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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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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09050000297401 发布时间:2022-09-05 文档页数:49页 所需下载券:10
温岭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招标项目一览表:

本次招标共 1 个标段,具体内容如下表:

标段

项目名称

预算金额

最高限价

服务期

1

温岭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420 万元

400 万元

一年

二、具体需求:

1、保险内容

  • 保险责任

A、在本项目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及承包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中标人根据双方所签订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B、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含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以被保险人提供的法定票据或经双方确认的收据为准),中标人按照所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追溯期

A、在本项目每年度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中标人须受理每次保险前溯三年

(长于3年的以供应商承诺为准,供应商承诺的前溯期至少三年。)内未发现而导致的未报告案件的索赔,并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B、在本项目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发生并报告的保险事故,因处置程序或因病情特殊需要延长处理期的,属于本项目保险责任范围,原则上以法院或医调会受理为依据

C、在本项目追溯期前三年发生的已报告但未解决的案件索赔,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了处理结果,原则上以法院或医调会受理为依据,该案件由中标人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3)、赔偿额度、免赔额

A、赔偿额度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类别

赔偿限额

投保数据(2021 年度)

 

 

类别

每次最高赔偿限额

(万元)

累计最高赔偿限额

(万元)

每次事故法律费用限额

(万元)

核定床位

医务人员数

手术次数

1

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

三甲(非民营)

50

400

3

1200

1959

36819

2

温岭市中医院

三甲(非民营)

30

400

3

705

787

5807

3

台州市肿瘤医院

二甲(非民营)

30

150

2

600

499

3534

4

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二乙(非民营)

30

100

2

400

570

5102

5

温岭市第四人民医院

二乙(非民营)

30

100

2

280

331

2130

6

温岭市妇幼保健院

二甲(非民营)

30

100

2

120

423

4927

7

温岭市第五人民医院

二乙(非民营)

30

100

2

80

83

0

8

温岭市城北中心卫生院

一甲(非民营)

30

60

2

45

82

5

9

温岭市大溪镇中心卫生院

一甲(非民营)

30

60

2

30

166

0

10

温岭市箬横镇中心卫生院

一甲(非民营)

30

60

2

45

159

1

11

温岭市温峤镇中心卫生院

一甲(非民营)

30

60

2

50

123

1

12

温岭市太平街道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

一乙(非民营)

30

60

2

5

63

0

13

温岭市城东街道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

一乙(非民营)

30

60

2

5

69

0

14

温岭市城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乙(非民营)

30

60

2

10

42

0

15

温岭市横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乙(非民营)

30

60

2

30

61

0

16

温岭市泽国镇卫生院

一乙(非民营)

30

60

2

0

74

0

17

温岭市新河镇卫生院

一乙(非民营)

30

60

2

0

70

7

18

温岭市松门镇卫生院

一乙(非民营)

30

60

2

0

83

4

19

温岭市石塘镇卫生院

一乙(非民营)

30

60

2

0

59

12

20

温岭市滨海镇卫生院

一乙(非民营)

30

60

2

0

98

0

21

温岭市城南镇卫生院

一乙(非民营)

30

60

2

0

64

5

22

温岭市石桥头镇卫生院

—乙(非民营)

30

60

2

0

43

11

23

温岭市坞根镇卫生院

一乙(非民营)

30

60

2

0

25

13

24

温岭市经济开发区卫生院

一乙(非民营)

30

60

2

0

18

14

B、免赔规定:

B1、每次事故免赔:

三级医疗机构:按每人赔偿金额 10000 元计;

二级医疗机构:按每人赔偿金额 6000 元计;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每人赔偿金额 3000 元计。

B2、法律费用不设免赔。

(4)其他

▲投标单位须全部响应上述保险内容,不允许负偏离,否则做无效标处理。

2、服务要求

(1)风险管理服务

中标人应组织专业的项目服务小组加强对承保项目的风险管理,提供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名单、职务及联系方式,其中专职理赔服务人员不少于 2 人且长期入驻温岭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协助处理医疗责任纠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意见,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尽可能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损失。负责组织专家对保险项目现场勘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在被保险人允许的范围内,不定期地进行面商沟通,就承保项目运营提出服务意见。

(2)接报案服务

中标人应设有 24 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在接到报案后立即通知项目服务小组的专职理赔人员, 提供全天候服务通道。

(3)理赔服务

A、案件查勘

中标人在接到保险事故报案后,应立即组织查勘人员赶赴事故发生现场进行查勘,准确了解出险时间、地点、原因,并实施施救、拍照、估损、索取有关单证,作好文字记录的工作。项目服务人员应协助被保险人制定处置方案,做好服务工作,迅速安排专业理赔人员、事故处理人员、医疗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B、协调处理

中标人应与被保险人一同组织医疗责任保险案件处理协调小组,处理过程中充分征求被保险人意见,做到赔案处理客观公正。

C、理赔处理方式

(一)通过“医调会”调解处理:

索赔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一般先行鉴定,明确责任;索赔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保险人按照医患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结果赔偿;如调解协议未明确注明双方责任,依照调解协议赔偿。

(二)通过行政机关调解处理:

索赔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保险人按照行政机关调解,医患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结果,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予以赔偿。

(三)通过合法的鉴定处理:

通过鉴定,明确责任,对于医疗机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予以赔偿。

(四)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保险人按照法院判决结果,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予以赔偿。

(五)赔偿额度:按索赔金额的 100%计算。

(六)赔偿特别约定:

医疗机构当年赔付率超过 95%时,则该医疗机构在未了保险责任期限内发生的赔款,保险人按照法院判决或医患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结果,以下列方式计算, 并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予以赔偿:每人赔偿限额部分:按 60%计算。

(注:上述赔付率采用各医疗机构单独核算方式,按法院判决或调解时间顺序确定。各医疗机构可放弃小额案件的索赔。)

(4)理赔时限

A、中标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及理赔所需相关资料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金额后 3 个工作日内履行赔付义务;赔偿金额在 2 万元以上的,7 个工作日内支付。

B、中标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及理赔所需相关资料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回复。被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中标人协商或申请复议。

三、商务需求

1、付款方式为:各医疗机构于双方保险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清。(中标单位提供正式发票)

2、服务期:签订合同后 1 年。

3、本项目完成招标后,由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总合同,各医疗机构与中标人分别签订专用的保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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