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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土壤污染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机构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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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2090000388728 发布时间:2023-02-09 文档页数:57页 所需下载券:10
香河县土壤污染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机构采购项目

项目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的需要实现的目标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调查点位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实际调查面积约630万平方公里。调查采用统一的方法、标准,掌握了全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调查结果显示,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从土地利用类型看,耕地、林地、草地土壤点位超标率分别为19.4%、10.0%、10.4%。工矿业、农业生产等人类活动和自然背景高是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

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由于我国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管控农业生产过程的农业投入品乱用、滥用问题,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理处置活动,以防止造成新的土壤污染。从事过危险废物储存、处理和处置且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土壤调查,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土壤修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016.5.28),依据《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2017]3号)、《河北省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冀土领办[2018]19号)、《廊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廊政发[2018]4号)、《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文件》(廊环办[2019]18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标准或规范: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文件应当依据: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

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

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

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682);

6.《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7.《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技术标准;

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HJ 25.2-2019);

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

10.《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11.《场地环境评价导则》(DB11/T 656-2009);

12.《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 811-2011);

13.《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14.《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环土壤﹝2016﹞188号)

15.《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处42号)规定

16.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价技术指南》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18.《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价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2017]67号)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等要求:

按照国家环保部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的要求进行场地调查与分析工作。

1.原则

(1)针对性原则

针对场地地质条件、潜在污染物特征,进行污染物浓度及其空间分布调查与风险评估,该风险评估结果也只适用于所调查的特定场地,该场地调查和评估结果可为场地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2)规范性原则

我国环境管理部门已初步建立了有关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一些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导则等规范性文件。本项目严格遵循这些文件,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保证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可操作性原则

对场地调查工作方案、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机械设备配备、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劳动力安排、材料投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控制等诸多因素进行了综合考虑,突出调查工作组织设计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使调查过程实际可行。

2.场地环境调查的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资料收集分析、人员访谈与现场踏勘;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1)、资料的收集

主要包括:地块利用变迁资料、地块环境资料、地块相关记录、有关政府文件、以及地块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当调查地块与相邻地块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时,须调查相邻地块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调查人员应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识别资料中的错误和不合理的信息,如资料缺失影响判断地块污染状况时,应在报告中说明。

(2)、现场踏勘

以地块内为主,并应包括地块的周围区域,周围区域的范围应由现场调查人员根据污染可能迁移的距离来判断。

现场踏勘的主要内容包括: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相邻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周围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等。

(3)、人员访谈

访谈内容应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

受访者为地块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可以包括:地块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官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官员,地块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者,以及地块所在地或熟悉地块的第三方,如相邻地块的工作人员和附近的居民。

(2)第二阶段——场地环境污染状况确认——采样与分析;

第二阶段土壤状况调查是否污染确认阶段是以采样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确定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和空间分布。该阶段通常可以分为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每一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等步骤。在初步采样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样和分析,确认地块污染程度和范围。

(1)、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

根据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况制定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核查已有信息、判断污染物的可能分布、制定采样方案、制定样品分析方案和确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等任务。

(2)、现场采样

现场采样应准备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定位仪器、调查信息记录装备、土壤和地下水取样设备、样品的保存装置和安全防护装备等。

可采用便携式有机物快速测定仪、重金属快速测定仪等现场快速筛选技术手段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可采用直接贯入设备现场连续测试地层和污染物垂向分布情况,也可采用土壤气体现场检测手段和地球物理手段初步判断地块污染物及其分布,指导样品采集及监测点位布设,进行样品采集。

(3)第三阶段——场地特征参数调查与补充取样。

若场地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或土壤修复时,则需要进行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三阶段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要的参数,提出详细的污染程度评估及污染范围界定,并提出治理目标与推荐治理方案。

(1)、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

实验室进行样品检测分析,整理调查信息和检测结果,评估检测数据的质量,分析数据的有效性和充分性,确定是否需要补充采样分析。

(2)、报告编制

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采样、实验室样品分析情况,编制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四、采购标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1.采购标的数量:土壤污染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供应商1家。

2.实施地点:香河县全域

3.最高限价:

序号

亩数m

招标限价

1

m≤10

10.5万元/块

2

10<m≤50

15.5万元/块

3

m>50

3500元/亩

备注:1、本项目采用单价招标,投标人所投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2、报价费用包含各阶段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差旅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交通费、快速检测费、会议费、专家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用(如突击工作费,人工增加费,设施维护费及其它等)等一切费用。

3.采购项目服务时间(工期)为:1年。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等要求;

1.服务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4)《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2017〕3号)

(5)《廊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廊政发〔2018〕4号)

(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7)《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

(8)《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10)《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

(11)《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12)《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

(13)《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2.工作内容

(1)资料收集:主要包括:地块利用变迁资料、地块环境资料、地块相关记录、有关政府文件、以及地块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

(2)现场踏勘:以地块内为主,并应包括地块的周围区域。现场踏勘的主要内容包括: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相邻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周围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等。

(3)人员访谈:可采取当面交流、电话交流、电子或书面调查表等方式,内容应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

(4)制定现场调查采样方案: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况制定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核查已有信息、判断污染物的可能分布、制定采样方案、制定健康和安全防护计划、制定样品分析方案和确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等任务。

(5)现场采样:采用非扰动钻机进行土壤采样,土壤样品分表层土壤和下层土壤。采集含挥发性污染物的样品时,应尽量减少对样品的扰动,严禁对样品进行均质化处理。地下水采样一般应建地下水监测井。监测井的建设过程分为设计、钻孔、过滤管和井管的选择和安装、滤料的选择和装填,以及封闭和固定等。

(6)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样品检测分析,整理调查信息和检测结果,评估检测数据的质量,分析数据的有效性和充分性,确定是否需要补充采样分析等,根据土壤和地下水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确定地块关注污染物种类、浓度水平和空间分布。

(7)报告编制:报告编制内容主要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概述、地块的描述、资料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结果和分析、调查结论与建议、附件等,应尽量明确地块内及周围区域有无可能的污染源,若有可能的污染源,应说明可能的污染类型、污染状况和来源。应提出是否需要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建议。

六、采购标的验收标准

1、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2017年第72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等相关标准和技术指南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根据土地规划性质不同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结果应满足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要求。

2、中标单位需自行履行中标项目的全部工作事项,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七、采购标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中标单位应具备或承诺配备信息采集筛查所需基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GPS定位仪、详查手持终端、数码影像设备等),具有与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规章制度。

2.项目全流程需做好保密工作,与项目有关的一切信息严谨对外传播。

3.报价费用包含各阶段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差旅费、交通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快速检测费、会议费、专家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用(如突击工作费,人工增加费,设施维护费及其它等)等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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