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相关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乡镇站运维服务项目
2.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3.质量标准:合格
4.招标范围:各站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防雷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检定等工作,以及站房租赁与维护、站房内供电系统及网络通讯保障,并负担相应费用,同时须接受委托方的质控检查和考核,确保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涉及站点迁移的,运维单位需配合完成监测仪器、辅助设备的搬迁和安装等具体工作;
5.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二、空气站情况
(一)点位基本情况: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基本情况见表 1。
表 1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地区 |
监测点位名称 |
备注 |
1 |
定州市 |
定州市北城区办事处楼顶 |
无 |
2 |
定州市 |
定州市西城区办事处楼顶 |
无 |
3 |
定州市 |
定州市紫竹园小区楼顶 |
无 |
4 |
定州市 |
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楼顶 |
无 |
5 |
定州市 |
定州市开元镇政府楼顶 |
无 |
6 |
定州市 |
定州市明月店吴咬村小学楼顶 |
无 |
7 |
定州市 |
定州市周村镇李张蒙小学楼顶 |
无 |
8 |
定州市 |
定州市高蓬镇纽店中心幼儿园楼顶 |
无 |
9 |
定州市 |
定州市息冢镇派出所楼顶 |
无 |
10 |
定州市 |
定州市邢邑镇初级中学楼顶 |
无 |
11 |
定州市 |
定州市李亲顾中学楼顶 |
无 |
12 |
定州市 |
定州市西城乡政府楼顶 |
无 |
13 |
定州市 |
定州市子位镇卫生院楼顶 |
无 |
14 |
定州市 |
定州市东留春乡齐家庄小学楼顶 |
无 |
15 |
定州市 |
定州市号头庄乡中学楼顶 |
无 |
16 |
定州市 |
定州市叮咛店初级职业中学楼顶 |
无 |
17 |
定州市 |
定州市杨家庄乡政府楼顶 |
无 |
18 |
定州市 |
定州市东亭中心卫生院楼顶 |
无 |
19 |
定州市 |
定州市东旺镇李村店中学 |
无 |
20 |
定州市 |
定州市大辛庄镇中学楼顶 |
无 |
21 |
定州市 |
定州市大鹿庄乡政府楼顶 |
无 |
22 |
定州市 |
定州市留早镇供电所楼顶 |
无 |
23 |
定州市 |
定州市清风店镇北支合幼儿园楼顶 |
无 |
24 |
定州市 |
定州市庞村镇北东丈小学楼顶 |
无 |
25 |
定州市 |
定州市砖路镇政府楼顶 |
无 |
运维单位负责运维的设备主要包括监测仪器、气象仪器和辅助设备设施三部分。其中,监测仪器主要包括SO2、NO2(NOX、NO)、CO、O3、PM10、PM2.5六项指标监测仪,采样系统。质控设备主要包括零气发生器和动态校准仪。气象仪器主要包括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等气象五参数监测仪器。辅助设备设施主要包括供电系统、通讯系统、防雷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子站站房、安防设施等。
(三)监测项目
各站点均监测SO2、NO2(NOX、NO)、CO、O3、PM10、PM2.5六项指标,以及气象五参数(包括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等)。
(四)监测频次及数据传输
监测工作方式为24小时不间断连续自动监测,按照管理部门要求上传监测数据。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
监测工作方式为24小时不间断连续自动监测,采用一点多发方式,通过有线网络采购人实时上传监测数据,上传数据包括空气站各监测设备的实时监测分钟值、小时值及数据标识等。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
三、运维技术要求
运维期间,运维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运维单位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空气站的运行质量应达到以下指标:
1.所获取的各项指标的有效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最低要求。
2.各项指标数据捕获率达到90%(以小时值计)以上;
3.各项指标数据质控合格率达到90%(以小时值计)以上;
4.仪器定期质控抽检准确率95%以上;
5.运维任务完成率100%;
6.异常情况处理率100%。
(二)运维工作要求
运维单位应遵守省厅、省中心、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空气站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如运维期间省厅、省中心、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台新的空气站运行管理规定,则运维工作要求随之执行最新规定。
1.运维工作一般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2)保持站房外20m以内的环境清洁;
(3)检查供电和网络通讯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4)保证空调正常工作,站房内温度25±5℃,相对湿度保持在80%RH以下;
(5)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6)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
(7)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8)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2.每日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远程查看空气站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1)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
(2)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
(3)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立即通知采购人,在每日监测数据出现的异常,应在1小时之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
(4)发生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情况后,应在4小时内开展相应的运维工作;
(5)根据数据分析结果、设备状态参数和仪器故障报警信号,判断仪器运行情况和现场状况;
(6)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正常并正常发布,发现数据断网及时恢复。
