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采购项目总体要求
一、技术标准、规范(不限于以下)
(一)国家规定的标准及规范,按最新的标准及规范执行;
(二)行业标准及规范,按最新的标准及规范执行;
(三)与服务有关的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产品品牌所在国的有关质量标准,上述标准如有不一致,执行两者中更严格的标准;
(四)其它相关标准及规范,按最新的标准及规范执行。
二、采购内容及需求
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第二部分 采购内容及需求”。
三、工作范围
各供应商须按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完成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
(一)履行所有规定服务;
(二)服务须达到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及使用要求;
(三)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第二部分 采购内容及需求”。
第二部分 采购内容及需求
一、项目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清除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处置工作,需编制丽水市集中式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丽水市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服务要求
1. 总体要求
(1)中标单位须独立完成采购人委托的技术服务,不得将项目转让第三方完成。
(2)中标单位须积极服从采购人有关技术服务工作安排,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3)中标方需保证服务成果真实可靠。
2. 主要内容
(1)丽水市集中式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丽水市集中式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按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进行编制,预案中应包含水源地基础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水源地应急防控体系建设等主要内容(内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要求更新)。
(2)丽水市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编制,内容应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事件分级、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附则等相关内容(内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要求更新)。
3.进度要求
中标单位需严格按照采购单位时间要求完成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1)采购合同签订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接工作,确定项目组成人员及工作计划。
(2)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专家论证修改并提交到相关部门审批及发布。
三、服务成果
编制丽水市集中式地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丽水市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2项成果,并经政府部门发布。
成果内容:文本、图册。
成果形式:提供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的成果。
四、 保密要求
1. 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数据成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均要求按照《国家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中标人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招标单位及其他第三方的信息安全。
五、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且收到开具相关票据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20%;提交成果经专家评审认证,项目验收绩效评价良好以上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发布且收到开具相关票据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价。
六、 现场勘察
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经采购人同意后投标人可自行至项目现场勘察,现场勘察所产生的费用及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如投标人未勘察现场造成投标响应偏离,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七、 其他内容
1. 投标人须熟悉我市及下辖县市区基本情况,具备相关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知识,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
2. 投标人须具有环保咨询或环评经营范围并具备与本招标相适应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保护类专业高级(含副高)职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采购人许可,本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投入人员不得擅自更换。
3. 配合采购人做好评审、修改、发布等相关工作。
4、中标人应注意数据的保密性,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项目有关的信息,不得对外提供、泄露评估有关情况。
八、分包和转包
▲本项目内容不得转包,投标人不得将本合同标的转包由其他单位承担;
▲经采购人同意,投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投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如有违反以上情形,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部分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一)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型企业,不再进行价格扣除或价格分加分。
1.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三)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二、支持绿色发展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三、支持创新发展
(1)采购人优先采购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自主创新产品。
(2)首台套产品被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2年内,以及产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
第四部分 实质性要求
1.本部分内容(第三章 采购需求)均为采购人基本要求,如投标供应商无法响应,须在《关于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条款的拒绝声明》中详细说明,未说明的,视为完全响应并接受所有条款。
2.本项目为一个标项,标项是最小投标单位,投标供应商必须对标项内的所有内容发起投标响应。
▲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时出现遗漏的内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投标供应商如不接受将作无效标处理。采购人不接受投标供应商给予的任何“赠品”或者“0元”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为完成上述所规定采购内容的所有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供应商应结合采购内容、要求,市场行情及自身的竞争能力,确定最终报价。
4.在满足此项目需求要求的前提条件,投标供应商不可擅自改动或减少。采购需求中未要求但实施时必须具备的内容由投标供应商自行补齐,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总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5.投标供应商须对采购中涉及到的专利负责,并保证不伤害采购人的利益。在法律范围内,所有文字、商标和技术侵权造成的相关费用,采购人概不负责。
6.中标人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如中标人项目实施人员在实施中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实施现场防范措施设置不明造成人员伤害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应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安全责任及各类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