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本项目服务内容主要对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卷宗、档案进行扫描整理,对电子卷宗和档案进行编目和整理等,并配合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日常扫描等工作。
二、技术要求
一、服务内容
1、卷宗扫描、档案扫描、电子卷宗和档案的编目和整理;
2、提供纸质档案的整理和装订;
3、提供具备扫描、图像处理(一般图像处理、特殊图像处理、格式转换、图像质检等)、索引、统计等功能的扫描系统、设备和系统挂接服务。
4、配合开展无纸化办案试点改革工作,按照无纸化办案要求为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的一、二审案件(二审仅限集美法院、翔安法院的上诉案件)提供电子卷宗扫描和编目服务,服务期内若新增的试点,一并纳入服务范围。
5、各扫描点提供驻点扫描服务人员,立案一庭扫描点不少于现有的2人,执行局不少于现有的1人,档案室不少于现有的10人,无纸化办案试点改革运行后所需的人员,在不影响各扫描点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上扫描点调剂。
二、工程量
1、以财政批复的预算为总金额上限,纯扫描、扫描+装订两项服务的金额达财政批复的预算时,服务终止。扫描+装订约占总工作量的70%,纯扫描约占总工作量的30%。纯扫描服务最高限价为0.22元/页,档案扫描+装订服务最高限价为0.4元/页。
2、上诉卷宗的装订同时由外包公司完成,但因我院上诉案件数量少,一年约为400件左右,且该类案件归档时需再行整理、装订,不再重复计算费用,以最终归档装订作为结算节点。
三、服务标准
(一)标准依据
1、《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行业规范DA/T31—2005)
2、《档案数字化技术管理规范》
3、《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
4、《电子诉讼档案著录规则》
5、《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6、《档案数字化成果管理实施规则》
7、《归档材料质量要求》
8、《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9、《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10、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上述标准若有更新,则以更新后的国家和部门标准执行。
(二)立案一庭、执行局扫描点服务标准
1、分辨率:300dpi;
2、全文OCR扫描,转化为可支持全文检索、复制、标注的双层PDF文件;
3、卷宗材料保留原色彩,图像无污点,在原件无明显质量问题时,所产生的影像文件不应产生黑边、模糊、偏斜等质量问题,对于影响图像质量的非原始性的黑线、黑点(如装订孔等)需要进行修补;
4、大幅面的材料不可用小幅面扫描后拼接处理,同页有两个以上文件的,需分别扫描,并进行并页处理。
5、根据文件内容对文件进行编目,不可使用数字、字母、符号等代码命名文件。
6、其余标准参照档案扫描标准。
(二)档案室服务标准
一是技术要求:
1、加工流程及技术规范要求
档案数字化加工处理流程应严格按照以下安全保密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执行。具体流程规定和加工要求如下:
1.1档案整理工作环节与质量要求
档案整理装订环节包括:档案接收传递、档案整理(包括核对目录信息、去杂物、修补、托裱、展平、打页码、编制档案卷内目录、生成并粘贴识别码、编制档案封面、装订、编写档案盒面等)、质检、归还上架等。各环节要求如下:
(1)档案接收传递
需要进行数字化处理的档案传递时,应根据案卷移交目录核对档案数量、逐卷逐册核查,环环相扣,责任到人,将档案遗失风险降到最小。档案的传递,应遵守档案管理及库房管理制度,不使无关人员接触档案,不得由其他人员代为移送档案,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档案秘密,确保档案和档案信息的安全。
传递环节主要注意以下事项:
A.外包工作人员和用户方档案移交人员在指定场地或档案库房,接收采购人移交的档案或案件材料;
b.对提取的档案逐页清点,共同进行案卷内容、目录、数量的核对;
c.清点结束,在档案调卷登记本登记或移送材料登记本进行登记,双方签字;
d.调卷工作人员与用户方档案移交人员进行全宗、目录、数量的二次核对;
e.放入临时档案保管柜,锁好,注意安全保存。
(2)档案整理
根据档案管理部门确定的档案整理规范,对档案进行整理,区分扫描件和非扫描件。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排序、核对、整理拆卷、去杂物、修补、托裱、展平、打页码、目录信息校对、送档案扫描处理、打印软封皮、打印盒面、装订、装盒。在档案整理过程中,对不规范材料纸张,应用A4空白纸进行粘贴或加边;对档案破损情况的,须征求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行修复处理;应对档案材料中的大头针、订书针等杂物清除;处理后的档案页面规格统一为A4幅面大小(大幅面材料除外),每册厚度不得超过1.5cm,超过120页方可分册装订(证据材料较厚的除外),每册页数不能超过160页。扫描完成后,拆除过装订物的档案应按原档案重新装订,装订前要对诉讼档案进行全面检查,按原孔对照装订,不能重新打孔。并保持档案页面排列顺序不变,案卷不掉页,保持卷宗右边和底边整齐。所有的档案目录均进行打印,并装订到案卷最前面。打印卷宗条形码、卷内目录、软封皮、档案盒等,打印要求清晰方正。档案装订要求档案材料齐全、纸张规范完整,装订孔不得压字、盖章不得模糊。案件档案卷皮破损严重、需要调换卷皮的,应在档案管理人员确认同意下,按原卷皮上内容,抄写或打印在新卷皮上,更换旧卷皮需全部交还档案部门。
(3)质检验收
档案整理装订应符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装订规范要求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装订规范要求。档案室对整理完成的档案进行质检,检查项目为:档案整理情况、装订质量、二维码喷印等。对检查不合格的案件退回整改,不予接受归档。
