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编号:JSZC-321084-YXZM-C2025-0004
2.项目名称:2025年度民警家庭医疗保险购买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90万元/年(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总价为90万元/年。最后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做无效响应处理。)
5.采购需求:高邮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省厅有关从优待警要求,为民警民警配偶、民警子女及辅警购买意外、医疗保险,主要保险项目为:意外身故保险、意外残疾保险、意外门诊/住院保险、交通意外身故/残疾保险、疾病身故保险、疾病住院保险、住院津贴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重症监护津贴保险。其中民警624人、民警配偶522人、民警子女589人、辅警859人,总计参保人数2594人。人员数量以实际投保人数为准。
6.服务期限:两年,投保期限为2025年1月29日-2027年1月28日。(合同一年一签,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且中标后禁止转包和分包。
二、保险方案要求
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负责高邮市公安局2025年度民警家庭医疗保险购买服务项目的承保、理赔等工作,并承诺无免责期(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1、保险险种名称及条款报备:
本项目涉及保险险种:意外身故保险、意外残疾保险、意外门诊/住院保险、交通意外身故/残疾保险、疾病身故保险、疾病住院保险、住院津贴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重症监护津贴保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险种)。
本项目保险条款名称以成中标人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备的条款名称为准。投标中所用各条款须充分响应本采购文件所涵盖的保险责任,若有差异,需要在差异表中体现,并自行履行条款报备手续,否则将严重影响实质性响应程度。
2、在职民警家庭保险方案:
(1)在职民警:
项目 |
保险责任 |
责任简述 |
保险金额(元) |
意外 保障 |
意外身故 |
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文)被认定为烈士或因公身故的意外身故,按照30万元/人给付保险金; 未被《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文)认定为烈士或因公牺牲的其他意外身故按15万元/人给付保险金。 |
300000 |
意外残疾 |
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文)被认定为因公致残的,根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评定的因公伤残等级,按照一级伤残27万元,二级伤残25.5万元,三级伤残24万元,四级伤残22.5万元,五级伤残13.5万元,六级伤残12万元,七级伤残6万元,八级伤残4.5万元,九级伤残3万元,十级伤残1.5万元进行赔付; 非因公致残的其他意外伤残,赔付标准参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一级伤残15万元,二级伤残13.5万元,三级伤残12万元,四级伤残10.5万元,五级伤残9万元,六级伤残7.5万元,七级伤残6万元,八级伤残4.5万元,九级伤残3万元,十级伤残1.5万元进行赔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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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门诊/住院 |
未经医保报销按照免赔额100元/次,给付比例80%赔付,经医保报销在扣除已补偿部分后按免赔额0元/次,给付比例按95%赔付。 |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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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身故/残疾 |
驾乘机动车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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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水上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 |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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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 |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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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飞机时遭受意外伤害 |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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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 保障 |
疾病身故 |
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文)被认定为烈士或因公身故的疾病身故,按照30万元/人给付保险金; 未被《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文)认定的其他疾病身故按8万元/人给付保险金。(等待期30天)。 |
80000 |
住院津贴 |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给付150元/天。每次住院给付限额20天,累计给付限额180天。(初次投保等待期30天)(含既往病史责任)。 |
2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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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对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30种重大疾病进行赔付; 对于初次投保时已经患有条款列明的重大疾病的,统称为既往病史,该疾病及并发症,按照相关规定,不予理赔;鉴于合作关系,向上级公司申请,如果在保险期间发生其他符合条款列明的重大疾病,按照20000元赔付。(等待期30天,续保无等待期)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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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津贴 |
遭受意外伤害或(初次投保等待期30天)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每天给付保险金1000元,但对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累计180日为限。(含既往病史责任) |
180000 |
(2)民警配偶
项目 |
保险责任 |
责任简述 |
保险金额(元) |
意外保障 |
意外身故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给付保险金 |
150000 |
意外残疾 |
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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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门诊/住院 |
使用医保卡就医,免赔额0元、赔付比例95%;无医保或未使用医保卡就医,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80%。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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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身故/残疾 |
