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项目》
采购内容及要求
<1>服务要求
以梧州市辖区内珠江流域重点干支流为重点,全面排查入河排污口数量及分布,掌握其流量、设置单位、周边环境、排口分类等信息,建立梧州市入河排污口名录;采取人工快检和实验室检测方式对各类入河排污口废水排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基本掌握陆源入河污染物排放情况;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制定梧州市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为下一步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夯实基础。
(1)开展全面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原则,2023年7月底前完成梧州市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初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2023年8月底前完成梧州市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建立完善的入河排污口名录。若遇到特别洪水期与异常天气影响,可适当将排查相关工作延后,并及时加以推进。
(2)实施分类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根本目的,2023年9月底前“一口一策”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整治措施、时间表和路线图,实施分类整治。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
(一)排查范围
浔江、西江、桂江、蒙江、东安江、北流河、黄华河、义昌江以及城市内河(上小河、下小河、思良江等)共计1005.46公里(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向水面一侧覆盖全部水域),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临江工业岸线、江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江心岛。另外,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扩大范围。
表1 梧州市入河排污口排查范围(河流)
区县 |
河流名称 |
断面(及重要水域) |
河流长度(km) |
|
蒙山县 |
蒙江(蒙山段) |
区控断面罗对渡口 |
86.86 |
86.86 |
藤县 |
浔江 |
国控断面石良角,水源地 |
73.6 |
245.4 |
蒙江(藤县段) |
国控断面石咀新村,水源地 |
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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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河 |
区控断面新华村,水源地 |
8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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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 |
黄华河 |
国控断面光华村和宝珠围,区控断面蕨冲口 |
116 |
239 |
义昌江 |
国控断面平榔 |
123 |
||
万秀区 |
西江和浔江(万秀段) |
国控断面封开城上 |
13.5 |
95.5 |
桂江(万秀段) |
国控断面桂江一桥,监测断面石咀,水源地 |
26.8 |
||
思良江 |
|
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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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洲区 |
浔江(长洲段) |
国控断面石良角,水源地 |
16.4 |
45.7 |
桂江(长洲段) |
国控断面桂江一桥,水源地 |
29.3 |
||
龙圩区 |
浔江(龙圩区段) |
水源地 |
11.2 |
133.7 |
上小河 |
|
47.2 |
||
下小河 |
苍海湿地 |
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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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梧县 |
浔江(苍梧段) |
国控断面石良角,水源地 |
18.5 |
159.3 |
东安江 |
国控断面新建电站和思留口渡口 |
115.0 |
||
桂江(苍梧段) |
国控断面京南,水源地 |
25.8 |
||
合计 |
1005.46 |
注:因行政区划分界原因,部分存在重复计算
图一 梧州市国控断面分布
(二)排查对象
根据国控断面所在河流位置,分为重点河流和非重点河流。重点河流:浔江、西江、桂江、东安江、黄华河、义昌江、蒙江沿岸。非重点河流:沿河乡镇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田灌溉渠。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序号 |
工业排污口 |
工矿企业排污口 |
1 |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2 |
|
工矿企业雨洪排口 |
3 |
|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 |
4 |
|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5 |
农业排口 |
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 |
6 |
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 |
7 |
|
其他排口 |
大中型灌区排口 |
8 |
港口码头排污口 |
9 |
|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 |
10 |
|
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 |
11 |
|
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 |
12 |
|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 |
13 |
|
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
14 |
|
其他排污口 |
15 |
(1)《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 1232-2021);
(2)《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 1233-2021);
(3)《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HJ 1234-2021);
(4)《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 1235-2021);
(5)广西城市建成区入河(湖、海)排污口排查技术细则;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7)《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城市建成区入河(湖、海)排污口排查专项行动方案》(桂环函〔2022〕256号);
(8)《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9)《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6年12月);
(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6月16日)。
参考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要求,开展梧州市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
项目主要由第三方服务公司开展,涉及资料收集、调查介绍、部门沟通等,梧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县(市、区)的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城市(住建)等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开展。
(1)摸清梧州市入河排污口底数
全面掌握梧州市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分布,掌握其流量、设置单位、周边环境、排口分类等信息,建立梧州市入河排污口名录,填报排污口管理平台以及编制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
(2)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
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和流量的监测分析,涵盖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特征污染物,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查明找准入河排污口“病症”,了解梧州市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
(3)进行入河排污口溯源
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排污口的污水来源,厘清责任主体。其中,包括2022年已掌握的建成区入河排污口核准溯源。
(4)编制排污口整治方案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编制区域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按照“一口一策”工作原则,对区域入河排污口明确分类整治策略,并逐一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整治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主体、责任人和联系方式等,汇总形成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5)制定重点流域整治技术方案
在排查和监测、溯源、整治基础上,结合《梧州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要点》要求,针对梧州市重点流域的水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强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统筹”,提出重点流域治理措施。
七、预期成果
(一)入河排污口名录
入河排污口名录应能反映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查详情、同步监测等信息,提交形式包括:
(1)入河排污口名录,内容参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的规定和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模板;
(2)完成入河排污口信息在各监督管理系统的录入;
(3)排污口出水水质第三方检测报告;
(4)排污口分布电子矢量图,采用WGS84地理坐标系,kml格式;
(5)全市入河排污口分布印刷图件,2023-2025年每年更新一次(根据整治情况动态更新),每次不少于4张,采用清晰、可折叠、大幅面材料印刷。
(二)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
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 1232-2021)附录,编写《梧州市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
(三)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编制区域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按照“一口一策”工作原则,对梧州市入河排污口明确分类整治策略,逐一明确梧州市各区县每个入河排污口整治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主体、责任人和联系方式等,汇总形成梧州市和区县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方案明确组织领导方式,确定具体部门分工,合理安排时序,明确整治目标、时限及开展整治所需的资金投入,落实整治工作机制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重点流域整治技术方案
根据《梧州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要点》要求,结合入河排污口所在河流的水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编制3本重点流域整治技术方案。
(五)其他材料
主要包括第一级排查方案、第二级排查方案、第三级排查方案(以PDF格式存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调研、培训、排查、会议等的文件、影像资料;如涉及第一级排查的遥感影像及解译结果等数据一并整合提供。
<2>商务要求
1、验收要求:主要项目成果及服务需获得采购人认可,并通过专家评审,供应商需按照相应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最终成果。
2、项目完成时间(合同履行期限):供应商需在2023年8月30日前完成现场排查、溯源分析工作,2023年9月30日完成排污口排查报告和整治报告编制,2023年10月30日前提交最终项目成果并经采购人验收通过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3.、付款方式:第一期支付,双方商定工作方案内容(及工作计划安排)并签定合同后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第二期,乙方完成现场排查、溯源分析并提交入河排污口名录(相关电子文档成果)、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水质检测报告,经甲方审核通过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第三期,乙方提交项目最终成果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不计利息)。
4、报价要求
报价包含但不限于供应商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的人员劳务费、专用设施设备使用费、专家论证费、成果报告撰写费、成果报告工本费、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通讯费、验收费、合理利润及应纳税款等全部税费,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磋商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做结算。供应商实施项目工作期间如出现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事故﹑损失等由供应商全部负责,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
5、签订合同时间: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凭中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延期自误。
6、在“服务内容及要求”中约定的其他要求。