(7)运维单位对空气站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数据按时提交采购人。每日12时前完成空气站前日各站点原始小时值的审核,报送采购人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数据,需于第2日12时前再次审核后上报。再次审核报送的数据仍未通过复核的,以采购人最终复核结果为准。当天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未能完成数据审核报送的,可顺延1日审核报送,最多顺延2日。
(8)当仪器损坏报废不能修复时,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委托单位,委托单位组织确认仪器损坏情况及原因,酌情处理。
每日11时前,完成上日所有实时监测数据的在线审核,报送采购人复核。
对复核不通过的数据,于当日18时前再次报送采购人。再次审核报送的数据仍未通过复核的,以采购人最终复核结果为准。
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审核的数据,须于数据产生1周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采购人报送书面审核结果及未能按时完成审核的原因。
3.每周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每周至少巡视空气站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1)查看空气站设备是否齐备,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2)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监测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
(3)检查各监测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判断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运行正常。
(4)检查PM10和PM2.5监测仪动态加热装置及采样总管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5)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监测仪进行零点、跨度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或维修。
(6)按照仪器说明书要求,对零气发生器进行维护。
(7)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有没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
(8)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9)检查空气站的通讯系统,保证空气站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确保无远程控制软件。
(10)对仪器显示数据、时间与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和校准。
(11)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至少每2周更换滤膜,每周检查监测仪器散热风扇污染情况,及时清洗。
(12)在冬、夏季节应注意空气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13)应及时清除空气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应及时剪除对采样或监测光束有影响的树枝。
(14)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空气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15)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6)每周对气象仪器及能见度仪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17)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或滤膜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或滤膜负载超过规定要求,及时进行更换。
(18)每周检查视频监控系统,并做好视频系统的日常维护。若发现人为干扰干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行为,及时向采购人汇报。
(19)每周对站房内外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及时保洁。
(20)重污染天气过程结束后及时清洗采样系统管路。
4.每月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清洗PM10及PM2.5采样头,检查β法颗粒物监测仪仪器喷嘴、压环、密封圈等部件。
(2)检查PM10及PM2.5监测仪、气态监测仪、动态校准仪流量,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时应进行校准。
(3)对仪器显示数据和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
(3)每月对数据和运维记录进行备份。
5、每两个月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更换PM10、PM2.5分析仪滤纸带(必要时),进行系统自检;
(2)校准和检查PM10及PM2.5分析仪的温度、气压和时钟;
(3)用经过检定的标准气压计、温度计、湿度计、手持式风速风向仪,校准相关的自动仪器。
6.每季度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
(2)对PM10和PM2.5监测仪器进行标准膜检查或K0值检查,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时,及时进行校准或维修;
(3)对气态污染物监测仪进行多点校准,绘制校准曲线,检验相关系数、斜率和截距;
(4)检查和校准PM10及PM2.5分析仪的温度、气压和时钟;
(5)对气态污染物监测仪进行精密度审核;
(6)用经过检定的标准气压计、温度计、湿度计、手持式风速风向仪,校准相关的自动仪器。
7.每半年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气态污染物监测仪进行多点校准,绘制校准曲线,检验相关系数、斜率和截距;
(2)振荡天平法颗粒物仪器每半年更换一次主路过滤器滤芯、旁路过滤器滤芯和气水分离器滤芯,污染较重时应及时更换滤芯;
(3)更换零气源净化剂和氧化剂,对零气性能进行检查;
(4)采用臭氧传递标准对空气站臭氧工作标准进行标准传递;
(5)对氮氧化物监测仪钼炉转化率进行检查;
(6)对能见度仪器进行校准;
(7)检查和校准气象五参数设备;
(8)每半年开展至少5天PM10手工采样和PM2.5手工采样,和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比对。
8.全年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按照仪器说明书对动态校准仪流量进行多点检查,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
9.运维单位应建立空气站维护档案日常运维中使用运行维护相关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空气站运行维护记录;