驾乘机动车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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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水上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 |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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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 |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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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飞机时遭受意外伤害 |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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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保障 |
疾病身故 |
初次投保等待期30天,续保无等待期。(含猝死保险责任、含既往病史责任) |
80000 |
疾病住院 |
等待期30天,续保无等待期。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诊疗,对符合当地社保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未经医保报销按照免赔额100元/次,给付比例80%赔付,经医保报销在扣除已补偿部分后按免赔额0元/次,给付比例按95%赔付。(含既往病史责任)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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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 |
等待期30天,续保无等待期,住院给付100元/天,每次住院给付限额20天,累计给付限额180天。(含既往病史责任) |
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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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等待期30天,续保无等待期。对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不含既往重疾病史)。 |
120000 |
(3)民警子女
项目 |
保险责任 |
责任简述 |
保险金额(元) |
意外保障 |
意外身故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给付保险金 |
200000 |
意外残疾 |
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赔付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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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门诊/住院 |
未经医保报销按照免赔额100元/次,给付比例80%赔付,经医保报销在扣除已补偿部分后按免赔额0元/次,给付比例按95%赔付。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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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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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
因疾病导致身故给付保险金(初次投保等待期30天)(含既往病史责任) |
200000 |
疾病住院 |
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诊疗,对符合当地社保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100元;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200元;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在扣除免赔额后分级累计、比例给付,其中免赔额至1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50%;1000元以(含)上至5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60%;5000元(含)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70%;10000元(含)以上至30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80%;30000元(含)以上部分,给付比例为90%。初次投保等待期为30天,续保无等待期。(含既往病史责任) |
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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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等待期30天,续保无等待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30种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不含既往重疾病史)。 |
150000 |
(4)辅警保险责任具体内容
意外疾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 |
意外残疾 |
疾病身故 |
意外门诊 |
意外住院 |
疾病住院 |
10万元 |
10万元 |
10万元 |
0.5万元 |
1.5万元 |
1.5万元 |
伤残赔付标准
残疾等级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赔付标准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一、意外伤害类:
1、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提供10万元保障。
2、意外残疾,保险公司提供10万元保障。
3、意外门诊,保险公司提供0.5万元保障。
4、意外住院,保险公司提供1.5万元保障。
意外伤害是指因外界作力或作用造成对身体的伤害。比如:二十四小时内,无论何时何地,被车辆撞倒对身体的伤害,还包括被狗、猫等动物咬伤等等。
提供理赔资料:(1)单位证明
(2)门诊病历、发票
(3)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本人银行卡或存折正、反面复印件
二、疾病类(住院):
1、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提供10万元保障。
2、疾病住院,保险公司提供1.5万元保障。
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因身体自身原因所患的疾病并且入院治疗。比如:某人在社保已报销后,还有剩余部分未报,可以到保险公司最高累计报销1.5万元住院医疗费用。
提供理赔资料:(1)单位证明(某人是本单位民警或工作人员,加盖高邮市公安局公章)。
(2)病历、住院发票及清单
(3)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本人银行存折或卡正、反面复印件
注:如果在社保或者其他地方报销过,请提供社保或其他地方报销依据。发票复印件并加盖章。请及时理赔。特殊情况两年内理赔有效。
3、服务要求:
(1)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综合偿付能力强、抵御风险能力强,投标人承诺提供上门便捷服务。(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2)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类似家庭团体保险的承保经验。
(3)总体服务流程可行性应科学、严密、合理。投标人需对本项目的总体服务流程内容及安排进行必要的详细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目标、流程、措施、重点、建议等,同时投标人须有能力对本项目被保险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理赔服务,并提供方案。
(4) 宣传家庭团体保险方案的形式、效果应科学、严密、合理。投标人需提供宣传家庭团体保险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宣传的方式、措施和预期效果等内容。
(5) 承保团队应明确一名专职人员负责采购人承保、理赔等具体工作,且团队分工科学合理。中标人需设立符合要求的团队,其中一名专职项目经理、专业管理团队和一定数量的驻点人员。(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6) 项目负责人具备丰富的从事人身险服务经验。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一项人身险服务业绩。(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注: 本章内容里斜体且有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不满足的,视为无效投标处理。请各供应商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将实质性响应的内容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符合性审查对照表”中准确填写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