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述
1、此份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书是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包括所有条款的具体说明及技术要求,磋商供应商需在各自技术和商务占优势的基础上对本次招标服务进行投标报价。
2、各磋商供应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到现场进行踏勘,以获取本次投标所需的现场资料及数据,磋商供应商若未到现场踏勘,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其自行负责,由此造成投标价的偏差均不予调整。
3、磋商供应商必须完成招标内容和合同(基本要求、价格和服务)规定义务,不允许只对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4、在报价之前,磋商供应商须仔细阅读磋商文件,如发现有任何疑问、冲突或技术问题,磋商供应商须在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逾期采购人不再作答复,有关风险及责任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
5、本次项目服务的标准、规范,应符合国家有关条例及规范。
6、鼓励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7、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8、本项目执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本项目实施范围为瑞安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包括 2 个化工集聚区,分别为丁山二期规划化工集聚区和发展区华峰集团现状化工集聚区(东山化工集聚区),合计总规划面积2455亩。其中,丁山二期规划化工集聚区规划总用地面积约 1912 亩,其范围为东至凤凰路、部分用地至中环河东侧地块,南至滨江大道,西至瑞光大道,北至中横河、部分地块至隆山路(进港公路);发展区华峰集团现状化工集聚区(东山化工集聚区)规划总用地面积约 543亩,其范围为东至通达路,南至滨江大道,西至港口大道,北至二大队河。具体范围见下图。
一、 工作内容及要求
1、 工作内容
本次地下水污染专项调查工作,依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技术方案》、《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DZ/T0270-2014)、《浙江省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专项调查和扩散排查工作方案》等技术文件要求,通过污染源资料核查、现场勘查、地下水监测井建设、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分析等工作,完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各项工作内容及调查评估报告、数据报送,最终形成园区地下水污染专项调查(初步调查)报告。具体如下:
(1) 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
在化工园区及周边1km范围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工作。
1)资料收集主要包括园区基础资料、企业产排污相关资料、地下水监测资料和辅助资料(见下表)。充分利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数据、园区内企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数据、以及园区内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和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数据等信息,填写化工园区基础信息调查表。
化工园区资料收集清单表
编号 |
分 类 |
材 料 名 称 |
1 |
基础资料 |
园区规划环评报告 |
2 |
园区企业名单及已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 土壤用地调查的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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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园区化工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环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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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园区及化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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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园区化工企业安全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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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园区及化工企业所在区域水文地质勘察报 告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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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园区及化工企业平面布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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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园区边界范围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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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园区雨水/污水管网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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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产排污资料 |
园区化工企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排污许可证 |
11 |
园区化工企业环境统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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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园区化工企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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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地下水监测资料 |
园区现有监测井情况及常规监测资料 |
14 |
园区化工企业调查评估报告(环境污染事故 应急预案、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报告 及整改方案等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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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辅助资料 |
园区化工企业地下水环境污染事故记录 |
16 |
园区企业责令改正地下水违法行为决定书 |
2)现场踏勘
通过对化工园区现场踏勘, 确认资料信息是否准确, 现场识 别关注区域和周边环境信息,确定初步采样的布设点位等。
现场踏勘应做好照片及影像记录。园区内每个重点化工企业应至少拍照3-4张(1张为厂区门口照片,2-3张为厂区内生产车间、原辅料及固体废物堆场等污染源照片),应包含园区内已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照片及影像记录。
3)人员访谈
访谈主要获取不同时期地块生产及污染活动信息,包括生产及经营过程中原辅材料、产品、 废弃物储存及污染排放情况,污水排放去处、有害物泄漏、事故发生时间、影响范围等。除此之外,周边存在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化工园区,应对地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地下水主管部门进行访谈,获取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及与地下水质量相关信息,重点访谈是否存在饮用水源污染问题。
(2) 污染识别
1)基于化工园区的资料收集与现场踏勘,判断园区的潜在污染源,筛选园区内重污染行业企业。2)基于化工园区的调查工作准备情况,筛选并识别园区内的重点企业、污染类型、污染物迁移途径等,通过调查结果分析、污染分析和产污环节分析判断园区的潜在污染源及特征污染物。
