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有关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确定一家符合资格要求的单位承接“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为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二、项目控制价格
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200,000.00元。报价为总价包干形式,报价为完成项目服务内容的全包价。报价高于上述最高限额的视为报价无效。
三、服务对象
以荔湾区户籍、在街道具有固定的居住场所,病情稳定且无肇事肇祸倾向,经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出院评估可进行社区康复且有康复需求的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救助对象,孤寡、独居、留守、空巢老人、困境儿童等民政康复对象为主。当服务对象身份发生调整或变化时,项目需对原服务对象作出合适的服务转介,使社区康复服务能有持续性和稳定性;项目需从民政康复对象名单里继续寻找新的服务对象进行替换。
四、服务目标
(一)全面了解广州市荔湾区社区精神障碍患者需求,(优先关注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救助对象,孤寡、独居、留守、空巢老人、困境儿童),针对特殊家庭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个性化需求,提供针对性的专业服务。
(二)荔湾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服务范围应覆盖荔湾区所有街道,服务对象数量不少于200人,严格按照《广州市推进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化工作指引(试行)》文件要求,对服务对象进行甲乙丙三类评定,提供规范化的服务内容,服务频次可结合服务对象情况与意愿,共同协商确定。如中标机构在本辖区内有相关政府购买服务,其服务对象不能与本项目服务对象重复。
(三)试点范围内的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到45%以上,挖掘区域特点打造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一区一品牌”,同时协助各街道争取年底前实现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一街一品牌”。初步构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等不同层级、不同机构的服务转介机制。
五、服务流程
根据《广州市推进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化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承接服务项目的机构须按照人员服务推介、接受申请、基线评估、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制定服务计划、服务提供、过程评估、结案登记、服务回访等工作流程开展服务。承接机构在开展服务时,需明确服务项目修正机制并执行。项目服务过程中应定期对服务对象进行过程评估,根据服务对象康复情况及时调整康复目标和康复计划。根据评估结果及服务对象和家属的需求与意愿,不适合当前服务项目的及时为服务对象提供转介服务,因特殊原因主动申请退出服务的签订知情同意书并进行结案登记。保障服务对象能够得到充分服务,服务过程中服务项目及时得到调整。
六、服务转介
需建立健全全区、镇街两级双向服务转介工作机制,满足救治服务需求转介服务、专业服务需求转介服务,并能链接资源为满足服务对象其他需求转介给其他专业服务机构。
七、服务形式
承办机构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需求,可采取灵活多样服务形式,既可以组织集体活动、集中培训、定期参加服务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制定针对性的特色服务。
八、具体内容
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针对精神障碍者的社区康复需求,以一对一、小组(不少于6名服务对象参与)、活动(不少于10名服务对象参与)的形式开展以下服务:
(一)基础服务:面向甲乙丙三类服务对象,组织开展为掌握服务对象基本情况及需求情况的普惠性服务,包含:康复评估、服药训练、预防复发训练、家庭支持等服务。
(二)实用性康复服务:面向甲乙类服务对象开展,协助掌握基础性康复技能,主要包括躯体管理训练、生活技能训练、家庭康复指导、心理治疗和康复等服务。
(三)个性化康复项目,面向甲类服务对象,包括社交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训练、同伴支持等服务。
(四)社区共融服务:为服务对象居住的社区开展社交康乐服务、社区宣传服务、社区志愿服务等,促进社区居民与精神病康复者及其将的互动和融合。
(五)特色服务:项目应结合社区内资源情况,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情况,创新开展特色服务或更具探索性的深度服务。
(六)项目宣传:需扩大项目影响力和知晓率,每年不低于2篇发表在省级以上公众号/刊物/媒体上的文章。
(七)每三个月向采购人书面报告本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成效:在项目实施中期和末期,及时对本项目进行自评并提供详实的自评报告,并配合采购人及其所委托的机构开展的例行检查、中期和末期评估考核。
(八)需扩大项目影响力和知晓率,每月不少于1篇获采购人认可的服务宣传报道。
九、服务指标及工时明细表
序号 |
项目指标 |
核算标准 |
服务频次 |
产出 |
工时核算标准 |
项目年度最低服务总工时 |
项目年度最高服务总工时 |
|
1 |
开展社区调研工作 |
针对不低于50名服务对象进行需求调研。 |
不低于50份的调研记录 |
1份调研报告 |
直接服务时间最少为50小时,最多为60小时,按照投入8名工作人员计算。 |