(2)颗粒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3)气态污染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4)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维修记录;
(5)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备品备件管理记录;
(6)空气站主要消耗材料使用记录;
(7)多点线性校准表格;
(8)空气站室内外环境记录;
(9)标准物质使用记录;
(10)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资料保管清单。
10.日常运维其他相关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每周更换的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器所用滤膜,必须为聚四氟乙烯材质;
(2)应及时制定每月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采购人。
(3)运维单位保证满足生态环境部门对空气站仪器设备故障的响应时间要求,当仪器设备每日6时~23时出现故障,应在1小时之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若仪器故障无法排除,运维单位必须在48小时内提供并更换相应的备机,保证自动站正常运行。
(4)当仪器损坏不能修复时,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采购人,采购人组织确认仪器损坏情况及原因,酌情处理。
(5)仪器报废后(包括使用超过8年导致,或因洪水、地震、台风、站房外部火灾、爆炸、恐怖袭击、武装冲突、蓄意破坏等不可抗力导致),运维单位须先行及时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同时报告采购人,采购人视情况决定是否需重新采购仪器开展监测。
(6)严禁擅自改变采样管路连接方式和更改仪器参数设置。
11.质量控制要求
运维单位需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安排专职质量控制管理人员。
(1)量值溯源要求
运维单位在每个空气站需配备一级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须为国家生态环境部标样所或中国计量院生产的有证标准样品或物质,新购标准气体应做验证实验,形成验证报告。另外,在用标准气体的钢瓶压力低于500PSIG时,需要进行重新验证;当钢瓶压力低于150PSIG(1.0MPa)时,停止使用。新的标气阀应预先进行3次(每次至少24小时)以上的老化后方可使用。标准气体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运维单位应每年将空气站运维所用的流量计、温度计、气压计、湿度计、臭氧校准仪等质控设备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溯源,性能指标均应符合要求。
(2)日常质量控制要求监测仪在以下情况下需进行校准:
①安装时
②移动位置时
③进行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维修或维护后
④监测仪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后
⑤有迹象表明监测仪工作不正常或校准结果出现变化
⑥超过国家规范或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校准周期或校准要求的。
12.系统设备维修要求
(1)维修更换工作要求
运维单位负责系统所有设备和仪器的维护、维修和部件更换(包括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并将维修费用计算在运维报价中。本服务内容同样包括由于外部原因意外丢失和损坏设备的更换或维修。
(2)设备维修质量控制要求
监测仪器修复后,当其监测性能受到影响时,采用关键参数检查、标气测定、颗粒物流量测定、标准膜测试、标准样品测试或手工比对等方法进行测试。
仪器大修后,气态污染监测设备应按顺序开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测试、精密度及准确度测试、多点线性测试;颗粒物监测设备应开展手工比对测试,测试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中准确度审核要求实施,并遵守《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656-2013)、《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18-2011)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194-2017)等相关规范要求,同时提交相应报告。
(三)机构、人员、车辆、设备配备要求
1、运维单位应在所运维市设立专门的运维团队并驻场负责运维。
2、运维单位应保证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7人;运维人员须持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空气自动监测领域合格证或上岗证上岗。
3、运维单位应保证配备的专用巡检车辆数量不少于7辆。
4、运维单位须为空气站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设备,包括配套的流量计、标准气体等。
5、运维单位应为所运维城市配备PM10和PM2.5手工比对采样器(PM10与PM2.5需同步采样,所以需单独配置,一套采样器指PM10与PM2.5采样器各一台),采样器数量按空气站点数量的1:7进行配置。采样器应通过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
6、运维单位须承诺中标后1个月内配齐所涉及监测设备的耗材和备件。耗材按照不少于半年的消耗量配置,备件按照至少半年使用量配置。为保证设备的兼容性、配套性,投标人须承诺使用的备品备件和耗材为原厂生产的合格产品;若使用非原厂生产的备品备件和耗材,则须由权威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劣质备品备件和耗材。
7、运维单位应配备专用仪器维修工具(包括便携式电脑、万用表、远程数据查询系统等)、通讯调试工具(包括各种硬件接口线、改线工具、接口调试软件及常用零部件等)。
8、运维单位须配置备机数量与空气站点数量的1:8进行配置,且提供的备机须通过环保部质检中心的质量检测;采样器数量与空气站点数量的1:7进行配置。
(四)运维工作内容
运维过程中主要完成的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空气站的日常运行维护;
2.空气站的日常质量管理;
3.空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
4.空气站监测数据的日常审核、上报;
5.空气站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及故障维修;
6.空气站其他相关辅助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维修。
7.空气站数据采集及传输系统的维护及维修,保障空气站通讯正常。
8.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对空气站PM10与PM2.5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
9.当仪器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时,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
