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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城市规划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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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2160000399643 发布时间:2023-02-16 文档页数:63页 所需下载券:10
新田县城市规划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新田县城市规划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服务采购项目

二、采购预算:人民币98.83万元

三、项目概况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

服务范围

预算总价

(万元)

技术要求

1

新田县城市规划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服务采购项目

3871户

新田县

98.83

严格按照《湖南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规定,采用解析法所要的精度执行。

四、项目意义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体现。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我县严格按照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湘自然资发【2019】29号文件和五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湘自然资发【2019】40号文件精神,尽快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

五、任务内容及完成期限:在2023年2月中旬前全面完成服务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权属调查、测绘及数据入库,1月下旬完成数据汇交,确保2月中旬前能够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六、项目内容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实际,此次调查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以宅基地调查为重点,一并开展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调查,以1:2000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第三次国土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农房所有权登记等现有成果资料作为工作底图,结合现有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等资料,因地制宜,采用解析法,全面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通过组织不动产权籍调查和补充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和数据库

紧扣登记发证目标,按照无纸化、便民化、精简化的要求,在全县农村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包括农村宅基地权籍调查(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农村房屋面积勘丈、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和形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成果并推进信息共享应用。

(1) 农村宅基地权籍调查

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按照《地籍调查规程》、《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要求,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的权属状况、位置、界址、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的权籍要素,填写权籍调查表,制作宗地图。

(2) 农村房屋权籍调查

在开展农村宅基地调查的同时,一并开展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状况调查和房屋测量等工作。全面查清农村宅基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房屋的权利人、产权来源、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历史发证情况等;测量宗地界址点、房屋的房角点和丈量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填写权籍调查表,编制房产分户图。

(3)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组织权利人以村组为单位集中申请,进行批量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4) 形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成果并推进信息共享应用。

完成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后,按照有关要求整理登记资料,规范管理档案。建立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成果汇总、统计、分析机制。实现农村宅基地房地登记信息的快速统计、分析,确权登记数据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依据。

七、调查范围

(1)宅基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

(2)宅基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对宅基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

(3)宅基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开展宅基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

(4)宅基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对宅基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

(5)对已纳入新田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田县县城总体规划2009-2022(2018年修改)和已经征地或拟征地的区域不在此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范围,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宅基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范围。

八、技术标准规范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2)行政文件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法【2014】71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 号);

《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湘国土资规【2018】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湘自然资发【2019】29号。

(3)技术标准

《湖南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发〔2015〕103号);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5〕103号)。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技术方案》及补充规定;

《测绘产品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九、主要技术指标

1、数学基础

平面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2、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釆用米(m),保留一2位小数;面积计算单位釆用平方米(m2),保留二位小数;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釆用公顷(hm2)和亩。公顷保留两4位小数,亩保留一2位小数。小数进位采用四舍五入方法。

3、图形比例尺(含草图及成果)

(1)分村调查工作进度底图1:2000;规格620*620cm;配卫星影像

(2)分组指界工作底图采用1:500;规格A3(可多张拼接)配卫星影像

(3)宅基地分宗界址草图采用1:500;规格A4,图形区域20cm*20cm,配卫星影像

(4)房产草图参考采用1:200;规格A4;

(5)宗地成果图1:500;规格A4;

(6)房产单元图1:200;规格A4;

(7)分镇地籍总图(电子版)1:2000;

(8)分村地籍总图(电子版)1:2000;

4、调查精度

严格按照《湖南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规定,采用解析法所要的精度执行。

5、权属调查

(1)指界要求

室内编制分组指界工作底图,召开村民小组长动员会议,约定时间到达村民小组长家,召集村民小组成员集体指界,在指界图上将所有房屋标明权利人,并将全体权利人联系信息采集,注明出席和缺席情况,对出席权利人采集合影照片,并告知全体权利人将权属证明材料到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复印分户装订汇交组长处(配一档案盒、留序号清单及委托给组长指界的委托书),依据签名集体指界图室内编制分宗界址草图,依据权利人信息表采集联系电话用短信、电话及微信通知权利人,在确定时间、地点及须出席指界。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或委托人(组长)。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按时到现场指界。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及相邻宗地指界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应同时到场,根据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点类型、位置。指界后,应在界址草图上标明四至关键数据,四至有邻宗地的请邻宗地权利人签字认可,并及时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必要部分),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中予以说明,同时将权利人或委托指界人和房屋正面全景拍照存留(可设置序号牌、照片内留存着反光衣的调查人,权利人或委托指界人)。现场指界时,应查验指界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授权文件。宅基地户代表本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

(2)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宗地状况调查:应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借助工作底图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

宗地权利人状况调查:权利人状况调查包括调查核实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属于宅基地的,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

宗地权属状况调查:调查核实确定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等。

权利人和宗地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因不符合相关政策不能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的,可依实际使用情况记录实际使用人和实际使用范围,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的说明栏注明“该权利人为实际使用人,因不符合XX规定暂不予确权登记。”,将调查成果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存在权属争议的,划为争议宗,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

(3) 房屋权属状况调查

房屋权属来源调查。应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房屋建设批准手续、符合规划材料等,以及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复印件需扫描存电子件,拍照需打印清晰纸质件)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

房屋状况调查。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调查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层数、墙体归属、建成年份等。主要建筑物指具有上述合法权属来源材料、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附属设施如仓库、圈舍、门房等不用作权属界线但为永久建筑结构的,可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简要记录其相关信息,说明其位置、用途、数量等。

(4) 界址调查

宗地范围的确定。宅基地宗地以主房占地范围为主,结合批准面积确定。主房与附属用房相连的,主房占地不足批准面积的可将相连附属用房划入宗地范围;主房占地超过批准面积,按主房占地范围划定宗地。