(4)档案上架
经验收合格后,档案应全部装盒后按照归档上架顺序排序上架,及时更新和调整库存卷宗密集架的标示以及库存档案的排列、倒架工作,做好完成各类档案实际上架的数据统计工作。
1.2扫描工作环节与质量要求
诉讼档案扫描工作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扫描原件、图像处理(一般图像处理、特殊图像处理、格式转换、图像质检等)、目录建库、数据挂接、数据备份存储等各项工作。
各工作环节具体要求如下:
(1)档案扫描
档案和诉讼材料采用手动扫描方式,扫描影像保持原档方向。纸质诉讼档案的数字化加工一般采用黑白二值模式进行扫描,对于材料中有多色、红头、印章、插有照片图片、字迹清晰度较差、黑白扫描模式下无法辨识清晰的页面,以及年代较为久远的历史档案,应当采用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
根据档案幅面的大小和纸张状况,选择相应扫描仪。其中大幅面档案需采用大幅面扫描仪,不可以采用小幅面扫描后的图像拼接方式处理。
(2)图像处理
对扫描后的图像进行逐页纠偏、去污、图像拼接、裁边处理和排列顺序调整。对工程蓝图进行消蓝处理、对传真件、复印件、红兰章等进行特殊图像处理,图像偏度不得大于3度,图像拼接处信息要完整,不能缺少遗漏任何信息内容。在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项标准:
a.标准分辨率:300dpi;
b.标准文件格式:未加密的单页TIFF或JPEG格式;其中裁判文书应进行全文OCR识别,转化为支持全文检索的双层PDF文件另存一份。
c.质量:在原件上没有明显质量问题时,所产生的影像文件不应产生黑边、模糊、偏斜等质量问题,彩色扫描时与原件不应产生色差,对于影响图像质量的非原始性的黑线、黑点(如装订孔等)要进行修补。
(3)数据存储
扫描后的电子文件需要提交硬盘存储。存储到电子档案系统和备份的存储的数据的电子档案应与原纸质诉讼档案保持一致。此外历史档案中的裁判文书应进行全文OCR识别,转化为支持全文检索的双层PDF文件另存一份。确保扫描工作完成后保存在电子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器上的影像及其属性数据与保存在硬盘光碟上的数据一致,并与档案实体保持一致。
(4)目录建库
以纸质档案目录数据库为依据,将扫描图像文件与目录数据进行挂接建库。每一份纸质档案文件扫描所得的一个或多个图像应存储为一份图像文件。通过每一份图像文件的文件名与档案目录数据库中该份文件的案号的一致性和唯一性,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联关系,为实现档案目录数据库与图像文件的批量挂接提供条件。
(5)数据挂接
将扫描图像文件与目录数据进行挂接,并且直接导入电子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时将经过检验的数据投入实际应用。中标人须做好本院与龙岩中院及省高院档案系统的数据导入和挂接事宜,并负责所需一切设备及开发费用。
(6)图像质检:
档案室对扫描完成的图像进行质检,检查项目为:图像质量、电子档案目录、数据挂接情况、转换PDF文件、备份情况等。对检查不合格的案件退回整改,重新扫描。
(7)装订成册:
必须按采购人的要求将扫描完毕的纸质档案装订成册(负责卷宗的打印页码〈按照原页码〉、按已排好的顺序装订成册,封面盖上保管期限章〈按照原保管期限〉)。
(8)打印和贴二维码:
按采购人的要求将扫描完毕的纸质档案装订成册后,在后背装订口处贴上封条、封皮封盒贴可识别二维码标签。
2、项目实施要求
2.1需提供的扫描设备和软件要求
1.采购人提供合适的扫描加工工作场地和办公桌椅;其余项目所需的扫描人员、档案存放架、电脑设备、扫描仪、打印机、数字化加工过程所需使的数据存储设备、档案装订及数字化耗材(不包含:档案软封面、档案卷盒)等软硬件设备由中标人负责。档案扫描加工工作场地拟为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安装相应监控设备。
2.中标人应根据场地,工期等要求合理及时调配扫描设备和物资,严格按照工期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根据安全保密工作要求,中标人用于档案数字化的信息设备及信息系统禁止与其他网络系统互联,禁止安装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键盘鼠标等具备无线互联的设备。在完成工作任务后,中标人应将电子设备中的硬盘、光盘等全部存储部件及数字化过程中使用过的移动硬盘、U盘、存储卡等全部移动存储介质无偿移交给用户方。
4.中标人应自行提供一套网络版档案数字化加工系统软件,能够实现与用户方的案件业务管理系统、综合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档案扫描加工前可从案件业务系统引入案件基本信息,扫描加工后可将成品的电子档案信息和图像批量导入法院的电子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对接相关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2档案数字化加工系统软件的要求
1、中标人需要按照用户方的需求进行相应的档案扫描处理和查询软件开发和部署工作。
2、档案扫描处理软件应具有扫描,图像处理(去黑边,自动或手动纠斜,缩放,左右90°旋转,自动确定或更正图像标准幅面等),图像属性处理,索引建立,数据统计(日、周、月、年的统计数据查询和打印报表,可根据需要定制统计类别),数据维护,数据导入导出等基本功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维护性,系统功能应可根据采购人实际情况做适当的调整。
3、提供方便易用的档案图像查阅和质量检查软件,可单独运行。图像查阅软件具有设置用户权限,通过目录浏览图像,图像放大、缩小、旋转、移动、增加、删除,单页或批量打印等基本功能;质量检查软件可按采购人质量要求全面检查档案图像及其所有信息,统计数量,打印相应报表等功能。
4、已扫描的档案影像能够根据采购人业务系统影像存储结构要求,随时在线上传(导入)到采购人业务系统的服务器;在网络故障时,可采用其它存储介质,通过人工方式离线上传到服务器。)
5、中标人在项目运行期间应免费提供一套扫描加工数据抽检系统供采购人使用,使用户方质量检查人员能够顺利对加工数据进行质量检查。
