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要满足的要求
目标:按照《2022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冀环办字函[2022]6号)、《关于修订补充2022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22]98号)、《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廊坊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廊环办【2022】128号)要求;《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 号)文件要求;霸州市分局主要承担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水环境质量监测、声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VOCs监测、防疫水质监测、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监测工作。本次采购服务内容为,超出霸州市分局监测能力范围的监测事项。
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
3、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否则不允许参加本项目投标。
4、按照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的政府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须取得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具有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噪声等资质和能力(以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为准)。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按照《2022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冀环办字函[2022]6号)、《关于修订补充2022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22]98号)、《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廊坊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廊环办【2022】128号)要求,开展超出霸州市分局实际能力范围之外的各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水环境质量监测、声环境质量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等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 号)文件要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督性监测工作;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按照《2022年廊坊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在霸州市环境监测站不具备相应项目检测资质或其他不具备开展检测工作条件时接受委托开展的检测工作,检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水环境质量监测:按照霸州市分局安排,以全年实际发生量计。
2.污染源执法监测:①对重点污染源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②抽查不少于发证企业5%的排污企业作为自行监测检查监测单位(其中10%为涉 VOCs 排放企业)。
3.生态环境监测:①水功能区水质监测;②新增河流断面监测;③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④乡镇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⑤黑臭水体监测;⑥入河排污口监测等。
4.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5.其他监测:执法监测、信访监测,按照霸州市分局执法需要。
四、采购标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1、采购数量:1家单位
2、采购付款方式:根据第三方监测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委托单和监测报告,每月度10号前,结算上一月度监测款项。
3、实施地点:霸州市辖区内。
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1、监测机构所有监测工作依据有关环境管理体系法规及标准方法进行,建立和实施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管理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真实有效;
2、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开展业务:包括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监测方法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确认;废液的回收核查;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实验室的管理和程序的应用性;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实验室作业指导书;仪器的造型及仪器的期间核查记录;仪器的安装及维护记录;标准样品的期间核查及出入库记录;化学试剂的出入库记录;抽查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等问题;
3、出现不符合项及失真数据的,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对其公司的监测报告不予认可;
4、监测活动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方法进行,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完整性。应依照监测计划及时、真实、准确的向甲方提供检测结果,及时按照甲方的审查要求,接受甲方及甲方主管部门对委托乙方的监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5、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需提供项目负责人的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包括化工、监测、分析等专业)职称证书;
6、依据具体项目要求现场检测 1-2 个工作日(特殊项目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 7 个工作日)、数据整理及出具报告自现场检测结束后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在对其监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监测机构在监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存在伪造、篡改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检查结果通报资质认定部门;
8、检验检测机构能够4小时内到达检测现场。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第三方监测公司提供服务项目委托单和监测报告,由甲方组织项目委托负责人和第三方监测公司进行审核。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要求
1、采购预算(最高限价):人民币42万元。
2、报价规则:投标人参照《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冀环站【2014】61 号),结合项目要求,填报虚拟报价,以折扣形式体现。
(1)统一折扣(%)作为各服务商投标报价和实际执行折扣(“折扣”按百分比形式表示);
(2)项目结算金额=∑分项单位最高限价×中标统一折扣×分项单位实际工作量;
(3)所有监测项目合计结算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预算。
3、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