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服务范围:确定一家供应商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的公务车提供保险服务。
(二)服务要求:承诺保证采购人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与出险服务,并派专人受理索赔报案;接到采购人的出险报案后,番禺区域内15分钟内赶到现场,广州市内应30分钟时内赶到现场,广州市外45分钟内赶到现场。
(三)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或当实际结算金额达到合同总金额时合同终止,以先到者为准。
(四)服务标准:以采购人下发的相关指引为准。
二、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 |
服务期限 |
采购预算 (人民币 元) |
每年预算 (人民币 元) |
备注 |
所属行业 |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2023-2025年度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
2年 |
5500000 |
2750000 |
投保车辆包括汽车约685辆及摩托车约1379辆,因报废更新车辆将有增减情况,具体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
金融业 |
车辆类型及数量分别为:
(一)汽车:约685辆,其中面包车178台、小轿车170台、吉普车94台、大客车24台、货车214台、特种车辆5台(大型指挥车和防暴车)。
(二)摩托车:约1379辆。
(三)项目属性:服务类
(四)品目类别:机动车保险服务(C15040201)。
(五)本项目属于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原因和情形为: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三、报价要求
(一)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有缺漏,将导致报价无效。
(二)各类险种报价要求:
1、投标人对项目中的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汽车车船税)、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须按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的统一规定执行;
2、投标人对项目中的摩托车商业保险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最新版本为准)执行;
3、投标人对项目中汽车、特种车的商业保险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最新版本为准)的规定执行,车辆保险价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费率基准×无赔款优待系数(NCD)×自主定价系数(注:具体费率基准以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ndex/index.html)“在线服务-查询服务-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及费率基准查询”栏目查询为准),投标人按以下表格进行汽车、特种车商业保险报价:
注: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
保险公司名称 |
自主定价系数(%) |
|
|
注:NCD级数=出险次数-连续投保年限;根据全国联网的中保信平台反馈数据为准
NCD分级 |
-4 |
-3 |
-2 |
-1 |
0 |
1 |
2 |
3 |
4 |
5 |
NCD系数 |
0.5 |
0.6 |
0.7 |
0.8 |
1 |
1.2 |
1.4 |
1.6 |
1.8 |
2 |
(四)汽车商业保险价格允许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费率基准不一致,投标人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客户车辆出险等情况确定自主定价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必须为固定报价,不能为区间值(如:80%~90%),0<自主定价系数≤135%。
(五)合同总价为项目预算金额55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在合同总价内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结算。
(六)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为本项目配备的服务人员的相关资质、经验等。投标人可结合自身条件提出针对本项目的其他服务或合理化建议。
四、采购项目内容
(一)采购目的:确定一家供应商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的公务车提供保险服务。
(二)保险险种和范围: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必须选择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 .机动车辆(汽车)商业保险投保险种必须包括以下险种:
1)机动车损失保险;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不低于200万元);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每座赔偿限额不低于1万元,以车辆行驶证核定座位数为准);
3.机动车辆(摩托车)商业保险投保险种:
3.1 400cc以下摩托车:
1)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
2)车上人员责任险(投保两座,每座赔偿限额不低于3万元);
3.2 400cc以上摩托车:
1)车辆损失险;
2)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
3)车上人员责任险(投保两座,每座赔偿限额不低于3万元);
4.投保人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购买的险种:
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险
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5)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6)附加发动机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7)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8)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9)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0)附加医保外用药责任险
11)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12)附加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5.车辆损失险,无论车身价值多少,统一视为足额投保,发生赔付时不按比例摊赔,全部按实际损失计赔,赔偿限额不超过该车的重置价值,但不受保险金额的限制;
6.★所投保车辆上固定安装的警灯警报、射灯、天线、摄像机、特种车改装箱体等设备为警务用车的必要装备,与投保车辆视为统一整体,理赔时在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赔付;
7.★采购人因特殊原因有部分车辆需以发动机号或车架号作投保;
8.采购人可根据车辆使用性质在投保时增减险种和保费额度。
五、服务要求:
(一)服务承诺
1.保证采购人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2.中标人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与出险服务,并派专人受理索赔报案;
3.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的出险报案后,番禺区域内15分钟内赶到现场,广州市内应30分钟时内赶到现场,广州市外45分钟内赶到现场;
4.为保障异地出险时,投标供应商能够顺利调度全省各地级市服务网点提供快捷的理赔服务,投标供应商应具备全省车辆保险统保项目的承保经验,要求提供对应的合同、保单等证明材料,并安排具备全省车辆保险统保项目服务经验的项目经理为我司提供保险服务;
5.现车辆保险市场价格区别甚微,各投标供应商的服务质量显得尤为重要,为保障保险服务的优质、高效,投标供应商应提供过往车辆保险统保项目的服务质量评价函,且评价函的评定等级应为优秀或以上级别;
6.中标人应对采购人的保险车辆建立单独的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主动上门服务及时为被保险单位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征求采购人意见,及时改进服务;
7.出险与施救服务
