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采购内容:
1.项目内容
采购内容 |
数量 |
最高采购限价 |
服务期 |
荔湾区“三类”计生家庭保险采购 |
1年 |
人民币149.24万元 |
自合同约定生效之日起计算一年 |
详细技术规范请参阅磋商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供应商必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有缺漏或总报价超出对应的最高限价,将导致响应无效。
本项目采购本国服务。
2.服务时间:按照用户需求书要求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采购包1(荔湾区“三类”计生家庭保险采购)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约定生效之日起计算一年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1.采购合同生效后,在成交供应商开具发票给甲方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对公转账给成交供应商。 2.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前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财政支付部门办理财政集中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采购人在约定时间内办理支付申请手续后因财政支付审批流程导致支付延期的,视为采购人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采购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
验收要求 |
1期:采购合同生效后,在成交供应商开具发票给甲方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对公转账给成交供应商。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其他,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每户家庭为单位,安排专员派发每位参保人员的个人凭证。 2、成交供应商应制作荔湾区卫生健康局“三类”计生家庭保险服务指南,联合采购人开展项目的宣传活动,扩大宣传群体覆盖面。 3、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核定的名单承保,为每位被保险人提供个人保单;应及时跟进理赔工作,在被保险人索赔资料齐全,责任明晰的情况下,对于非调查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做出书面理赔通知;对于需要进行调查的案件,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结案,并做出书面理赔通知;对于疑难案件,积极与申请人联系,并随时通知理赔处理进展。 4、成交供应商应至少开展一次关怀慰问活动,慰问对象为该保险的出险服务对象。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人寿保险服务 |
荔湾区“三类”计生家庭保险采购 |
批 |
1.00 |
1,500,000.00 |
1,50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荔湾区“三类”计生家庭保险采购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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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概况:为广州市荔湾区特定的失独家庭、失独伤残家庭、三孩家庭提供综合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管理职能,是关爱“三类”家庭的安心计划,旨在满足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风险保障需求和减轻响应国家号召三孩家庭的医疗负担。采购人制定了荔湾区“三类”计生家庭保险项目,为符合条件的1939户家庭购买综合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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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保险对象 荔湾区认定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符合政策生育三孩及以上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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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2023年5月29日0:00起至2024年 5月28日24: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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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保险方案 1、失独家庭:942户,共1467人。保费400元/人,总预算586800元。
意外医疗:有医保结算,0元免赔,100%比例。无医保结算,100元免赔,80%比例。 住院津贴不设等待期,最高赔付180天,正常承保已患疾病人员。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777户,共1989人,其中未成年8人。保费400元/人,总预算795600元。
意外医疗:有医保结算,0元免赔,100%比例。无医保结算,100元免赔,80%比例。 住院津贴不设等待期,最高赔付180天,正常承保已患疾病人员。 未成年人只投保意外伤残、意外医疗、住院津贴责任,不承担意外身故责任。 3、三孩家庭:220户,共1101人,其中未成年659人。保费500元/户,总预算110000元。
住院医疗意外事故不设等待期,因疾病住院设置30天等待期,最高赔付180天,正常承保已患疾病人员。 未成年人只投保意外伤残、意外医疗、住院津贴责任,不承担意外身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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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四)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猝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不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2)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3)被保险人实施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4)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整容和矫形手术。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2)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3)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4)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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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五)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每户家庭为单位,安排专员派发每位参保人员的个人凭证。 2、成交供应商应制作荔湾区卫生健康局计生家庭“三类”人群保险服务指南,联合采购人开展项目的宣传活动,扩大宣传群体覆盖面。 3、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核定的名单承保,为每位被保险人提供个人保单;应及时跟进理赔工作,在被保险人索赔资料齐全,责任明晰的情况下,对于非调查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做出书面理赔通知;对于需要进行调查的案件,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结案,并做出书面理赔通知;对于疑难案件,积极与申请人联系,并随时通知理赔处理进展。 4、成交供应商应至少开展一次关怀慰问活动,慰问对象为该保险的出险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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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