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若干意见》(湘政(2014)34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3号)、《关于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8)18号)、国家发改委对湖南毛俊水库初步设计的批复等相关政策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法规,就蓝山县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以社会投资模式进行投资、开发、建设的相关事宜,制定本方案:
(一)选址原则
1、必须符合国土、林业、水利、农业、环保的选址规定。
2、必须与产业相结合,种植适合当地的粮食、经济作物,有效防止水土流失。
3、坚持土地开发,占补平衡与荒山、荒坡改造相结合。
4、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蓝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及项目保护等相关规划。
5、项目建设按照投资人“全额投资、自主开发建设实施”的项目运作模式开展工作。项目实施由投资人聘请有资质的设计、测量、施工、监理等第三方单位,配合县发改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农村农业局、水利局、财政局、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科学选址,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
(二)实施原则
1、依法依规。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2、合作共赢。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耕地占补平衡建设,在减轻财政压力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双赢,即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政府实现“占补平衡”和促进县城经济的发展。
3、采购人负责项目的统筹规划、监管和环境协调,按照投资人“全额投资、自主开发建设实施”的项目运作模式开展工作。投资开发形成的新增确认、入库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归属采购人所有。
4、依据《永州市市本级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永财建[2019]1号)文件要求,确定新增耕地开发成本即:水田开发项目2.6万元/亩、旱土开发项目1.2万元/亩、旱改水项目1.8万元/亩作为工程成本(最终单价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准)。工程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土地清查费、可研费、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勘测费(前期)、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竣工测量费、项目验收费、决算编制与审计费、整理后的土地重估与登记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三年期的种植及管护费等涉及省自然资源厅通过指标验收报备的相关费用。
5、投资人须遵守国家与湖南省颁布的相关行业规定开展选址工作,不得占用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地、天然保护林、生态红线等,25度(其中水田15度)坡度以下符合开发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可以开垦为耕地,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定。开垦林地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1、招标范围:本项目范围为14个乡镇(街道)辖区内的社会投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包括水田开发项目、旱土开发项目、旱改水项目。
2、项目规模:项目建设规模约15000亩,投资总额约4亿元,最终以省自然资源厅的项目选址复核审查意见和实际投资金额为准。
3、合作模式: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原则,由投资人组织落实项目选址立项、审批、测量设计、预算、工程施工验收等相关工作,与招标人共同做好乡镇(街道办)、村及县直各部门协调工作。
投资人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依法组织项目工程施工,协助招标人完成耕地指标确认及耕地指标交易工作。
4、合同期限:本项目实施工期为三年(2023年-2025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完成项目实施和指标确认入库;指标确认入库后一年内完成指标交易(省市规定收储指标和县政府自留指标除外);指标确认后的三年为耕种管护期。
5、占补平衡投资回报及分配原则
5.1项目成本包括工程成本和乡镇工作经费,但不包括指标交易奖励,总投资成本包括项目成本和指标交易奖励。
5.2指标市场开发以投资人为主,投资人协助采购人顺利完成指标交易之后,采购人承诺给予投资人所属蓝山项目公司指标交易奖励,奖励金额按交易金额的7%计算。
5.3根据永州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快推进平台公司(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的要求,为真正实现我县平台公司(国有企业)转型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做优县属国有企业,进一步优化功能配置与资源资产资金注入,采购人将全部投资收益划归城投公司所有。
5.4对于交易部分的指标,投资人投资收益和开发奖励为指标交易实得资金扣除总投资成本后剩余资金的15%,采购人投资收益为指标交易实得资金扣除总投资成本后剩余资金的85%。
5.5对于省、市调控的指标和地方政府留用或回购部分的指标(以实际留用或回购的指标数为准),采购人一年内支付投资人项目成本外,还应按照项目成本总额的20%给予投资人投资回报。
5.6按照耕地指标交易完成一笔、核算分配一笔,优先支付完投资人工程成本为原则。即指标交易资金优先支付投资人总投资成本,然后双方再分配剩余利润。
5.7支付方式:指标交易的金额,按照每交易一笔、支付一笔的方式进行支付。每一笔指标交易成功后,在交易款到采购人财政账户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投资人提供项目税费票据予以支付,采购人优先支付投资人总投资成本。
5.8当期当批次总投资成本支付完后,在两个月内再由采购人财政按到账资金拨付15%到投资人账户。
5.9采购人明确乡镇工作经费的标准为1000元/亩。投资人同意帮助采购人垫付此项工作专项经费,由采购人委托县财政局向投资人所属蓝山项目公司开具借款并委托付款函件等,(支付方式为:完成土地流转与项目施工后支付300元/亩,项目完成验收及报备入库后支付700元/亩)。投资人垫付的工作经费,采购人在完成当期结算时,由采购人一次性偿还给投资人所属蓝山项目公司。
5.10投资人所属的蓝山项目公司成立后60日内,由城投公司与蓝山项目公司开设新增耕地指标销售回款收入共管账户,本项目省厅收储、市级调剂的耕地指标数按湘政办发(2019)38号文件规定拨付给蓝山县的耕地开垦费收入和本项目可供销售的指标交易回款全部进入共管账户,并保障优先支付投资人的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
6、立项要求
项目立项、建设实施、验收、指标确认入库、指标交易等按采购人确定的耕地占补平衡面积每年5000亩任务要求完成。项目的工程施工需在项目立项批复,并经采购人审定工程预算和工程设计后才能进行。项目审定、变更须经采购人认可。
7、项目实施
由社会投资者在本县范围内组建项目公司(或成立项目部),按有关规定申请项目的选址、立项,并组织测量、规划设计预算、工程施工、矛盾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
8、项目验收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工程竣工后,由项目公司(或项目部)按有关规定申请组织项目工程的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报请市、县等有关部门组织行政验收。
9、耕地指标确认
项目经工程验收和行政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公司(或项目部)配合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到省自然资源厅进行耕地指标确认并完成补充耕地指标网上报备、指标全部由县人民政府支配。
10、指标交易
新增耕地指标确认后,社会投资人负责协助县政府按照《湖南省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38号)规定实施网上交易,或按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8〕18号)有关规定进行协议交易,指标交易收入归县人民政府所有。
11、社会投资方职责
11.1筹措项目开发所需资金。
11.2合理选址报国土、林业、农业、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核和报发改立项。
11.3完成项目测量、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和施工。
11.4组织项目的工程自验收,协助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完成行政验收。
11.5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到省自然资源厅进行耕地指标确认和补充耕地项目网上报备,取得耕地指标确认书,并协助完成耕地指标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