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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公安局辅警人身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续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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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8发布 75页 文档编号:202211080000313915 需下载券:10
扬州市公安局辅警人身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续保项目

项目需求

一、采购内容

1、投保险种及保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因公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金、意外伤害伤残金、意外伤害身故金,保险金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应包含30个病种,保险金额为4万元。

2、投保人数:参保人数因人员具有流动性,为可变数,采购时点参保人数为3000人。合同执行期间确定的参保人数如不满3000人,则根据中标单价按实结算,人数增加在5%(含)以内时,采购人不追加保险费总额。

3、身份确认:由扬州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确认人员名单。

4、承保形式:无清单承保。

5、公司要求:本项目应由专业承接寿险业务的公司负责承保工作。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21日—2023年9月20日

三、赔付范围及赔付金额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不包含猝死)。

警务辅助人员(职工)在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警务辅助人员(职工)因意外伤害致原有残疾部位以外的身体部位所致残疾,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详见附件)中所列的伤残条目,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给付残疾保险金。

警务辅助人员(职工)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保险公司对于每次事故中超出100元以上本部分的费用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警务辅助人员(职工)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保险公司对于每次事故中超出100元以上本部分的费用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是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按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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