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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公安局市本级民警辅警及职工续购2023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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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2270000412485 发布时间:2023-02-27 文档页数:67页 所需下载券:10
来宾市公安局市本级民警辅警及职工续购2023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采购需求

说明:

1.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内容)

(1)本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竞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2.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条款。

3. 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竞标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名称(行业名称及划分见本章附件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最后报价有时间限制,供应商可参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的最后报价表格式提前准备好最后报价表(含单价),以免耽误最后报价

一、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

项号

服务名称

数量

单位

服务内容及要求

1

来宾市公安局市本级民警辅警及职工续购2023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1

保险责任

保障内容

保额

(万元)

意外身故

因意外导致身故保障

不低于35

意外残疾

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保障

不低于35

因公牺牲

因公牺牲或在岗位上突发疾病猝死的(不受48小时限制)

不低于20

疾病身故

因疾病导致的身故保障

不低于10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因疾病住院保障

不低于5

意外医疗费用

因意外受伤门诊及住院保障

不低于5

住院津贴

因意外或疾病住院,给付120元/天,最高给付180天

不低于2.16

交通意外(保险赔付金额与主险中的意外身故、残疾择一赔付,不累加赔付)

客运飞机交通意外身故、残疾

不低于100

客运火车交通意外身故、残疾

不低于80

客运轮船交通意外身故、残疾

不低于80

客运汽车交通意外身故、残疾

不低于8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身故、残疾(不设观察期)

不低于20

家属意外保障

直系亲属遭受犯罪分子报复致身故、残疾保障

不低于20

直系亲属遭受犯罪分子报复受伤的意外医疗保障

不低于10

 

商 务 条 款

一、合同签订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个自然日内。

二、合同签订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服务期限:1年(具体以采购需求商务条款中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期限为准)。

四、理赔服务:

1.受理报案:提供保险报案、客户咨询服务专线,24小时受理报案服务及保险理赔咨询服务;

2.现场服务受理:因案件特殊或者紧急情况,在收到案件报案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在4小时之内到达受理现场;

3.理赔时效:

(一)核定损失和赔偿金额

1.在收到被保险人完整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索赔单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损失项目和金额,并及时将赔付意见向被保险人反馈;

2.若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二)赔款支付

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齐全,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应按如下时限赔付:

① 5万元以下,在1个工作日内支付;

② 5万元至15万元以下,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

③ 15万元至30万元以下,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

④ 30万元以上,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其他要求

▲(一)报价为采购人指定地点的服务价,包括:1.服务的价格;2.各项税金;

▲(二)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前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确认投保人数,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三)被保险对象确定:由采购人提供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版),按所提供名单投保【初步统计被保险人数2518名(其中,市局机关(不含交警支队)民警、职工、辅警,兴宾分局民警职工,来华分局民警共1205人;交警支队民警共203人;交警支队职工及辅警444人;兴宾分局辅警586人;来华分局辅警80人),按保险合同签订时实际人数】。

▲(四)本项目被保险采购服务对象包含民警、辅警等相关工作人员,购买的险种以民警购买的险种同步执行。

▲1.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

(1)市局机关(不含交警支队)民警、职工、辅警,兴宾分局民警职工,来华分局民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为一年,从2023年2月27日19时至2024年2月27日19时;

(2)交警支队民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从2023年2月8日23时至2024年2月27日19时;

(3)交警支队职工及辅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从2023年8月14日23时至2024年2月27日19时;

(4)兴宾分局辅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从2023年5月7日23时至2024年2月27日19时;

(5)来华分局辅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从2023年5月22日 23时至2024年2月27日19时。

▲(五)如果出现合同签订前采购人保险已到期的情况,则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出现的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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