6、投标人应确保扫描工作完成后保存在服务器上的影像及其属性数据与保存在存储介质上的数据一致,并与档案实体保持一致。
2.3实施人员要求
1.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提供一支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人员稳定、保密意识强的团队,团队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行业工作经验,熟悉档案信息化加工系统的操作应用,需提供详细的团队名单及个人简历供采购人审核,所有驻场员工都需签订保密协议,同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入场前提供)。
2.为保证项目系统的正常运转,中标人在整个项目运行期间,必须指派1名项目经理长期驻场(在投标人处工作,具有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类项目参与经验2年以上的)参与本项目的实施,确保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若项目经理不能满足采购人工作需求,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更换。
3.投标人应保证在项目运行期间工作人员稳定,中途不得随意更换工作人员,如特殊情况需更换工作人员,需经过采购人同意,且项目工作人员的变动不得超过50%。
4、为数字化质量抽检工作提供方便,投标人提供质量控制软件平台,采购人可通过该平台对数字化加工成果进行质量抽检,软件能够显示错误率、未过清单、可适当调整图像(纠斜、去污、裁剪、旋转),还能够质检体现目录与图像分件情况是否一致,与数字化加工软件无缝对接【须提供相应承诺函(格式自拟)、软件截图证明】。
3、安全保密要求
中标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保密法律规定,遵守《保密协议》和用户方的有关规定(另行签订)。档案扫描工作必须在用户方指定的场所内进行,确保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不得遗失、损坏档案,如有违法行为或违反相关规定,将依法或依据约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标人应做到:
1、中标人参与本合同包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进行保密教育,签署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职责与违法责任,严防泄密现象发生。
2、中标人参与本合同包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用户方的审核,并登记备案。中标人必须向用户方提供以下资料:《数字化处理工作人员登记表》(每人一式一份,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每人一式一份)。
3、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如需更换、增加工作人员,必须提前一周向采购人提供拟加入人员的资料,取得对方签字同意后方可更换或者增加人手。对离开本合同包实施岗位的人员,中标人需在人员离岗后一周内,在采购人保存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备案表格中标注离岗日期。
4、中标人的工作人员严禁携带手机、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各类移动存储介质(含U盘、软盘、硬盘、刻录光盘、手机、MP3、MP4等)等个人信息设备和手包、提包、报刊、纸张等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带入档案数字化处理工作场所。严禁将场所内的任何物品带离场所。
5、用于档案数字化的信息设备的输入、输出接口应进行管控,使接口处于封闭状态,中标人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启封使用。
6、未经用户方批准,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离线的档案图像和档案目录数据。
7、中标人工作人员剔除同一案卷内的重复文件必须经用户方有关人员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8、数字化处理工作室内的废纸必须集中放置,中标人每星期清理废纸不能超过一次,清理时要有专人对纸张进行仔细检查,确保其中没有夹带任何档案文件后才能清出工作室。
9、中标人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向外人泄露档案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0、中标人及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向采购人提供书面保密承诺。
11、扫描加工场地的安全及保密措施,具备保密设施,保证档案原件的安全和保密。在工作平台上建立监管系统,监控探头覆盖需无死角,实时监控工作人员的操作过程,统一记录保存。
12、分批验收进行数据移交时,工作站上的数据必须在用户方现场监督下销毁,同时移交该批次数字化加工的监管系统监控记录。
13、不得在工作场所使用与工作无关的任何电子设备,具备拍照功能的手机、平板等电子设备不得带入现场,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必须报采购人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带入,一旦发现违规现象,该设备必须留存于采购人处,中标人须按照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服务要求:
1、扫描服务质量监督和验收要求
1.1质量自检
中标人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检测体系,对加工的数据进行认真负责的自检,自检达到数据质量标准后,才能交付给采购人验收。
