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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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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发布 75页 文档编号:202210200000307282 需下载券:10
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江苏省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名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是 1993 年 10 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首批省级经济开发区之一(苏政复〔1993〕52 号,面积约 8.73km2)规划范围为: 东起三环路、西至二环路、南起镇大铁路、北至古运河和东起绍隆寺路、西至通港路、南起银河路、北至兴港路。2010 年 4 月,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同意镇江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面积仍为 8.73km2。

根据发展需要,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5 年组织编制了《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2015-2025 年)》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划总面积为 72.92km2,包括开发区内大港、丁卯两个片区,总体功能定位为以先进制造业、高科技产业、新型综合物流及生产性服务业为核心的产业基地以及镇江副中心。大港片区包括了临港工业园、机电工业园、国际化工园、出口加工区等 11 个园区,丁卯片区由大学科技园、综合商贸和研发区、机电产业集聚区等园区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 号)等要求,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依法重新或补充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十四五”期间,镇江市对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开发区在范围、产业定位、空间布局等方向将进一步调整、优化。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强化对国际化工园的管控措施,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拟组织对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和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分别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项目所属行业:

二.采购标的汇总表

(一) 采购标的

1.服务类标的

序号

标的名称

计量单

数量

服务要求简述

备注

1

镇江经济技术开

1.0

 

 

 

发区和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服务项目

 

 

 

 

三.技术要求

 (一)服务内容和标准

 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和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具体范围与镇江市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与优化后确定。

四、服务周期及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和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取得审查意见。

(1)形成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规划环评报告大纲,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座谈, 开展现场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

(2)形成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规划环评报告送审稿,召开专家咨询会,征求相关厅局和专家意见,并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3)通过生态环境部或其委托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形成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规划环评报告报批稿。

三、质量要求

  • (1)在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规划环评报告内容应满足采购方未来发展定位需要和产业发展布局要求;

(2)编制的规划环评报告书达到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深度和广度,负责在该报告评审时进行汇报、答辩。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该报告进行修改,形成报告书报批稿,并通过生态环境部或其委托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

四、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以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通过专家评审并取得生态环境部或其委托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效批文(审查意见)为标准。

五、提交成果

(1)《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10套,相关图件及其他电子材料;

(2)《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区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10套,相关图件及其他电子材料。

四.履约能力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或 202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提供至少 1 个月财务状况报告);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函【见第五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相关材料)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磋商承诺函第10 条【 见 第 五 部 分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 6 ) 、 拒 绝被 “ 信 用中 国 ” (www.creditchina.gov.cn )、“ 中 国政府采购 网 ”

(www.ccgp.gov.cn )、“ 信用江苏” (218.94.123.69)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面向所有供应商。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五.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

 服务期:合同签订后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实施完成。

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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