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和世界化工行业的聚集化发展,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全国各地掀起了兴建化工园区的热潮。我国化工园区的发展经历了萌芽阶段、发展壮大阶段、优化发展阶段和提质发展阶段。
博兴化工产业园区位于博兴县的东北部,2017 年 11 月经博兴县政府批准成立《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博兴县化工园区的批复》(博政发[2017]58 号),2017 年 11 月,博兴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博兴县化工园区规划范围调整的说明》规划面积 14.27k ㎡,主导产业石油产品深加工、农药及农药中间体生产、精细化工等产业;山东省博兴县化工园区规划范围调整为:北至兴博十一路,西至新博路,东至规划中的沾临高速,南距支脉河 1 公里,规划用地面积为12.87km2,产业发展定位为特为特色高端化工园区、区域化工转型发展平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147 号)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立全省县级以上各类园区规划环评复核备案制度的通知》(鲁环评函[2014]191 号)等,规划环评实施 5 年以上的各类园区,应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为此,山东博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开展山东省博兴县化工园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
根据管理部门提供资料及现场调查,园区现有企业共 61 家。其中在建企业3 家,在建企业后续不做描述,即本方案实际分析企业 58 家。园区统计 58 家企业中涉及到: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企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企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金属制品业企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企业;天然气生产和供应业企业;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道路运输业企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企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
1、服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147 号)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立全省县级以上各类园区规划环评复核备案制度的通知》(鲁环评函[2014]191 号)等法律政策要求,对山东省博兴县化工园区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服务,通过现状调查及预测,明确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明确规划实施过程中采取的生态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对规划已实施部分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调查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并对规划的后续实施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2、服务质量要求
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审批要求。
3、成果资料
(1)每阶段成果资料通过审查后,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工作。最终成果完成后,根据各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对报告进行最终的修改完善,形成报批资料上报主管部门,直到取得成果资料批复。
(2)供应商应执行相关部门及行业的要求,确保成果资料完整齐全、真实准确、清晰有据,完成报告编制、评审等取得相关部门的通过。
(3)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应份数的纸质版及电子版成果资料,采购人另有要求的以采购人要求为准。成交供应商对提交的材料及成果报告需保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信息向第三方外传,否则后果自负。
(4)对评价工作和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采购人有权提出意见,采购人认为评价报告中存在结论模糊、事实不清、数据不实的情况,可责令成交人重新核实、修正。
(5)最终成果完成后,根据专家组反馈意见对报告进行最终的修改完善, 形成报批资料上报主管部门,直到取得成果资料批复。
四、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项目实施应严格遵循采购方保密要求并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成交供应商所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保密培训。并签署保密协议,在工作中造成的泄密事故,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2.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执行各项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应实施严格的各类安全防护。保护措施,做好安全工作。成交供应商在工作期间,若发生与本项目相关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概不负责。
3、各供应商的报价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设备费、检测费、收集技术资料费用、现场踏勘交通费用、专家审查会会务费用、采购代理服务费用、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住宿费、服装费、保险费、税金、利润等完成本项目工作内容的全部报酬。
4、供应商应严格执行各项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应实施严格的各类安全防护。保护措施,做好安全工作。供应商在工作期间,若发生与本项目相关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概不负责。
5、防疫物资保障。工作期间,强化疫情常态化防护意识,落实区域疫情防控措施及要求,涉及口罩等防疫物资的,供应商应安排好保障措施,按照当地防疫政策严格做好安排。
6、供应商成交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转包或发现实际内容与采购文件要求不一致或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一致,将其问题反映至同级财政部门,经查实其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终止合同。
注:以上加“★”的条款内容为本项目的实质性技术或服务要求,如不满足, 按无效报价处理。以上加“△”的条款内容为本项目的重要指标,不带标识的为一般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