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技术要求
(一)保险对象
1.本项目被保险人为义乌市公安局民警、职工、辅警。
2.险种范围包括意外身故、疾病身故、重大疾病、意外医疗等。
3.投保额度:由市公安局统一投保团体险,保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3.参保方式:按人数投保,保险周期为一年,具体参保人员(暂定民警、职工共1345人,辅警共4329人)由市公安局每月月初提供给中标的保险公司,实际参保人数以1个公历年度内12个月的具体参保人员数的算术平均数取整。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壹年, 即从2023年01月01日起到2023年12月31日止。
保险责任自2023年01月01日0:00起至2023年12月31日24:00止。
★(三)保费
民警、职工保费475元/人/年,辅警保费264元/人/年,保费合计178.1731万元。其中局本级民警、职工、辅警意外伤害保险费152.701万元。交警大队民警、职工、辅警保险费25.4721万元。
★(四)保险责任
民警、职工保障内容和赔付金额明细表
保障内容 |
赔付金额不低于(含)以下标准 |
保障简述 |
疾病身故 |
25万元/人/年 |
在保险期间因疾病导致身故,给付25万元保险金 |
意外身故 |
25万元/人/年 |
在保险期间因意外导致身故,给付25万元保险金 |
意外残疾、烧伤 |
30万元/人/年 |
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烧伤,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重大疾病 |
20万元/人/年 |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后首次确诊三十六种重大疾病之一,给付20万元保险金。(同一人在每个公历年度内限额20万元)。投保后首次确诊五种轻度疾病之一,按照重大疾病约定赔付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 |
意外住院每日现金补贴 |
200元/人/天 |
投保后意外伤害造成住院治疗(以入院日期为准),按每人每天200元标准补贴,每人每次住院最高不超过90天,每人每个公历年度内住院累计不超过180天。每人每个公历年度内最高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6000元。 |
意外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
30万元/人/年 |
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诊疗,对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余额进行报销,每人每个公历年度内最高报销金额30万元。 |
辅警保障内容和赔付金额明细表
保障内容 |
赔付金额不低于(含)以下标准 |
保障简述 |
疾病身故 |
12.5万元/人/年 |
在保险期间因疾病导致身故,给付12.5万元保险金 |
意外身故 |
12.5万元/人/年 |
在保险期间因意外导致身故,给付12.5万元保险金 |
意外残疾、烧伤 |
20万元/人/年 |
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烧伤,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重大疾病 |
10万元/人/年 |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后首次确诊三十六种重大疾病之一,给付10万元保险金。(同一人在每个公历年度内限额10万元)。投保后首次确诊五种轻度疾病之一,按照重大疾病约定赔付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 |
意外住院每日现金补贴 |
100元/人/天 |
投保后意外伤害造成住院治疗(以入院日期为准),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补贴,每人每次住院最高不超过90天,每人每个公历年度内住院累计不超过180天。每人每个公历年度内最高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8000元。 |
意外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
20万元/人/年 |
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诊疗,对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余额进行报销,每人每个公历年度内最高报销金额20万元。 |
注:1.义乌市医保定点公立医院都纳入理赔范围。
3.五种轻度疾病名称:一、恶性肿瘤——轻度;二、较轻急性心肌梗死;三、轻度脑中风后遗症;四、原位癌;五、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五)理赔服务
1.中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行业相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3.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中标保险人必须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4.中标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及理由书。
6.保险人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派专人受理索赔接报案。
7.保险人必须遵循投保人有关事故消息公布及各项保密守则和制度。
8.保险人可提供的其他特色服务或优惠服务。
二、保险有关要求
1.义乌市公安局原保险到期2022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保费按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结算。
2.团险转到中标单位后,跨公司续保的人员要求无等待期。新参保人员没有等待期,住院津贴给付按照实际住院天数。
3.要求在保费不变的前提下,投保人员可以进行变更(即:新进人员可以替代辞职人员,替换不分性别和身份);参保人员费用半年结算一次。
4.除既往重疾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不给予理赔(含住院津贴),其他既往史均给予理赔,参保人员的体检情况也不需提供给中标单位。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住院,到合同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应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住院津贴);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若被保险人未发生理赔,保险公司必须承担保险责任,不受两年时效限制。
5.在保险期间内,投保后首次确诊三十六种重大疾病之一,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一人在每个公历年度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投保后首次确诊五种轻度疾病之一,按照重大疾病约定赔付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
6.民警、职工:投保后意外伤害造成住院治疗(以入院日期为准),按每人每天200元标准补贴,每人每次住院最高不超过90天,每人每个公历年度内住院累计不超过180天。每人每个公历年度内最高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6000元。
7.辅警:投保后意外伤害造成住院治疗(以入院日期为准),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补贴,每人每次住院最高不超过90天,每人每个公历年度内住院累计不超过180天。每人每个公历年度内最高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8000元。
8.民警、职工: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诊疗,对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30万元。
9.辅警: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诊疗,对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余额进行报销,每人每个公历年度内最高报销金额20万元。
三、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按《义乌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暂行)》(义招管办【2008】32号)及《义乌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义政办发【2017】102号)等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予以监督并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对国家有强制性要求的项目,还应通过国家认可的相关检测机构的验收。
四、商务要求
1.报价要求
1.1详见《投标须知》第14条;投标人应按招标项目的相关要求,根据项目特点和企业条件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为投标方所能承受的最低、最终一次性报价。
1.2按国家规定由投标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由投标人向税务机关缴纳。
1.3中标后,中标人所填写的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2.付款方式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5;费用凭合同、正式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资料由义乌市财政局直接支付。
五、其他
1.投标人所投服务不得低于本项目的要求和档次。
2.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若坚持提出附加条件和不合理要求,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该中标人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3.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均归采购人所有,不再返还给投标人。
4.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归采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