(1)采购人的保险车辆在广东省内出险后,中标人或中标人当地分支机构应协助采购人做好受损车辆的施救工作,在广东省内的市区内需为事故车辆提供免费拖车服务。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需要中标人提供交通援助服务,中标人应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协助采购人进行交通事故的处理,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2)采购人在执行紧急公务时发生不涉及人员伤亡且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事故,允许驾驶员自行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后车辆撤离,过后再补报案。
(3)事故双方有人员受伤的,由中标人派专人协调医疗事宜并负责医疗费用的支付。
(二)对于下列保险事故,中标人要同意免除现场查勘:
1.对于发生保险事故且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下,并提供事故证明,中标人将免除现场查勘;
2.对于经过公安机关勘察的保险事故凭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索赔,中标人将免除现场查勘;
3.车身划痕险保险事故免现场查勘;
4.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事故免现场查勘;
5.自燃险保险事故凭公安消防部门事故证明索赔,中标人将免除现场查勘;
6.由于暴雨、暴风、冰雹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保险事故中标人将免除现场查勘;
7.对于特殊用途车辆或事先约定车辆免现场查勘,中标人将以采购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8.对于经过交警处理并出具事故处理书的保险事故,中标人将免除现场查勘;
9.盗抢险案件免现场查勘,凭据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全车盗抢案件证明索赔;
10.对于未造成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车辆能自行移动的事故,经中标人核实同意后,可免现场查勘。
六、理赔要求
(一)采购人赔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中标人应在24小时内定损,定损后车辆可以维修,赔案即时赔付并结案。
(二)采购人赔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且按要求将所需的理赔资料提供齐全后,中标人在以下赔案时效内定损后车辆可以维修:
①赔款1万元—3万元的,2个工作日内定损并结案;
②赔款3万元--10万元的,4个工作日内定损并结案;
③赔款10万元以上的,6个工作日内定损并结案。
(三)对于稀有车型,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地点随时会同采购人共同确定损失。
(四)对于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由中标人负担有关公估费用;如对公估结果有异议,以物价部门估价为准。
(五)如中标人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采购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六)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中标人将在接到采购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七)保险车辆受损失后,中标人应在采购人确定的定点维修单位内选择修理厂,在广东省交通部门规定的相应维修项目的定额工时内将车辆修复,交采购人使用,费用由中标人直接与采购人结算。
(八)保险车辆出险后,采购人短时间不能提供齐全的索赔单证,在事故责任及损失确定的情况下,可由采购人提出申请,中标人需按确定损失金额的50%预付赔款。
(九)车辆保险金额以采购人提供的投保价值为准,发生损失时,按实际修理及必要的施救费用计算赔款。
(十)如中国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有新的变化,中标人应按照有利于集中采购车辆保险的方案实施。
(十一)在理赔过程中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中标人与采购人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充分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均在中标人投保车损险的采购人车辆发生互碰,视同属于保险责任,按照保险责任划分,在出险车辆车损险内报案赔付。
(十三)对于特殊车型需到承保地以外的专业维修单位维修,拖车费中标人与承修单位友好协商,同时实行专业全程跟踪。
(十四)★采购人因特殊原因有部分车辆需以发动机号或车架号作投保,在核对车架号或发动机号无误后,可正常理赔。此种车辆无需购买交强险,如发生事故时,赔付本车损失的,无需扣除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金额;赔偿第三者损失的,直接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中按责赔付,无需扣除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和费用。
七、付款及结算方式
(一)按照银保监局“见费出单”相关规定处理。
(二)原保单到期车辆
中标人需主动与采购人各被保险人沟通,同时,中标人提前1个月向采购人各被保险人提供保单到期的投保车辆信息清单,经采购人各被保险人确认后,中标人应根据清单5天内完成录单事宜,并将“保费通知单”和“缴费清单”送交采购人各被保险人。
(三)期内新增车辆
采购人各被保险人向中标人递交新车投保资料,中标人应在收到投保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单事宜,并将“保费通知单”和“缴费清单”送交采购人各被保险人,中标人在每月25日前将投保信息汇总交给采购人各被保险人。
(四)保费支付
采购人各被保险人按广东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约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支付保险费。期间银保监会如有新规定出台,中标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人各被保险人,否则不得按新规定执行。中标人在采购人各被保险人按期缴付的保费资金到账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各被保险人送达保单和保费发票。
八、中标人必须遵守如下条款:
1.必须配合采购人监督管理公务车投保事宜,做好公务车保险的日常管理,提供统计资料。
2.除经批准并事先书面同意外,中标人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履行的合同义务。
3.必须根据采购人的通知,由专门承保服务人员负责上门完成签单承保工作,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单据、保险证等送抵采购人。
4.出险车辆需维修的,必须在采购人定点维修企业范围内将车辆修复,交被保险人使用。事故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形成安全的关键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原则上不建议修复,应给予更换。
5.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出险后,中标人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协议约定限时支付赔款。赔偿处理及赔偿标准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中标人应主动协助被保险人处理赔款事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的一切事故赔款事宜,直接与中标人办理。
6.应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
7.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保人的经办人提供回·扣,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采购包1(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2023-2025年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或当实际结算金额达到合同总金额时合同终止,以先到者为准。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
验收要求 |
1期: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权重%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公务车辆保险服务 |
项 |
1.00 |
5,500,000.00 |
5,500,000.00 |
100.0 |
金融业 |
详见附表一 |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公务车辆保险服务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1 |
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