |
中洲支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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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湾东路 |
天打岩路1弄 |
里墩头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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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塘路 |
天打岩路2弄 |
环卫所北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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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湾路 |
天打岩路3弄 |
青龙山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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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民路 |
天打岩路 |
合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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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姓路 |
长地爿路1弄 |
教场中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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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弄 |
长地爿路2弄 |
教场北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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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弄 |
长地爿路3弄 |
东海中路162弄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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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弄 |
长地爿路4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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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军弄 |
长地爿路5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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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算方式
1、项目款分为日常巡查费和日常维修养护费,项目款每月支付一次,其中月度日常巡查费以10000元/月计,每月提交巡查完整资料,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结算;月度日常维修养护费按交工验收合格项目经第三方审计后的月度日常维修养护结算价进行结算,月度项目款经采购人确认并扣除考核中应扣的款项后10日内支付,最后一次月度项目款待本项目履行完毕,月度日常维修养护结算完成,且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的完整巡查汇总资料、 “一路一档”、消火栓分布图资料等通过采购人审核后28日内支付。
月度项目款结算方式如下:
(1)月度日常巡查费=10000元。
(2)月度日常维修养护费=月度日常维修养护结算价×(1-下浮率)
(3)月度项目款=月度巡查费+月度日常维修养护费
注:本项目日常巡查费费用一次性包干,巡查费10000元/月不需下浮,结算时不作调整。巡查包含单位管辖的所有道路及附属设施(包括道路路面、侧石、护栏、标牌、井盖、消火栓等),主干道一天一巡;次干道及支路三天一巡;背街小巷一周一巡。消火栓每月进行一次外观和标志检查,消火栓需单独做巡查台账。
消火栓约500个,测试包含启闭测试、压力测试、排放余水等,按2.5万元/次计;油漆翻新按120元/个计,结算时单价不需下浮,单价不做调整。
中标人应将当月结算资料在次月底前提交给采购人,延迟提交的按月度考核细则扣分;如延迟超过30天以上的,采购人将不再支付该月度项目款。
2、本项目日常维修养护结算总造价根据计量规则及签证单编制,结算按两种方式执行:
(1)套用定额计价方式
1)市政道路设施小修保养工程套用《浙江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8版),中修、大修工程套用《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的相应子目。以上定额未明确说明的部分可套用《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31号)、《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舟建发[2018]265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3号)、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建发【2019】92】号文件)等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规定。
市政道路设施小修保养工程范围如下:
沥青混凝土面层:
①零星补洞:S≤10㎡;
②大面积修补: 10㎡<S≤400㎡。
水泥混凝土面层:
①零星修补:小于一板块的翻修;
②铺筑:S≤200㎡,适用整块板维修。
人行道:S≤200㎡。
注:零星补洞或修补面积,均指单个维修面积。
2)可竞争性费率按相应费率的中值计取,提前竣工增加费、特殊地区增加费、创文明标化工地增加费、风险费不计。税金及规费等按规定计算。
3)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照单项工程施工时当月《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计取,舟山市信息价无的则依次参照《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如上述信息价均无,则由双方经过市场询价并协商确定。
4)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旧块及多余土方均要求外运,外运地点由采购人确定,计量以签证为准。
(2)无法套用定额(零星小工程)计价方式
本工程在实际施工中发生的零星点工、机械、运输等相关费用,按以下标准确定:
普工180元/工日、技工260元/工日, PC200 挖掘机1700元/台班(含司机及动力费用),PC120挖掘机1300元/台班(含司机及动力费用),空压机850元/台班。所有零星项目的支付均应在承包人取得业主签字后,才对其支付相关零星费用。
3、本项目风险费由投标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结算时采购人不另行支付。
七、本项目采用下浮率方式报价,投标人投标时所报下浮率即为中标下浮率,结算时以该下浮率为依据进行结算。
八、考核要求及标准
1)投标人的巡查、维修养护服务工作完成情况严格按照附件1中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每月汇总一次。
2)在合同期内,月度考核分在90分及其以上的不扣项目款,考核得分在85-89之间的,在当月项目款中相应扣除(90-得分值)*500元;得分在84-80之间的,在当月项目款中相应扣除(90-得分值)*1000元。月度考核总分低于80的,视为月度考核不合格,直接在月度项目款中扣除20000元。中标人当月结算资料延迟超过30天以上未提交的,该月度项目款全部扣除。
3)在合同期内,如中标人连续2个月考核低于80分或年度累计5次及以上月度考核低于80分的,视为中标人服务质量不合格。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视为中标人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