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本技术规范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基本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优质服务。
1.2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与本技术要求不一致时,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予以说明,并由评标委员会鉴定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能否达到要求。如供应商没有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出异议,则视为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完全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1.3技术要求及标准的执行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标明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若同一标准已颁发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若同时有几个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则按最高层次的标准执行。
2、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2.1项目背景
平阳县地处浙江省东南沿海,地质环境条件较复杂,常受台风暴雨影响,地质灾害频发。
近年来,我县开展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小流域泥石流调查和农村山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基本查明了我县的地质灾害分布现状,划分了地质灾害易发区,初步建立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有效地减轻了地质灾害损失。2017~2019年我县开展了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计划,对现有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通过搬迁、工程治理等手段进行了综合防治,现有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已基本消除。
但受极端天气影响,突发性地质灾害呈加剧趋势,严重威胁着我县的人民群众的什么财产安全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地质灾害防治任务依然十分严峻。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职称地方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开展更大比例尺、更高精度的乡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价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灾害“整体智治”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地质灾害风险普查与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平阳县工作实际,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开展山门镇1:2000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
2.2 采购内容
平阳县山门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工作范围为平阳县山门镇整个行政区范围,项目面积40.83km2,其中地质灾害中易发区面积1.3 km2,地质灾害低易发区21.01km2,地质灾害不易发区8.52km2.
2.3 具体要求
本次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工作的乡镇为山门镇,区域面积约40.83km2。
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执行《浙江省乡镇(街道)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技术要求(试行)》,主要任务包括:
①开展地质灾害孕灾背景条件调查。调查地形地貌、植被、地质构造、岩土体工程地质特征、斜坡结构等孕灾条件和气候、人类工程活动等诱发因素。
②开展地质灾害及隐患调查。调查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空间发育特征及危害情况,分析其时空分布规律,评价其稳定性和危害程度。
③开展承灾体调查。调查全区户籍和常住人口、房屋建筑、重要设施等承灾体信息。
④开展地质灾害评价。开展地质灾害易发性评价和风险区划,确定地质灾害风险重点防范区;编制地质灾害风险重点防范区防灾避险图册,比例尺不小于 1:2000;编制地质灾害调查实际材料图、孕灾地质条件图、地质灾害易发性分区图、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图和地质灾害及风险重点防范区分布图,比例尺 1:10000。
⑤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降雨阈值分析研究,提出地质灾害风险管控措施。
⑥编写成果报告,全面反映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取得的成果,提出地质灾害风险防控对策建议。
⑧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信息系统建设,统一管理调查数据、成果报告和图件等。
2.4 提交成果
(1)编制《平阳县山门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报告》;
(2)编制相关成果图件;
(3)构建信息化系统数据库。
以上成果提供的纸质成果资料壹式拾份,电子版壹份
2.5 项目成果版权及使用
本次项目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留存,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成果。
2.7 技术人员配备要求
为了保证本项目的工程质量,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水工环、地质、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等专业技术人员(人员不得少于6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工环等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称,各野外调查小组组长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野外调查、勘探、物探与测绘、制图、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应由业务熟练的技术人员担任;应提供拟委任的主要负责人和参加本项目技术人员的资历表。
2.8 工期要求
要求在合同签订后5个月内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到期前,成交供应商须完成本项目工作,提交2.4条要求的成果资料并通过专家组验收。
2.9 付款方式
在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40%给成交供应商作为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成果整体提交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60%的项目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