1.2验收要求
中标人数据自检合格方可递交用户方验收。数据验收以20万页为单位,分批由中标人自检合格后提交。法院对中标人挂接处理完毕的目录信息、著录信息和图像质量进行验收,验收以抽检方式进行,抽检比率为5%,法院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率达到99.5%以上的,予以验收通过。抽检合格率低于99.5%的,提交验收的当批数据全部发回中标人重新自检,自检合格后再次提交验收。
1.3质量监督
(1)漏扫、错扫、扫描质量明显粗糙模糊与原图差别大,按照每页10元予以处罚并由中标人改正。
(2)著录、编目错误的,每错一处罚10元,中标人须予以改正;对于大案、要案、敏感案件、前科封存及其它有特殊著录要求的案卷未予以标注的,按每宗案件100元予以处罚。
(3)凡装订不合格、错误明显的,经档案管理部门检查指出仍拒不改正的,按每起100元对投标人予以处罚;
(4)收到业务部门投诉或受到本院案卷评查部门通报批评,经核实属于装订错误的,按每起100元对投标人予以处罚;其中性质严重的,按每起500元予以处罚;
(5)受到上级法院评查批评,属于装订错误,按每起200元对投标人予以处罚;其中性质严重的,按每起1000元予以处罚。
(6)错误性质严重的情况包括:
①不同案件的案卷材料混同装订的;
②明显属于副卷的材料(如:本单位内部的请示、报告和批示,法院向上级领导部门及其他监督机关做的情况汇报及上级机关的批示,合议庭笔录,审委会讨论案件记录、裁判文书的签发底稿、案件评查材料等)装订入正卷的;
③漏装重要案件材料:起诉状或起诉书、立案登记表或通知书、诉讼费票据(无票据的须有同意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审批表)、开庭案件的开庭笔录、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调解笔录、结案裁判文书或审批表等;
④页码顺序错误;
⑤其他经院领导研究认定为错误性质严重的情况。
(7)如最后工程进度无法在预定期内完成,则每拖延一个工作日,扣发劳务费1000元,连同最后一期劳务费结算。
2、案卷整理、装订服务的验收要求和质量监督
档案实体验收必须逐卷清点,按档案数量、文件状况、卷内文件页数与顺序、装订要求等进行逐项检查,如发现档案丢失、损坏、圈划或涂改等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顺序错误、装订不符合要求、卷间文件颠倒等作为差错,合格率达98%以上予以验收通过。
3、日常工作服务要求
(1)按照用户方工作作息时间开展工作,遵守上下班管理制度。
(2)中标人工作人员必须挂牌上岗,佩带工作证上下班,有条件的应统一着装。
(3)公司工作人员若有违反采购人规定或工作质量出现问题的,采购人有权提出更换人员并收回出入采购人场所的相关证件和门禁卡。
(4)提供7×24小时的不间断技术支持服务,为采购人提供电话、传真、现场多种方式技术支持服务,全方位响应需求。
(5)中标人工作现场的安防监控系统(监控存储时间为6个月)、门禁系统由其自行采购搭建。若安防系统具备互联网云平台接入和分享功能,中标人应提供账号和权限供采购人随时浏览和回放。
4、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要求
(1)中标人须提供从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三年的免费质保期服务。
(2)在免费质保期内,中标人应无偿完成采购人要求的基于本项目所完成工作内容的重新扫描、装订、著录、刻盘保存等事务,自接到采购人通知起24小时内完成相应工作。
(3)三年内如因用户单位业务系统或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升级而需要进行档案扫描数据的迁移,需要配合系统开发商提供免费数据迁移服务。
(4)为故障光盘提供补充刻录服务。
(5)提供档案缺漏补扫描服务(1万页,超过1万页的另外结算)。
(6)由于中标人失误,造成采购人现有库存档案破损、毁坏的,应提供免费维护服务,不能修复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行情进行赔偿。
1.验收要求
档案实体验收必须逐卷清点,按档案数量、文件状况、卷内文件页数与顺序、装订要求等进行逐项检查,如发现档案丢失、损坏、圈划或涂改等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顺序错误、装订不符合要求、卷间文件颠倒等作为差错,合格率达98%以上予以验收通过。
2.其他要求
2.1中标人提前提供采购人工作场地的电力参数,以便采购人配置用电安全设施。
2.2为保证项目的安全、进度和质量,中标人必须对参与本合同包实施的所有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岗位培训,每季度至少培训一次,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保密等相关内容。
2.3中标人需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汇报给采购人,及时告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及防范措施,每月定期向采购人提交工作进度报告。
2.4档案整理、加工服务费按完成A4面单页提供单价、总价,结算时按实际加工的档案页数结算。(A3=2张A4;A2=4张A4;A1=8张A4;A0=16张A4)。
(三)无纸化办案试点改革服务标准
以无纸化办案试点改革小组要求为准。
附件:档案卷宗诉讼电子化服务流程(不含无纸化办案试点改革部分)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
2 |
|
交货地点 |
福建省厦门市辖区范围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
交货条件 |
成交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合同及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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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验收以抽检方式进行,抽检比率为5%,采购人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率达到99.5%以上的,予以验收通过。抽检合格率低于99.5%的,提交验收的当批数据全部发回成交供应商重新自检,自检合格后再次提交验收。 |
