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
(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
1.结合嵊州市近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重点、亮点,编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
2.对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要求,梳理、测算近3年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指标,编制完成嵊州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技术报告;
3.提供清晰完善的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和佐证材料;
4.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管理规程,协助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向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申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5.协助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完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现场检查或核查;
6.协助完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其他相关工作。
(二)浙江省第四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工作
1.总结嵊州市2020年创成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后开展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重点、亮点,挖掘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典型案例,编制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工作报告;
2.对照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技术要求,梳理、测算近3年建设指标测算分析报告,分析各指标现状值,编制完成嵊州市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技术报告;
3.提供清晰完善的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和佐证材料;
4.按照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工作要求和安排,协助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向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完成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工作;
5.协助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完成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现场检查或核查。
6.协助完成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其他相关工作。
二、服务方式
1.召开各部门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和省级复核技术培训会议,分解各指标部门职责与任务。
3.配合分局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亮点工作、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典型的挖掘和梳理;
4.协调向主管部门的汇报工作,主动向市局和省厅汇报进展,及时落实上级部门重点关注的工作,掌握上级部门关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省级复核工作的信息动态,提升嵊州市在生态文明建设竞争性创建申报和省级复核中的竞争力。
三、时间进度安排
1.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工作在2023年4月底前完成申报材料编制与上报,在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国家专家组核查和评估。按国家和省级最新文件进行调整。
2.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工作在2023年5月底前完成年度自查,在2024年5月底前完成省级复核和评估。如省厅调整复核工作安排,则根据省厅对复核工作的最新工作安排。
3.若2023年未能创建成功,需根据上级要求做好后续申报工作。
四、资信及商务要求表
服务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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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最终成果须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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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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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严格落实保密责任,维护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
2.中标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服务需要的项目小组,按照工作范围、内容、工期要求完成项目实施,并按约定向委托单位汇报工作进展。
3.中标人应自行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责任,采购人及使用单位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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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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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项目合同后支付合同额的30%;
2.完成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后,支付合同额的20%;
3.完成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获得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命名后,支付合同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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