400小时 |
480小时 |
|
2 |
项目宣传 |
不低于2篇发表在省级以上公众号/刊物/媒体上的文章。 |
/ |
不低于2篇文章 |
直接服务时间最少为40小时,最多为80小时。 |
40小时 |
80小时 |
|
3 |
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等不同层级、不同机构的服务转介机制 |
不低于7个各层级的合作转介沟通群组,有明确的协作机制。 |
/ |
1份转介机制、不低于7个的沟通群组痕迹。 |
直接服务时间最少为80小时,最多96小时,按照投入3名工作人员计算。 |
240小时 |
288小时 |
|
4
|
为甲乙丙三类服务对象开展基础服务 |
建档 |
为不低于200名服务对象建立基础信息档案 |
不低于200次接触 |
不低于200份档案 |
单个建档工作直接服务时间最少为5.5小时,最多7小时。 |
1100小时 |
1400小时 |
康复评估 |
需开展基线评估、过程评估、和结果评估。 |
不低于600次接触 |
不低于600份记录 |
单个服务对象3次康复评估直接服务时间最少19.5小时,最多22.5小时。 |
3900小时 |
4500小时 |
||
服药训练 |
根据实际需求情况,提供一个或两个周期的训练,每个训练周期不低于10次的接触。 |
不低于10次接触/每服务周期 |
不低于30%的接受服药训练的服务对象有明显改善 |
约三分之一的服务对象服务不少于10次,直接服务时间最少为0.5小时/次,最多为1小时/次;间接服务时间平均为3小时/次。 |
2310小时 |
2640小时 |
||
预防复发训练 |
根据实际需求情况,提供一个或两个周期的训练,每个训练周期不低于10次的接触。 |
不低于10次接触/每服务周期 |
不低于40%的接受预防复发训练的服务对象有明显改善 |
约三分之一的服务对象服务不少于10次,直接服务时间最少为1小时/次,最多为1.5小时/次;间接服务时间平均为3小时/次。 |
2640小时 |
2970小时 |
||
家庭支持 |
根据实际需求情况,为家庭提供至少每年4次,每年最多12次服务。 |
不低于4次接触/每年 |
不低于40%的接受家庭支持的服务对象有明显改善 |
约三分之一的家庭支持服务,不少于4次,直接服务时间最少为1小时/次,最多为1.5小时/次;间接服务时间平均为3小时/次。 |
1056小时 |
1188小时 |
||
5 |
为甲乙类服务对象开展实用性康复服务 |
躯体管理训练 |
根据实际需求情况,为服务对象提供连续性每周不低于2次的服务,每个周期为12周,每年至少2个周期。 |
不低于48次接触/每年 |
不低于35%的接受躯体管理训练的服务对象有明显改善 |
约十分之一的服务对象,不少于48次,直接服务时间最少为1小时/次,最多为1.5小时/次;间接服务时间平均为3小时/次。 |
3840小时 |
4320小时 |
生活技能训练 |
根据实际需求情况,为服务对象提供连续性每周不低于1次,每个周期为12周,每年至少1个周期。 |
不低于12次接触/每年 |
不低于40%的接受生活技能训练的服务对象有明显改善 |
约十分之一的服务对象,不少于12次,直接服务时间最少为1小时/次,最多为1.5小时/次;间接服务时间平均为3小时/次。 |
960小时 |
1080小时 |
||
家庭康复指导 |
根据实际需求情况,为家庭提供至少每年4次,每年最多12次服务。 |
不低于4次接触/每年 |
不低于30%的接受家庭康复指导的服务对象有明显改善 |
约十分之一的服务对象,不少于4次,直接服务时间最少为1小时/次,最多为1.5小时/次;间接服务时间平均为3小时/次。 |
320小时 |
360小时 |
||
心理治疗和康复 |
根据实际需求情况,为服务对象提供每次不低于半个小时,最少8次,最多16次服务。 |
不低于8次接触/每年 |
不低于30%的接受心理治疗和康复的服务对象有明显改善 |
约十分之一的服务对象,不少于8次,直接服务时间最少为1小时/次,最多为1.5小时/次;间接服务时间平均为3小时/次。 |
640小时 |
720小时 |
||
6 |
为甲类服务对象提供个性化康复服务 |
社交技能训练 |
根据实际需求情况,为服务对象提供不低于12次连续性的服务。 |
不低于12次接触/每年 |
不低于40%的接受社交技能训练的服务对象有明显改善 |
约十分之一的服务对象,不少于12次,直接服务时间最少为1小时/次,最多为1.5小时/次;间接服务时间平均为3小时/次。 |
960小时 |
1080小时 |
职业康复训练 |
根据实际需求情况,为服务对象提供不低于12次与职业康复及就业相关的服务。 |
不低于24次接触/每年 |
不低于30%的接受职业康复训练的服务对象有明显改善 |
约二十分之一的服务对象,不少于24次,直接服务时间最少为1小时/次,最多为1.5小时/次;间接服务时间平均为5小时/次。 |
1440小时 |
1560小时 |
||
同辈支持 |
根据实际需求情况,为服务对象提供不低于12次与同辈支持及自主互助相关的服务。 |
不低于12次接触/每年 |
不低于40%的接受同辈支持的服务对象有明显改善 |
约十分之一的服务对象,不少于12次,直接服务时间最少为1小时/次,最多为1.5小时/次;间接服务时间平均为5小时/次。 |
1440小时 |
1560小时 |
||
7 |
社区共融与宣传活动 |
不低于4次,每次参与人员不低于30人。 |
不低于120人次接触/每年 |
不低于4次活动记录 |
开展4次,直接服务工时最少为3小时,最多为6小时,间接服务工时最少为24小时,最多为32小时,按每次投入4名工作人员计算。 |
432小时 |
608小时 |
|
8 |
开展社工服务能力提升相关培训 |
项目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次数不低于6次。 |
/ |
不低于6次培训记录 |
按照项目配置每名工作人员一年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最少时数为40.0小时,最多时数为50.0小时,按照项目配置8名工作人员计算. |
40小时 |
50小时 |
|
9 |
开展社工督导 |
项目接受督导的次数不低于12次。 |
/ |
不低于100份督导记录 |
按照工作人员一年接受督导最少时数为30.0小时,最多时数为36.0小时,按照项目配置8名工作人员计算. |
30小时 |
36小时 |
|
10 |
行政会议 |
项目每月至少开展1次会议。 |
/ |
不低于12份会议记录 |
按照项目每月至少开2次会议,每次最少1.5小时,最多2小时计算。 |
36小时 |
48小时 |
|
工时合计 |
21824小时 |
24968小时 |
十、项目团队人员要求