6 |
|
合同支付方式 |
1、(1)按季度支付(即: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每3个月支付一次),由采购人于下一季度首月前20日内根据成交供应商上一季度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支付(最后一期除外)。(2)项目服务完成(或服务到期)后,经双方组织验收合格,采购人根据成交供应商实际完成工作量,于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尾款。(3)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为准,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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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服务期一年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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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合同支付方式:(1)按季度支付(即: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每3个月支付一次),由采购人于下一季度首月前20日内根据成交供应商上一季度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支付(最后一期除外)。(2)项目服务完成(或服务到期)后,经双方组织验收合格,采购人根据成交供应商实际完成工作量,于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尾款。(3)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为准。如与此条款冲突,以本条款为准。 |
其他商务要求:
8、报价要求
8.1、本次采购为整体采购,磋商响应供应商必须对采购项目的所有内容及服务进行报价响应,不完整响应的将视为无效报价。
8.2、项目报价为总价视为包含磋商响应供应商开展本项目采购范围内的所有工作直至项目验收合格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所有加工(包括数字化加工)的设备、工具费用、人员工资、管理费、和省高院今后的档案数字化应用管理软件平台的数据导入费用、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协调配合和端口使用费、培训及验收费用、运输费用、利润、税金、售后服务以及可能漏项漏报等的一切费用,采购人无需再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8.3、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保持不变,不因市场或政策价格的调整而增减。
8.4、磋商响应供应商漏报的单价或报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总报价中,成交后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8.5磋商响应供应商对本项目只能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
8.6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照下表报统一折扣率,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厦门分网报价一览表中填写折扣率的数字,所填报的数字应当在1到100区间,且最多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未按上述要求填报视为无效投标。例:磋商响应供应商统一折扣率为90%,在报价一览表中应填写“90”而非“90%”,即表示所投加工项目单价为最高限价*90%。磋商文件关于价格分的计算以折扣率为准,若其他条款与本条款有冲突以本条款为准。
加工项目 |
最高限价 |
统一折扣率 |
纯扫描服务 |
0.22元/页 |
|
档案扫描+装订服务 |
0.4元/页 |
8.7磋商响应供应商任意一次报价统一折扣率超过100%作无效报价处理。
8.8成交加工项目单价=最高限价*成交供应商统一折扣率。本项目最终费用以成交供应商实际承接加工项目累计金额计算,费用将按项目完成情况给付。
9、合同签订
9.1成交供应商接到《成交通知书》后,持《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作为合同订立的基础。
9.2成交供应商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应承担因违约造成的采购人的损失。
9.3本项目成交供应商通过采购人年度考核后,在不高于上一年度报价单价的基础上可以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最长续签合同次数不超过2次。
10、服务考核
10.1、成交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指标。
10.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人力配备、设备配备、管理人员配备、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种技术服务标准不低于磋商文件的要求。
