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按照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3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为做好碳市场基础性工作,确保全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现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项目的核查机构。中标单位应秉承“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的原则,按照本项目要求对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电(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开展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核查全流程各项工作,确保程序符合规范、数据真实有效。
(二)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
1、工作形式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以及山西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文件评审、现场核查,依据规范性技术文件要求,对碳交易纳入企业2022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和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提交核查报告。
具体工作包括文件审核、现场核查:
(1)文件审核。技术工作组应根据相应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相关技术规范,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对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等支撑材料进行文件评审,初步确认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的符合情况,识别现场核查重点。技术工作组可根据核查工作需要,调阅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相关支撑材料如组织机构图、厂区分布图、工艺流程图、设施台账、生产日志、监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台账、支撑报送数据的原始凭证,以及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文件和记录等。
(2)现场核查。现场观察企业排放设施、查阅排放设施运行和监测原始记录(例如皮带秤原始底码数据、燃煤购销存原始记录台账或其他相关数据来源)、查阅活动数据产生、记录、汇总、传递和报告的信息流过程、评审排放因子来源以及与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会谈,判断和确认企业报告期内的实际排放量。现场核查组应验证现场收集的证据的真实性,确保其能够满足核查的需要。
2、工作程序
(1)建立核查技术工作组。技术工作组至少由2 名成员组成。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重点排放单位所在的行业领域、工艺流程、设施数量、规模与场所、排放特点、核查人员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因素,确定技术工作组成员及任务分工。
(2)文件评审。技术工作组应根据相应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相关技术规范,通过管理平台对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等支撑材料进行文件评审,初步确认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的符合情况,识别现场核查重点,提出现场核查时间、需访问的人员、需观察的设施、设备或操作以及需查阅的支撑文件等现场核查要求,分别填写完成《文件评审表》和《现场核查清单》。
(3)建立现场核查组。现场核查组应至少由2人组成。为了确保核查工作的连续性,现场核查组成员原则上到少有1人应为核查技术工作组的成员。
(4)实施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组应按照《现场核查清单》做好准备工作,明确核查任务重点、组内人员分工、核查范围和路线,准备核查所需要的装备,如现场核查清单、记录本、交通工具、通信器材、录音录像器材、现场采样器材等。
现场核查组可采用以下查、问、看、验等方法开展工作。查:查阅相关文件和信息,包括原始凭证、台账、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保存证据时可保存文件和信息的原件,如保存原件有困难,可保存复印件、扫描件、打印件、照片或视频录像等,必要时,可附文字说明。
参与核查工作人员应为投标文件项目组成员。
(5)出具《不符合项》及《核查结论》。技术工作组应根据如下要求出具《不符合项清单》及《核查结论》并提交采购人。
对于未提出不符合项的,技术工作组应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核查结论》;
对于提出不符合项的,技术工作组应在收到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不符合项清单》“整改措施及相关证据”一栏内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核查结论》。如果重点排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或整改措施不符合要求,技术工作组应根据核算指南与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缺省值,按照保守原则测算排放量及相关数据,并填写完成《核查结论》。
3、工作成果
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相关方法和指南要求,核查机构应按照采购方规定的时间和进度通过线上及线下提交项目成果。
线上:通过管理平台提交《文件评审表》《现场核查清单》《不符合项清单》《核查结论》;
线下: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纸质版《碳排放核查报告》,同时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工作总结、分析报告。
4、工作要求
(1)独立完成核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作再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2)核查机构需通过管理平台进行文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并线上填报核查信息、编制核查报告,确保核查全过程电子化留痕;
(2)工作成果提交进度要求“时间过半,进度过半”。初始报告需要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要求实际参与核查人员与投标文件内项目班子配备人员严格一致,中标人不可擅自更改参与核查人员名单;
(4)核查人员在企业现场拍照留存,一家企业至少保证一天现场核查时间。
(5)核查机构按规定时间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及时与采购人进行沟通,每周调度进度、质量,保证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6)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本次工作要求完成核查工作,出具核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格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按时提交报告;
(7)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企业实际情况,做好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8)核查机构应指定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员;
(9)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碳排放关键数据弄虚作假的、不配合提供原始数据及核查工作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各市生态环境局、各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反映有关情况,并同步抄送采购人。
5、人员要求
