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集目的和确定成交供应商流程
确定新一期宁海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动车辆保险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方式为质量优先法。通过征集,为宁海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各类机动车辆提供保险服务,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为10家,服务期限为2022年8月11日至2024年8月10日。
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为直接选定。由采购人依据入围供应商的服务价格、服务承诺、服务便利性以及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协议价格是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二、投保手续和保险费计算
1、承保机构应根据投保方的通知和要求在基本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交强险)、附加险险种范围内确定保险险种并上门签订保单。
2、承保范围内的所保车辆为宁海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各类机动车辆。除原装进口车外,其余车辆均按国产车投保。
3、所保车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方的要求确定。
4、承保机构在保证不低于投标承诺的前提下,可与投保方平等协商,确定实际保费。
5、当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调整系数时,承保机构应将调整依据和方案及时书面通知征集人。
三、服务要求
1、保证投保人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根据投保人的通知及时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
2、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设专人受理索赔接、报案。
3、在接到投保人的出险报案后,宁海县内理赔人员应于60分钟内赶到报案现场;省内其它市、县应于6小时内赶到报案现场;省外应及时直接派人前去或委托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查看,并派专人协助投保人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4、协助投保人做好对投保经办人的廉政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保人提供回扣。
四、理赔
1、投保方的保险车辆出险后,承保机构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计损时必须以原厂配件价格为基数进行计算,并及时支付赔款。
2、赔偿处理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关条款处理,赔偿标准按照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投保时保险车辆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处理,承保机构必须主动及时协助投保方处理赔款事宜。
3、投保方在保险期内的一切事故赔款事宜,直接与承保机构办理。
五、其他有关规定
1、结算付款方式
保险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或乡镇街道支付给入围保险公司。
2、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当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调整系数时,承保机构应将调整依据和方案及时书面通知征集人。调整方案中的收费标准按符合新政策的最优惠标准执行,相关方案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3、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征集人将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作为采购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4、入围供应商的清退规则
入围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在协议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有违约情形或被有效投诉的,一次警告,二次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
5、入围供应商的补充规则
如出现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时,采购中心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将进行补充征集供应商。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6、入围供应商的日常管理
征集人将与入围供应商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入围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明确项目总协调人、协议签约人、政采云平台操作岗管理人员,在框架协议期内,相关人员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更的,须经征集人同意,并及时作出调整。待政采云平台框架协议采购系统上线后,入围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维护相关信息、上架相关服务内容。
入围供应商应在每个月前五天内将上个月车辆投保情况数据和车辆保险赔款数据以《宁海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动车辆投保情况汇总表》和《宁海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汇总表》形式提交至征集人指定管理人员。
7、提前终止协议规则
根据保险政策变化情况,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征集人可把协议期限缩短至1年,到期后重新组织征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