10.3、采购人负责对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经常性的指导、监督及检查,负责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10.4、对考核检查出现的问题,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制订整改措施,限期改正,如果屡犯不改,采购人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10.5、其他情况根据反馈意见双方协商解决。
11、其他商务要求
11.1、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000-1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1.2、磋商响应供应商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或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企业或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11.3、磋商响应供应商具有诉讼档案数字化加工处理系统开发能力、档案双层PDFOCR识别转换系统开发能力、档案数字化加工质量及生产进度检测系统开发能力。
11.4、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服务承诺情况、服务计划、响应方案、到场承诺方案等。
11.5、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2020年1月1日至磋商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档案电子化加工、档案整理项目的成功案例有效证明文件。
11.6、磋商响应供应商可提供厦门本地化服务或者承诺成交后提供本地化服务。
11.7、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档案数字化工作人员管理系统、档案数据整合分析及挂接系统、数字图像及档案影像数据质量自动检测系统、集群式采集录入综合管理及智能检测系统。
11.8、磋商响应供应商须提供三年的免费质保服务期,在此基础上报更优质保服务。
四、其他事项
1、本项目不允许成交人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主体、非主体、关键性工作、非关键性工作进行转包、分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成交人违约,成交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磋商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3、若本项目需要供应商缴交磋商保证金,若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且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则可按采购文件要求的保证金数额的50%提交保证金。
4、若本项目需要供应商缴交履约保证金,若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且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则可按采购文件要求的履约保证金数额的50%提交履约保证金(缴交方式不限)。采购人将在合同履约完毕且无合同纠纷后7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退清履约保证金。
5、本项目支持供应商合同融资,具体参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健康开展的通知》(闽财购函〔2019〕16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购〔2018〕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
6、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材料,若属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供应商可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的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的查询网址或查询方式后,不再需要提供此类投标响应材料。供应商对所提供的查询网址或查询方式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7、根据规定可享受价格扣除的供应商,应在客户端系统中的“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模块提交磋商文件要求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扣除。供应商欲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应当对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供应商应注意:供应商若欲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应对照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自行认定,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应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一致,不一致或不符合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8、本项目为采用电子投标(响应)的政府采购项目,因此,取消本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纸质响应文件【以及可读介质(光盘或U盘)】的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供应商的CA证书(建议在CA证书上粘贴供应商单位名称,避免混乱误领)送达磋商文件第一章第10条载明的地点并签到,否则将被视为无效且被拒绝。本采购文件其他章节有关响应文件份数描述的内容与本条款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条款要求为准。