供应商需配备一支熟悉社区精神康复服务能力强的团队,其中,项目负责人不少于1名(需持有中级或以上社工师或二级或以上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社区精神康复服务不低于5年,团队应包括社会工作师5名、护理师1名、康复师1名、心理咨询师1名等,团队成员不少于8人,以上人员须为全职工作人员。此外须配备2名业务督导:获得社会工作协会认证的督导培训证书,具有10年或以上精神康复服务经验;配备1名精神科医生作为项目顾问,具有10年或以上精神专科诊疗临床经验。
十一、承接服务机构要求
(一)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按照合同等约定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承接服务机构将服务项目交由其他服务供应机构实际承担的转包行为。
(三)能有效管理评估全程的相关文件和档案,真实完整记录评估信息,未经服务购买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在参与本项目工作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不得利用本项目的保密信息数据为其他的单位(包括自办单位)或项目服务。
(四)具有合理、详细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明细,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加强自身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向政府部门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五)建立防范服务风险制度,为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六)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包括财务、人事、运营、资产、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
十二、评估考核(验收要求)
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残联转发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粤民函〔2021〕209号)《政府购买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评估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承办机构每季度向荔湾区民政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项目中期和末期,荔湾区民政局组织评估团队开展成效评估工作,并公布评估结果。
十三、对承接机构执行协议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求
(一)为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减少风险,荔湾区民政局在协议期内对成交供应商执行协议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二)承办机构在协议执行期内如被发现存在以下问题,通过有关部门查处核实,荔湾区民政局有权终止服务协议,保留停止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费用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并送有关部门处理: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采购人及相关单位损失的;
2.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等方式,以谋取非法利益的;
3.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恶劣影响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或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擅自将受托项目转委托给第三方的;
5.拒绝接受采购人监督检查的;
6.不按要求制作保管服务档案资料的;
7.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8.不按规定使用购买服务经费的。
采购包1(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期一年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按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55%,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第一期资金(项目经费的55%) 2期:支付比例40%,项目中期评估并取得合格或以上结果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第二期资金(项目经费的40%) 3期:支付比例5%,自项目末期评估并取得合格或以上结果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第三期资金(项目经费的5%) 1、具体拨付的时间及金额以财政下拨为准。如服务期满或项目终止有结余资金,成交供应商应按原渠道返还。 2、本项目协议的款项均以人民币方式支付,支付的所需文件为协议、验收报告(加盖采购人公章)正式发票等。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社会服务 |
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
项 |
1.00 |
1,200,000.00 |
1,20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1 |
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