(3) 监测布点
1)布点原则
①监测井应能反映调查评价范围内地下水总体水质状况。对同一个水文地质单元,可根据地下水的补径排条件布设控制性监测点,化工园区的上下游、垂直于地下水流方向两侧、内部以及周边主要敏感点均应布设监测点。
②化工园区布点范围以实际建成区范围为主,若化工园区建成区面积较大,应增加监测井。若园区内已发现存在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应在企业下游布设监测井。
③利用已有地下水监测井时,须满足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④兼顾不同水文地质条件。岩溶区监测点的布设重点在于追踪地下暗河,有条件的区域可采用物探等手段辅助判断岩溶通道(暗河)走向。按地下河系统径流网形状和规模布设采样点,在主管道露头、天窗处,适当布设采样点,在潜在污染源分布区适当加密。裂隙发育的调查区,监测布点应布设在相互连通的裂隙网络上。
⑤若园区跨多个水文地质单元,每个水文地质单元单独布点。若为一园多址的情况,按园区不同地址所在水文地质单元 分别布点。
⑥本次调查以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布点为主,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布点为辅。原则上土壤采样点与地下水采样点应为同一点位,有条件的园区可适当增加土壤采样点,土壤布点 可参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
2)布点位置与数量
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的布点类型主要有三种,即化工园区上游对照点、污染扩散监测点和内部监测点,根据化工园区所处区域的地下水类型、园区面积、园区企业布局确定布点位置及数量。
(4) 监测井建设
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技术要求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 HJ164-2020 )和《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 ( DZ/T 0270-2014)。
(5) 采样与测试
1)采样要求
①本次调查采样以地下水样品采集为主,兼顾土壤样品和地表水样品的采集。
②土壤样品的采样要求参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执行。
③地表水样品的采样要求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T 91-2002)的要求执行。
2)测试方法
根据选定的监测指标制定样品测试分析方法,方法应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方法。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时, 可选用行业统一分析方法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按照HJ168的要求进行方法确认和验证,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应满足地下水环境监测要求。所选用分析方法的测定下限应低于规定的地下水标准限值。
(6) 样品保存、流转和交接
遵循《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技术方案》等相关技术文件,规范样品的采集、保存、流转、检测等工作流程,保障调查数据的真实可靠。
(7) 结果评价与分析
根据收集的资料和调查的结果, 对地下水质量进行评价,针对水质评价超标的指标开展地下水污染评价。
(8) 初步调查评估报告编制
按《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技术方案》编写调查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审查。
(9) 调查评估报告及数据报送
根据《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及温州市相关指导意见,成交供应商应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数据按要求填报“国家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子系统”。
二、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成交供应商应根据相关工作内容严格依据相关工作手册做好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工作,采购人将委托第三方单位对相关工作内容进行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
三、 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全体服务人员交纳所有相关的社会保险及相关费用。成交供应商应为其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在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所有人员发生的事故由其自行全权负责,采购人将不负任何责任。
2、磋商供应商应配备环境、土壤、水文地质、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的团队成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过全国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国家“十四五”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等相关培训,并指派一名项目负责人整体负责项目的进展情况;负责和采购人的沟通和协调;确定项目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3、成交供应商需根据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经采购人审查通过后,按实施计划确定的内容和目标开展调查工作。合同期内成交供应商所属人员、设备如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全部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日期提交成果资料或因供应商原因未经主管部门认可,由其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并赔偿采购人由此产生的损失。
5、整个编制过程中所需资料以成交供应商自行调查收集为主。
6、合同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对接工作。
7、本项目所有最终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属于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1)成交供应商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2)本项目所有成果的版权属采购人所有,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否则,采购人可按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及项目合同追究中成交供应商的一切责任。
3)本项目作业过程中由采购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或数据均属采购人所有,成交供应商不得
在合同规定之外自行处置数据,不得自行删除、复制、修改、转移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且享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 最终成果
成果资料:地下水专项调查报告及相关数据、附件资料。
五、 验收要求
最终成果须通过采购人组织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或评审,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验收、评审的,相关验收费用、专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六、 项目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天内完成地下水专项调查报告编制并通过专家审核,以及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数据按要求填报“国家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子系统”
七、 编制费说明
编制费采用总价包干的形式,供应商报价应为承包完成所规定内容的全部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资料收集、调研、技术服务费、成果编制、文本打印、专家审查费用、人员工资、仪器设备费、奖金、交通、差旅、税费、利润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
八、 付款方式
1、预付款:合同签订且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抵作项目进度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2、进度款
1)完成报告报送及相关数据录入后且收到成交供应商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注:对于满足合同支付约定条件的,采购人于收到成交供应商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相应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