9、附件:资格承诺函格式
资格承诺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 1.我单位具有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财务状况报告。 2.我单位具有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我单位具有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若我单位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承诺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 说明:1.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可删减承诺事项,如删去承诺第1项的,则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
若本采购文件其他章节描述的内容与上述条款要求不一致的,以上述条款要求为准。
10、重要提示:关于明确串标情节及后果的预警提示,供应商应明确知晓相应行为及后果:
10.1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恶意串通、视为串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10.2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供应商恶意串通需承担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10.3《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闽财购〔2018〕30号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特点,现对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通的情形及处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电子化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 (一)保证金验核阶段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的银行账户名称相同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 (二)电子响应文件解密阶段 电子响应文件的个性特征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响应人存在雷同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1.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投标客户端所赋予的项目内部识别码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相同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2.系统记录的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或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一致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3.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电子印章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36(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 二、电子化非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 电子化非招标项目(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中出现本意见第一点所列情形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电子化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上述情形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在开标过程中,发现投标(响应)人有上述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串通行为,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没收其保证金,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响应)人有上述情形的,资格审查小组或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串通行为,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没收其保证金,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书面报告的,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投标人(响应人)未缴纳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或未按采购文件的要求于规定时间内解密采购文件的,不进行串通情形的认定。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2日 |