宗地界址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要求做好宅基地权属调查指界,实地设置宗地界标并丈量边长和关系距离,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界址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准确)。

房屋权属界线调查。房屋权属界线是指房屋所有权范围的界线,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界线。实地采用钢尺或测距仪丈量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5) 不动产单元草图调绘

应根据宗地和房屋权属状况调查信息、指界与界址点设置情况、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丈量结果,按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根据需要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必须现场绘制,有基础图件资料的地区,可持打印的相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和实际丈量边长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不动产单元草图。调查草图绘制要求:

不动产单元草图上标注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等应为实地调查丈量的结果,范围较大用地界址点,可采用坐标反算界址边长。

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表示。

不动产单元草图应填写调查者、调查日期、审核者、审核日期、概略比例尺、指北针及编制单位等信息。

(6) 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简明、必要、规范)填写,未填写处必须有其它统一、规范资料存档说明。

6、 不动产测量

(1)界址测量:利用测量仪器实地获取宗地界址点精确坐标,绘制权籍图,提取宗地面积等要素信息。

(2)房屋测量。按《房产测量规范》对农村宅基地房屋及构筑物进行实测和面积量算。

(3)不动产权籍图测绘。不动产单元图主要包括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等。宗地图测绘按《地籍调查规程》(GB/T1001-2012) 5.3.3规定。房产分户图在宗地图的基础上,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编制要求和内容参照《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1) 7.3的规定。

7、数据库建设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等件要求,建立全区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十、过程及成果提交资料要求;

1、权属调查过程及成果资料部分;

(分组档案盒及分宗档案袋内容)

(1)分组指界图;

(2)分组指界人信息表;(注明出席、缺席情况)

(3)分组指界人合影照片;

(4)分宗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权利人代表身份证(正面),(所有权利人户口本页;审批资料登记页;发证资料登记页及附图;其他证明资料)

(5)分宗地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规范、简化、必要填写)

(6)分宗宗地界址草图(正面、打印版)不动产单元草图;(背面、手绘版)

(7)分宗地主要房屋立面照片一张;(含指界人、组长、调查人在内)

(8)分宗地图成果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与宗地图共页)

(9)不动产单元图,含分层计算过程及结果;(同栋共页)

(10)缺席指界人通知证明资料;

(11)分组测量报告;(指界情况、分户情况、争议情况,宗地及房产面积汇总统计表)

(1)宗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审批资料登记页;发证资料登记页及附图;认定资料)

(2)宗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指界委托书;

(3)宗地指界通知、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及签收证明等;

(4)宗地土地争议原由书及权属纠纷调处材料;

(5)宗地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6)宗地界址调查草图(底图打印版,手绘界址线);位置关系关键数据(本宗地、邻宗地权利人签字),不动产单元草图;(背面、手绘版)

(7)现场调查照片;(必有宗地正门处照片,含指界人、组长、调查人在内)

(8)宗地图成果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与宗地图共页)

(9)不动产单元图;含分层计算过程及结果;(同栋共页)

(10)面积量算表;(满足不动等记中心搭建楼盘的要求)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2)单宗地不动产测量报告。

2、地籍测绘过程、内业成图成果资料部分;

(1)图根控制点布点图;(组长所在宗地,加固图根点识别,村委驻地等级控制点识别)

(2)图根控制点成果表;

(3)分镇1:2000地籍总图(电子版)

(4)分村1:2000地籍总图(电子版及打印版)

  (5)分镇1:500测绘区域地籍汇总图(电子版)

3、数据入库成果资料部分;

(1)分镇地籍数据库(软件、格式,与不动产登记中心一致)

4、质量检查资料部分;

(1)测量仪器检定有效性报告;

(2)1:2000地籍测量区域房角测量精度统计表;

(3)控制点精度检查统计表;

(4)实测边长与丈量边长检查精度统计表;

(5)1:500地籍测量区域界址点、房角精度统计表;

(6)数据库成果资料初稿打印版与实地调查资料100%对照检查记录表;

5、权籍调查数据库成果打印部分

(1)分镇成果资料检索表;(四套)

(2)分村地籍成果汇总表;(四套)

6、技术文件部分;

(1)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2)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3)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技术总结;

(4)分镇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可登记发证宗地统计表;

十一、验收方式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十二、其他要求

1、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服务方式:按采购人要求完成。

3、付款方式: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项目测绘任务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中标人合同总金额的60%,数据库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总合同金额的80%,剩余合同款在质保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4、本项目采取中标总价包干的方式发包,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如因采购服务范围调整,测绘数量不足本次招标数量的,采购人和中标人根据实际完成的宗数和中标单价进行结算。

5、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6、本项目如落宗登记等须其它技术单位协助的,中标人服从采购方统一协调,并承担相应费用。

7、售后服务:提供较强的服务能力,配备较强的技术队伍,提供2年免费质量保证,在质保期内,要求第1年至少1人驻场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第2年保证每周七天24小时响应,8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解决问题。

十三、注:本项目房屋宗地理解应为:主房和杂屋合并计一宗,(同一权利人周边房屋只计一宗)

  十四、本项目中标单位具体职责为:完成该项目的前期资料准备、工作底图制作分发、方案编制、人员技术培训、复核整理汇总权籍资料、检查修改各标段子数据库、建立全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总数据库、上报资料和数据库、处理相关矛盾和问题、协调解决技术难题、统一技术标准、平衡推进各标段的进度、组织该项目自验收等工作。

十五、对于上述项目要求,若有不一致之处按精度高、方案优的要求执行,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响应,作出承诺及说明。如果投标文件中未响应或响应不完整,视为不合格投标文件。

十六、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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