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标需求
1.医疗责任保险:医疗保险责任是指承保人对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含外请医师)在保险期内及保险范围内,开展诊疗护理活动和医疗服务管理过程中因过失造成的医疗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最终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按照《寿县医疗责任险统保项目保险协议》的约定和《保险法》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被保险单位有优先服务的权利,投保人应根据被保险单位的通知,及时签订保险单。
3.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在寿县设立分支机构(理赔中心),并派专人受理,负责医患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以及理赔;承保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应立即安排理赔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工作,并对调解或诉讼结果现场签字确认。保险人依据保险政策,制定《寿县医疗责任险服务指南》,经寿县卫健委审核并交寿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后发至全县各投保医疗机构
4.提供快捷、高效的理赔服务,提供不同赔偿金额对应的结案天数。
5.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于重大案件并发送纠纷的,协助投标人与事故方处理事故,并提供法律援助。
6.保险期内,寿县2家县级医院和1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每次责任限额人民币2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人民币100万元/年,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4万元/年;基层医疗机构每次责任限额人民币20万元,每家累计责任限额为60万元/年,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4万元/年;村卫生室每次责任限额20万元,每家累计责任限额40万元/年,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4万元/年。其中:1万元以下的纠纷案件可以在报案后由医疗机构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由承保人视情参与第三方寿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具体承保方案由投标人按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的医疗责任险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条款进行制定,方案的合理性作为综合评分的重要依据。
7.每年在12月31日前向寿县卫健委和医疗机构提供风险评估、医疗安全与风险防范的建议、全县理赔数据。
8.未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人不得将保险业务分出给其他保险公司。
9.可提供的其他服务,但不得违反保险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七、投标方式和中标确认:
1.投标人在标书中应注明每位医务人员保费和每张医疗床位保费;
2.按照投标人提供的各项保费,计算全县总的保险费用,以及投标人在寿县范围内机构网点设置、承保方案、人力资源概况、实施能力、服务承诺、信誉、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分,综合得分前3名的投标人,为寿县医疗机构责任险定点服务机构,各医疗机构在中标的3家投标人中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