10.4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视为串通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规定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没收其保证金,并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次月十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统一上缴国库;并要求相关供应商在5个工作日内对恶意串通、视为串通的情形作出解释说明,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附件:
档案卷宗诉讼电子化服务流程(试行)
一、档案整理及数字化流程
卷宗整理及移送[书记员]。案件送达完成后,书记员按最高院归档要求整理好的卷宗材料,并打印移交清单(一式二份),向外包公司移送。
接收[外包公司]。外包公司核对册数、光盘,书记员与外包公司均确认无误后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移交清单双方各执一份。
整理[外包公司]。外包公司对卷内材料去杂物、修补、托裱、展平、按最高法院制订的卷宗顺序表排序、打页码、编制档案目录、编制档案封面、简单装订。
卷宗质检[档案员]。对整理完成的卷宗材料,外包公司编制移交清单,移送档案室逐件逐册进行卷宗质检。档案员对外包公司移送的卷宗材料,逐一核对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A合格档案,外包公司应编制归档清单,档案员录入省法院档案系统;
B不合格档案,退回外包公司整改。
移送扫描[档案员]。档案室将已录入电脑系统的案件打印清单,移送外包公司扫描,双方逐一清点后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筛选[外包公司]。移交的材料里存在已扫描且可挂接的,外包公司原则上不再重复扫描。需人工挂接的,外包公司应完成人工挂接。
扫描[外包公司]。外包公司对移交的档案材料开展逐页扫描原件、图像处理(一般图像处理、特殊图像处理、格式转换、图像质检等),目录建库、数据挂接、数据备份存储等各项工作。
装订[外包公司]。外包公司将卷内材料装订成册,进行二维码喷印,贴封条、盖已扫描的章。
电子档案质检[档案室]。中院质检人员对已扫描完成的卷宗按比例进行抽查,不合格的予以退还重新扫描。
挂接[外包公司]。外包公司将合格的电子档案挂接档案系统。
归还[档案员、外包公司]。双方对已挂接完成的档案逐卷逐册进行清点,核对无误后,外包公司装盒,上架。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已归还入库。
注:每一流程节点需遵守的时限要求,操作标准,操作规范等由中院档案室确定并监督管理。
二、历史档案数字化流程
移交[档案员、外包公司]。双方持历史档案清单,至库房调卷,逐一清点档案卷数册数,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
筛选[外包公司]。移交的材料里存在已扫描且可挂接的,外包公司原则上不再重复扫描。需人工挂接的,外包公司应完成人工挂接。
扫描[外包公司]。外包公司拆卷,开展扫描原件、图像处理(一般图像处理、特殊图像处理、格式转换、图像质检等),目录建库、数据挂接、数据备份存储等各项工作。
装订[外包公司]。外包公司将扫描好的档案装订成册,打印并粘贴二维码。
质检[档案员]。档案员对纸质档案和扫描的电子档案进行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修正。
归还[档案员、外包公司]。质检合格的档案由档案员和外包公司持原档案清单,清点档案卷数册数,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装盒,上架。
注:每一流程节点需遵守的时限要求,操作标准,操作规范等由中院档案室确定并监督管理。
三、卷宗数字化流程
卷宗整理及移送[立案一庭、执行局、各业务庭室]。立案材料由立案一庭负责整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由承办部门书记员负责整理,执行材料由执行局负责整理,整理后向外包公司移送。
接收[外包公司]。外包公司核对材料,双方核对无误后在登记台账上登记。
筛选[外包公司]。移交的材料里存在已扫描且可挂接的,外包公司原则上不再重复扫描。相同的材料取一份扫描。需人工挂接的,外包公司应完成人工挂接。
扫描[外包公司]。外包公司开展逐页扫描原件、图像处理(一般图像处理、特殊图像处理、格式转换、图像质检等),目录建库、数据挂接、数据备份存储等各项工作。
电子卷宗的挂接及移交[外包公司]。外包公司应按规定将扫描好的卷宗挂接系统或移交中院指定人员。
上诉卷宗的整理和装订[外包公司]。外包公司在电子卷宗扫描质检合格后,按相关规范将卷宗整理装订成册。
质检[书记员]。书记员对扫描的电子卷宗和装订的纸质卷宗进行质量检查,并在登记台账上填写质检结果,不合格退回外包公司重新扫描修正。
归还[外包公司、书记员]。质检合格后,由外包公司退回卷宗材料,书记员与外包公司核对无误后,在登记台账上登记。
注:每一流程节点的时限要求,操作标准,操作规范的监督管理等由立案一庭、执行局对各自的扫描点负责。
四、验收及付款流程
验收[立案一庭、执行局、档案室]。立案一庭、执行局、档案室对各自扫描点工作情况全面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配套软件、服务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扫描、装订数量和质量等,并按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做好周期内扫描、装订数量和质量的统计,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审管办。
付款[审管办、行装处]。审管办收到立案一庭、执行局、档案室提交的统计数据后,汇总计算应付款,并提起付款流程。立案一庭、执行局、档案室配合完成付款流程中所需的其他材料,由审管办统一提交行装处,行装处按规定完成款项支付。
四、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