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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垃圾渣土清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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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4200000489075 发布时间:2023-04-20 文档页数:58页 所需下载券:10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垃圾渣土清运项目

项目需求与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采购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项目名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垃圾渣土清运项目公开招标

二、项目要求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为推进廊坊开发区违建拆除垃圾造成环境污染隐患问题尽快得到彻底解决,同时由于垃圾渣土清运需投入大量人力和大批专业机械设备,清运工作不适宜自行采购设备组织实施等原因,故选择专业的垃圾渣土清运单位负责清运作业。

2、要求对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垃圾渣土进行清运,本次垃圾渣土清运包括开发区违法建筑设施拆除产生垃圾渣土的清运。

3、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为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人员基本工资、日常加班、社保(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劳保福利、工具物料消耗、车辆设备维修、车辆设备折旧费、垃圾装运等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单价。如再有个别情况支出,均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4、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并且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投标人应为小微企业;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6.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应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现行国家、地方强制性、行业性等相关规范和要求。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

1、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垃圾渣土清运项目概况: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拆除违法建筑、设施产生的垃圾渣土是指: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廊坊开发区拆除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清运地点位于廊坊开发区以内多处,每个位置清运量不确定。

2、投标人要求:

2.1、违法建筑、设施拆除产生的垃圾渣土消纳处理由投标人承担,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正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进行规范处置,消纳场在开发区辖区内的,经采购人同意后可以进行消纳处置;消纳场在廊坊开发区辖区外的,由投标人自行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后进行消纳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问题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2.2、投标单位在违法建筑、设施拆除产生垃圾渣土进行清运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人员纠纷、各类事故以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2.3、违建垃圾消纳处置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2.4、质量安全和环境要求:

投标人系统全面的识别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安全和环境影响因素和隐患,建立识别体系和方法,采取污染控制对策,采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检查问题等流程进行改进。

2.4.1、必须有防止泄漏遗撒污染环境的具体措施。

2.4.2、运输车辆行驶路线避开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点,减少汽车鸣笛噪声,并且要苫盖,不超载,避免撒落造成二次扬尘。

2.4.3、建立洒水清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工作。

2.4.4、项目完成后由采购人及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由投标人返工清理、打扫,清运,所发生的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采购标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1、数量:服务投标人1家。

2、交付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3、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

1、为保证项目进度,投标人须配备挖掘机至少2台、推土机至少1台、运输车至少10辆等相关设备。如遇机械设备1小时内无法维修好须1小时内及时更换机械设备。人员由投标单位根据项目进度自行调配,并为拟派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如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伤亡、生病等情况,责任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2、为确保清运作业进度要求,投标人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须两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开始清运工作,应保持在200立方米/小时以上清离现场的清运速度。投标单位迟到或者未按照20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速度清运,每小时扣除中标总价款的1%,累计达到24小时,采购人扣除中标人的中标总价款的50%,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3、运输车辆标准:

3.1、车身及车箱颜色应采用GB/T 3181规定的G01苹果绿,颜色编号为:0.6G 7.6/3.5。

3.2、车箱主体不宜采用外表面易残留在建筑垃圾的外露加强筋结构,内表面平顺光滑。

3.3、车箱底部应密封,漏水量不大于0.5L/min。

3.4、车箱顶部应安装密闭装置,宜采用纵向开闭柔性结构篷布覆盖密闭装置,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3.4.1、应满足车辆原有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和功能要求;

3.4.2、闭合状态时,密闭装置距离车箱的间隙不大于30mm。三轴及以上车型的车箱密闭装置高度不超过600mm,如采用推拉方式,其中与车箱连接固定的零部件高度不超过300mm;

3.4.3、开闭自如,平稳无冲击。在-25℃至50℃,相对湿度≤95%(25℃)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3.4.4、打开时间不大于35s。闭合时间不大于35s。

3.4.5、应有良好的密封性,当承载车辆直线行驶、转弯、紧急制动或行经颠簸路面时,不得遗撒、扬尘。

3.5、车辆后箱板应使用反光材料喷涂牌号,大小为车牌字号的2.5倍,采用白色黑体字。

3.6、运输单位在进行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3.6.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出入施工现场前后应进行冲洗,上路后车体、车箱、车轮、密闭设施等部位应保持洁净,不得有车轮带泥、车体积尘、遗撒滴漏等现象;车辆在驶离施工现场后,车厢密闭装置应处于闭合状态。

3.6.2、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应按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3.6.3、垃圾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

3.6.4、人员安排要保证项目进度的顺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由采购人统一安排调配。

3.6.5、在合同期间机械设备费、机械设备维修费、人员费等由投标人负责,在合同期内如有车辆事故、人员伤亡、公共物损害、农作物损害等引起的纠纷及经济赔偿全部由投标人负责承担。

(六)采购标的验收标准: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冀财采﹝2016﹞24号)规定,由采购人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中标单位应赔偿采购人相关损失。验收基本标准为:

1、按采购人要求将指定位置垃圾渣土清理干净。垃圾渣土必须进行规范处置,如未按采购人要求运输垃圾的,中标人应赔偿采购人相关损失。

2、垃圾清运后应及时对清运地点进行收尾清理,平整地面尽量恢复原有地貌,达到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减少或消除对周边的环境污染。

3、清运场地设备。清运结束应及时撤离作业机械,对清运的建筑垃圾周围设施进行恢复。

4、清运垃圾渣土过程中,应符合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

5、清理完成后,应有采购人验收审核批准,方可。

(七)采购标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付款方式:清运量约4.36万立方米。付款按实际清运量、运距和中标单价进行结算。服务单位在合同签订后满半年按实际清运量提交书面拨款申请,走拨款流程后即付,服务期满后按实际清运量结清剩余部分。(实际清运量以采购人、中标人同时确认后为准)。合同期之内无重大国家政策调整,所有单价不变。原则上总价不超过本次采购预算金额。

2、预算金额:120万元.

3、本次招标报价方式,以外运土方价格为基础填报费率。中标单位以投标时填报的费率作为结算的依据

清运费计算

(1)单车清运数量按照车厢体积进行计算,垃圾渣土应将运输车辆的车箱装满填平后,经采购人验收同意再进行运输。

(2)垃圾渣土清运项目在好土运输综合单价的基础上乘以1.05的系数。

(3)好土运输:大型土方运输车辆1km以内场内倒运项目套相关等额不取费;土方装车、外运项目,装车费用3元/m³(综合单价),外运1km(含)以内运输费用9.0元/m³(综合单价),每增加1km运距(不足1km,按1km计入),增加1.5元/m³(综合单价),运距15km及以上按15km计;小型土方运输车辆土方运输依据运距执行相关等额,运距10km及以上按10km计。

(4)投标人须承担合同履行期间到项目验收合格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按照清运数量和运距支付清运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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