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平原县 2020 年度土地征收所涉及的民生及基础涉及地块需要开展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工作过程需作业单位对批次征收所涉及的民生及基础设施地块、村庄等情况分析,需提供报告并上报主管部门评议审查。
一、服务内容
(1)土壤信息采集调查
土壤信息采集调查即初步调查,主要以污染物识别为主,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为依据,通过信息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等全方位了解地块及周边1km范围地块现状及使用历史,分析判断地块是否存在污染的可能,从而分析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下一阶段调查,如若需要,确定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因子,尤其是特征污染物。
(2)确定监测点位及采样深度
根据了解到的地块信息:历史上是否曾涉及工矿用途、历史上曾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历史上曾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历史监测数据表明存在污染、历史上曾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调查发现存在来自紧邻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现场调査表明土壤或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等,采用合适的方法(包括随机布点、系统布点、专业布点等)确定监测点位,根据地勘报告及了解到的地块信息初步确定采样深度。
(3)编制监测点位布设方案
根据确定的监测点位及采样深度,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以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令[2017]72 号) 等相关技术导则要求确定监测点位布设方案。
(4)土壤和地下水采样及监测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及《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获取有代表性的土壤样品,在样品采集过程中,由专业人员采用专用设备进行土壤采集,由调查单位做好现场记录。
土壤钻探采用无浆液钻进,全程套管跟进,防止钻孔坍塌和上下层交叉污染,整个钻探过程中,现场人员观察并记录土层特性,钻探深度达到强风化岩层,钻探完毕采用手持式 GPS 进行点位坐标测量记录。土壤取样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佩戴丁腈手套,采用非扰动采样器,采取足量平行样、空白样,根据现场快检数据调整采样深度。地下水采样按照《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的要求,做好地下水监测井建井、洗井记录。
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过程交叉污染控制、采样过程现场管理、样品流转质量控制 、样品及试样制备等。
(5)实验室检测分析
根据样品分析方法进行实验数据检测与分析,同时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优异的场所环境及管理程序、高素质检测人员、先进的监测仪器、后期数据记录与报告审核。
样品分析质量控制:空白试验、定量校准、精密度控制、准确度控制等保证。
(6)土壤(含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
根据前述工作内容及标准导则,编制土壤(含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二、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及政策法规等。具体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及政策法规。
1.政策、法规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 1 月 1 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 年 01 月 01 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9 年 6 月 25 日修正、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年 12 月 25 日修正、施行);
(7)《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8)《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9)《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0)《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18 年修正);
(11)《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
(1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
(13)《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2016]第 42 号);
(14)《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2017] 第 46 号);
(15)《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67 号);
(1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2016]37 号);
(17)《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4]126 号);
(18)《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7]10号);
(19)《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9]129 号);
(20)《山东省 2020 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2020 年 4 月 28 日);
2.技术导则、标准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
(4)《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9);
(5)《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6)《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
(7)《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9)《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10)《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
(11)《土壤质量土壤样品长期和短期保存指南》(GB/T 32722-2016);
(12)《区域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规范》(DZ0288-2015);
(1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
(14)《水文地质钻探规程》(DZ-T0148-1994);
(1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
(16)《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发[2017]72 号)。
(17)《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试行)》(2014.10);
(18)《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