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需求书
(以下内容如有带★号项均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逐一响应。以《技术要求点对点应答表》中应答内容为准,另要求提供承诺书或其它证明资料的,还须另行提供于响应文件中。)
一、项目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和《推行清洁生产近期工作重点》,强化清洁生产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减污降碳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地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需求,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模式创新试点工作,针对不同审核对象,通过科学诊断分析、合理确定审核方式方法和技术路线,压缩评估验收时间、提高审核效率、节省审核费用,扩大清洁生产审核覆盖范围、受益行业和企业数量,推动传统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形成绿色生产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2〕178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高度重视清洁生产政策工具的继承和创新,拟选取 100 个园区或产业集群开展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探索建立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审核新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2022年12月21日,生态环保部、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实施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2〕476号)正式批复,同意天津经济开发区南港工业区作为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期限为2022年12月—2023年12月。
南港工业区以石化化工产业为主,具有能耗高、水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涉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较多等特征,现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的创建及组织实施工作,优化资源要素配置、物质代谢和能源梯级利用,推动区域内优势互补、资源能源高效循环利用,助推南港工业区打造绿化化工园区。
二、项目工作内容
以南港工业区为服务对象,开展园区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方案顶层设计、园区清洁生产水平评估、园区清洁生产潜力分析及提升方案、审核试点成果产出、审核报告编制及专家咨询,项目总结等工作。具体为:
1、园区清洁生产审核试点方案顶层设计
前期准备阶段,制定园区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编制园区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园区创新试点企业名单;组织开展园区高层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宣传,对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技术培训;对园区审核报告进行优化提升。
2、园区清洁生产水平评估
创新方法学,简化审核程序,研究南港工业区清洁生产分级审核技术指南,编制园区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资料清单,收集近几年详细的园区资料、企业生产资料及产排污数据,识别出问题清单,从园区和企业两个层面开展详细的现场审核,对比同类型先进园区。
3、园区清洁生产潜力分析及提升方案
通过对南港工业区整体及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现状的分析,从企业间资源要素配置、物质代谢和能源梯级利用、资源能源循环利用、产业链条搭建、园区管理水平等方面分析南港工业区清洁生产潜力,找出影响园区清洁生产水平的制约因素,围绕新污染物治理、减污降碳协同等重点,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清洁生产提升方案,推动园区内优势互补、资源能源高效循环利用,整体提升园区清洁生产水平。
4、审核试点成果产出
根据园区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建立南港工业区清洁生产创新审核模式,探索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发展路径,制定园区清洁生产长效工作机制,总结出一套科学、完备、实用的园区强链补链招商工作建议,加强与现有环保管理制度的衔接,形成审核成果创新应用建议。
5、审核报告编制及专家咨询
编制《南港工业区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开展专家技术咨询。
6、项目总结
对园区整体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开展总结,接受创新试点项目验收。
7、其他工作
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应满足采购方的工作需求。
三、工作成果及要求
1、编制《南港工业区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制定《南港工业区清洁生产分级审核技术指南》;
3、制定南港工业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发展路径;
4、制定南港工业区清洁生产长效工作机制;
5、制定南港工业区强链补链招商工作建议;
6、形成南港工业区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工作总结。
四、人员要求
1、具备高级职称且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领域从业10年及以上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2、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领域从业5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五、验收要求
1、验收主体: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验收时间:每次付款前和合同履行结束后。
3、验收方式:采购人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填写验收书及验收书附表并经审核后加盖其单位公章。
4、验收程序:每次付款前由采购人会同成交供应商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填写验收书及验收书附表并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审核盖章,合同履行结束后由采购人保存全部验收资料及手续文件。
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服务成果未通过采购人验收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提出意见修改,直至采购人验收通过,因修改导致交付延迟等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修改超过3次或者自服务成果交付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视为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5、验收内容:本项目全部服务内容及拟派人员情况。
6、验收标准: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验收,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
7、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服务成果通过验收的,并不免除成交供应商因本合同项下全部服务成果内在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或其他瑕疵问题等而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