10.当仪器故障或损坏导致不能修复时,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采购人。
11.仪器报废后(包括使用超过8年导致,或因洪水、地震、台风、站房外部火灾、爆炸、恐怖袭击、武装冲突、蓄意破坏等不可抗力导致),运维单位须先行及时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同时报告采购人,采购人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采购仪器开展监测。
12.当点位需要新增、撤销、变更时,由所在地城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点位管理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涉及站点迁移的,运维单位应做好迁移前后监测仪器设备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技术保障及应急方案要求
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应急预案,应包含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场景及解决方法(方案)、工作流程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投标人应具备完整的数据质控体系。除详细的技术保障方案外,还应包括有关应急预案,如运营期间出现严重影响系统运行和数据质量的重大问题时,应具备有效的预防和补救措施。
运维人员负责本项目所有设备的维护及看管,设备出现丢失或被破坏,及时向环保部门汇报并报警,并协助环保部门与责任方协商赔偿问题,如没有找到责任方,由运维方负责设备的增补或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运维方承担。
投标人保证所有监测设备满足环保部门对设备故障的响应时间要求,当设备出现故障,必须在2小时之内响应,4小时内赶赴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理。若仪器故障4小时内无法排除解决,投标人必须提供并更换相应的备机开展监测。保证各站点的正常运行,同时报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定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确认仪器损坏情况及原因,酌情处理。严禁擅自改变采样管路连接方式和更改仪器参数设置。
五、监督考核要求
采购人组织开展运维管理和质控考核,对达不到运维要求或违规操作的,采购人可以扣减相应的运维费,并有权终止运维合同。运维单位不得随意终止运维合同。
(一)监督管理
1、运维单位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否则,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运维单位法律责任。
2、运维期间出现调整数据、修改参数、改动设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并终止运维合同。
3、运维期间,运维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4、运维单位在考核中出现10%站点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给予警告;对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未开展(或未完成)的工作内容,按比例扣除运维费。
5、因运维工作受到省厅通报1次的,给予警告;2次及以上的,扣除合同价款的10%,有权终止运维合同。
(二)考核办法
对运维单位绩效运维服务期满一年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进行支付。考核采取百分制、单站考核的方式,主要包括单个站点数据有效性,监测数据获取率、数据质控合格率(以下简称“两率”)以及运行维护的内容。
数据获取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
质控抽检合格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抽检合格台·次数除以抽检总台·次数。
每日各项目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均按24个计,考核时段天数按考核时段内日历天数计。计算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时,应扣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止监测的小时数。
1、数据有效性
考核时段内单个站点任一监测项目有效数据量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否则考核总分为0分。运维单位考核出现10%站点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给予警告;对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未开展(或未完成)的工作内容,未完成的工作目标,按比例扣除运维费。
2、两率及运行维护符合数据有效性要求后,参照本部分执行。
(1)两率部分(70分)
单站设备数据获取率必须高于90%(含),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不予支付运维费用。质控抽检合格率必须高于80%(含),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不予支付运维费用。质控抽检合格率高于90%(含)的,得70分;80%(含)-90%的,得分为70×(数据质控合格率/90%)。
(2)运行维护部分(30分)
运行维护部分每年由委托方组织检查核实,核查内容包括日常运维任务完成情况、异常情况处理情况、站房环境保障效果、采样系统维护效果、仪器日常维护效果、质量控制效果、通讯系统维护效果(数据上传发布情况)、人员与档案记录管理情况等,共计30分。
(3)考核总分(100分)
考核总分=两率得分+运维得分
3、运维费核算方法
考核总分低于80分的,不予支付该站点当期运维费;考核总分95(含)分以上的,支付该站点当期全额运维费;考核总分在80(含)-95分的,该站点当期运维费(实际考核总分/100)×单站点当期全额运维费。运维期间发现运维单位调整正常数据、修改正常设备参数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并终止运维合同。
六、其他
1.中标人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以及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中标人要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所有服务内容,并保证效果质量。
3.采购需求未尽事宜按照《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及《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的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相关要求执行。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采购人根据招投标文件、合同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