投标供应商或其在本项目中指派的项目负责人及核查团队成员应具备开展碳核查工作能力且具有丰富的碳核查工作经验。核查团队成员须为本单位正式在职员工,应熟练掌握碳核查技术指南,熟悉核查方法及核算方法。所有项目成员需提供符合规定格式的简历及在职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及2022年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核查团队成员不得同时受聘于2家(含)以上的核查机构。投标供应商应当按照格式要求提供本项目核查团队成员名单和相关材料。
(三)其他要求
1、与碳核查相关的各项工作应包含但不限于:(1)审核企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2)核查企业提交的年度碳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表;(3)编写碳排放核查报告;(4)内部技术评审;(5)提交报告初稿;(6)根据复查意见修改相关报告;(7)提交碳排放核查报告终稿。投标供应商提供开展上述各项工作的实施思路、方法和实施方案,方案应满足投标文件要求,内容完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重难点识别:投标供应商应熟悉碳核查技术指南和相关要求,深入了解核查工作内容,核查过程规范、核查和核算方法正确,符合国家及山西省的各项要求,核查结论准确。对核查工作的重点难点有着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并加以具体的阐述。
3、开展核查工作的进度安排:投标供应商应根据国家及山西省开展核查工作的要求,发电行业、其他行业核查工作应分别于5月20日、11月30日前完成管理平台填报,并分别于7月30日、12月31日前完成纸质资料提交。核查机构需制定科学工作计划和合理时间进度安排,计划及进度主要节点安排得当,保障措施有力,对计划方案和进度安排出现的突发状况有应对方案和应对能力。
4、服务质量要求:投标供应商须针对本项目提供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供应商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并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职责、分工、权限和任务。(2)投标供应商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和记录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处理以及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相关制度。(3)投标供应商具有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其不参与核查服务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确保其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核查的人员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的活动。(4)投标供应商具有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从事核查活动时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并通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落实保密管理制度。(5)中标人不得利用所获取、掌握的主管部门的任何保密内容从事主管部门授权工作以外的任何事情,不得披露、允许第三方使用。(6)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核查技术规范及相关工作要求开展核查工作质量自查,编制年度公正性自查报告,并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
5、后续服务:投标供应商应针对该项目提供相应的后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全面的服务内容。(2)完善的服务体系。(3)明确的服务措施等。上述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书面承诺。
6、投标供应商不得参与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活动的要求:不得与从事碳资产管理与碳交易公司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存在股权关系、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等。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书面承诺。
7、投标供应商往年核查工作未被生态环境部通报存在突出问题(详见相关文件)。
8、服务绩效考评要求:核查工作完成后,采购人将组织对核查报告的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并依据合同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四)商务条款及要求
1、服务期、服务地点
(1)服务期: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核查进度:发电行业应于2023年5月20日前完成核查,其他行业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核查。
(3)服务地点:山西省
2、业绩
投标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案例。
包含但不限于:受省、市级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委托(1)担任碳核查/复查机构或类似委托项目;(2)开展碳核查相关工作的行业数量;(3)自2019年1月起至今,承担省级及以上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应对气候变化相关课题、低碳类课题研究;(4)碳汇项目开发、能评、节能、环评、环保工程的案例。
3、投标供应商管理制度要求
投标供应商应当具有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组织架构;(2)业务培训或交流机制;(3)质量管理体系;(4)财务管理制度;(5)廉政纪律、风险控制制度等。(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书面承诺)
4、投标供应商综合能力要求
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一定的综合能力,包括但不限于:(1)学习交流能力:组织开展或参加各层次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方面的能力培训、论坛研讨、考察调研、国际交流等,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水平。(2)业务工作能力:承担或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项目开发、重点产品碳足迹等项目或相关工作,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水平。(3)企业文化方面:积极开展企业文化活动,加强团队协作,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凝聚力。(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书面承诺)
5、服务响应能力要求
在碳核查工作开展过程中,采购人要求投标供应商在一定时间内(次数不定),针对企业需求、沟通答疑、意见反馈、报告修改、核查方法、数据校验等情况,提出相关服务需求。投标供应商应当能够迅速响应采购人提出的服务需求,并且具有相应能力。(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书面承诺)
6、合同款的结算和考核条件
(1)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
(2)结算价格由乙方实际完成的核查企业数量和合同单价确定,即结算价格=乙方实际完成的核查企业数量×合同单价;合同单价不予调整。乙方开具正式发票,甲方自收到乙方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尾款支付给乙方。
(3)乙方提交的核查报告经复查或复核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视情形扣减存在问题单价的30%—100%
(4)因乙方原因导致核查结果有严重错误,造成甲方或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5)以上价款用人民币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